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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一)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一)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法律适用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承襲了原《侵權責任法》第48條的規定。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專章規定,故在原《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民法典》作為法律淵源的規定。原《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條在其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調整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立法技術規範進行了規範性表述。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一)

本條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轉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其基本規則是:

(1)确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首先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規則解決;賠償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1)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2)機動車互相之間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适用過錯責任原則。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适用過失相抵的規則:1)機動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在過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機動車互相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過失相抵規則确定。

(4)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過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過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過失程度,在5%到10%之間确定合适的賠償責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一方免責。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一)

李某珍等訴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案情:某日,徐某洲駕駛麻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所有的環衛車與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級傷殘。徐某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珍無責任。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李某珍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環境管理處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李某珍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依照過錯責任大小分擔。保險公司提起上訴,理由是,李某珍系農業戶口,不應按城鎮居民計算傷殘賠償金。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珍送出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屬于城鎮居民,原審按照城鎮居民标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所涉及的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特别情形,因而,應當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則。《侵權責任法》第六章與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五章均專章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其中,《侵權責任法》第48條以及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規則。民法典第1208條在《侵權責任法》第48條的基礎上,規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其本質是轉引性條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車、道路、交通事故等概念,也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規則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适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了徐某洲有過錯,李某珍無過錯,應當由徐某洲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車輛尚在保險期間内,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賠償,不足部分由徐某洲的用人機關麻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賠償。可見,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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