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作者: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律師觀點 | “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律所】

特别聲明:本文轉載于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楠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例

2018年翟某與王某簽訂了《投資協定》,約定:“翟某投資30萬元在王某處;投資采用固定回報方式,王某承諾四年内分批次共計向翟某支付60元的回報”,協定簽訂後翟某依約向王某轉賬30萬元,王某向翟某出具的收據,載明“今收到翟某投資款30萬元”。然而,王某未能按約定向翟某支付投資回報款,故翟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将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30萬本金并支付利息。王某辯稱案涉30萬元系投資款不是借款,無需向翟某返還該款項。

01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翟某與王某簽訂的《投資協定》并不具備共同經營、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後,無論經營如何,均按照一定标準享有投資收益,該投資協定更具有借款特征。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系民間借貸,現王某違約緻使協定無法履行,翟某要求王某返還借款并在法定範圍内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王某償還翟某30萬元借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圖源網絡 侵删)

02律師觀點

一、投資和借款的差別

投資是指投資人用某種有價值的資産,包括資金、房産、知識産權等投入到某個企業、項目或經濟活動,以擷取經濟回報的商業活動,其本質特征在于“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經濟活動。借款通常應當采用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一)在法律性質上

借貸是一種債權行為,而投資僅僅是所有權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借貸是金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投資僅是占有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投資人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二)在行為目的上

投資的目的是擷取一定的經濟收益,而借貸的目的則是多樣的,且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一般應認定為無償借貸,債權人不會借此擷取額外收益。

(三)在收益取得上

投資所可能擷取的收益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而在約定了利息的民間借貸中,債權人所獲得的收益是事先可以預期的。  

(四)在資金來源上

投資款的來源既可以是自有财産,也可以是借貸資金;而借貸關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債權人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财物。

(五)在風險承擔上

投資本身具有盈虧自負的風險,且投資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資款(聯營除外),否則可能構成抽逃出資,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借貸雖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但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方式降低風險,且債權本身就是可以且應當收回的。

二、投資和借款的認定規則

實踐中,自然人借款給個人或者公司的行為被認定為投資行為,或自然人向個人或公司投資的行為被認定為民間借貸行為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款項性質的認定關系到能否收回款項本金甚至收益,法院通常是通過以下幾方面來認定所涉款項屬于投資款還是借款:

(一)款項用途是否為經營并不影響所涉款項性質的認定

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款項用途為公司經營或者某個項目的支出,收款方不能僅以款項用途條款認定該款項為投資款。盡管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用途有着明确約定,但這一借款目的并不影響對所涉款項性質的判定。

(二)出款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追繳所涉款項影響所涉款項性質的認定

若借款合同明确約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利率等條款,此時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了借款合意,所涉款項應當為借款。若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中對于借款期限和利息沒有約定,可以根據當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追繳款項來判斷行為性質。如果出款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追繳所涉款項,該款項宜認定為投資款。

(三)當事人出款後是否參與經營管理影響所涉款項性質的認定

如果該出款行為是借款行為,所涉款項為借款,當事人在出款後隻能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不參與經營管理行為。當事人在出款之後可以以投資人身份參與具體經營事務,那麼所涉款項為投資款。

(四)款項收益是否具有确定性影響所涉款項性質的認定

當事人之間的合作投資關系一般是指投資人之間簽訂投資協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則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借本金,另一方在借款期限結束後需要返還本金和利息。

投資的回報、虧損金額是不确定的,回報時間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貸的特點主要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項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應按約定到期還本付息。出借人的利息回報是确定且固定的,具體按照雙方所約定的利率計算。

此外,出借人無需與借款人共同承擔虧損。即投資一般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借款一般為“固定回報,不擔風險”。

(五)是否存在擔保關系影響所涉款項性質的認定

擔保關系總是與借貸關系同時出現。如果存在擔保關系,當借款人無法返還本金和利息給出借人時,出借人可以向擔保人追繳;在擔保人将款項返還給出借人後,擔保人有權向實際借款人追繳款項。即在借貸關系中,“擔保”主要發揮了“兜底”的作用。但是,除了對賭協定等特殊投資行為外,投資行為屬于收益不确定行為,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擔保關系。

三、“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當事人簽訂投資與借貸性質模糊不清的協定,此類協定,雖名為投資合作協定,但往往約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擔投資經營的風險,即“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協定。投資和借貸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種行為産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截然不同的,發生糾紛處理時二者隸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基于此,在處理相關情況時,就需要我們認真考慮各種因素,厘清投資與借款之間的界限,正确适用相關法律。“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協定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協定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資合作協定、入夥協定、入股協定、項目合作協定等為名。

二是協定中存在保底性條款。即無論被投資一方是否虧損或盈利,投資一方均可按約定标準獲得投資收益。

三是名為投資,但實際并不參與經營管理。協定中一般約定出資人僅出資,不參與被投資一方的經營和管理,隻獲得固定收益卻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本案中,翟某和王某簽訂《投資協定》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後,無論經營狀況如何,均按标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應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圖源網絡 侵删)

四、投資和借款的法律處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借貸和投資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産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截然不同的,發生糾紛處理時也是分别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

借貸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後,無論借款人使用出借款項有無收益以及收益多少,借款人均應按約定還本付息;而投資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定,不适用前款規定。”據此,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糾紛确系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進而實作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借款和投資款的本質差別決定了法律對相關款項的處理規則不同。涉案款項如果認定為借款,應當按照借貸法律關系進行處理,借款到期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還本付息;如果認定為投資款,雙方應當本着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按照投資協定的約定對投資項目參與經營管理、進行收益配置設定、承擔投資風險,投資方無權随意要求撤回投資款。

作者介紹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王楠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領域

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政府、公司法律顧問

- END -

編輯 / 王夢楠

稽核 / 金芳舟

專業文章丨“借款”和“投資”的認定規則及法律适用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