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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六)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六)

  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大陆以往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责任领域。此前的惩罚性赔偿均未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数,也未将损害后果作为适用条件。例如,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条规定源自原《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该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条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形。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六)

本条是关于恶意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目前在大陆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1)产品包括食品恶意造成消费者损害;(2)恶意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3)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本条规定的是第一种情形。

本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比《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要宽,在恶意生产、销售产品之外,增加了跟踪观察缺陷中的恶意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该产品存在缺陷;(3)生产者、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继续进行生产、销售;(4)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

跟踪观察缺陷中的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投放市场时因科技水平所限不能发现;(2)生产者、销售者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已经发现有缺陷;(3)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的有效补救措施;

(4)该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

符合上述要件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承担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之外,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方法是,一般的产品造成损害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承担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造成损害符合上述规定的,承担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六)

朱某伟诉福瑞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朱某伟在福瑞商行处购买红酒若干,购买后发现上述酒品的酒瓶外包装说明书上均是英文,没有中国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没有检验合格证书等资料。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红酒产品为预先定量包装的进口酒品,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朱某伟在发现酒品存在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后,仍继续购买并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已不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商家10倍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红酒虽无中文标签,但朱某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红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亦确认未饮用,并未因此造成损害,故对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侵权人进行惩罚、遏制,从而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在威慑与遏制功能上的不足。在本案中,涉案红酒产品的酒瓶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2015年)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故涉案红酒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者对于进口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明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商家10倍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红酒的标签虽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并未对朱某伟造成人身损害。换言之,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仅仅构成标识有瑕疵,而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是,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本案因不符合该构成要件而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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