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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經濟學的融合,到底意味着什麼?

作者:文彙
法律與經濟學的融合,到底意味着什麼?

羅納德·H. 科斯是法律經濟學的學科創始人之一,也是20世紀具有深遠影響力的經濟學家之一,他改變了人們對經濟的看法,尤其是有關法律和其他制度在應對交易成本上所扮演的角色。科斯文集(首卷)彙集了科斯探讨法律經濟學的13篇重要作品,時間跨度長達半個多世紀,包括《聯邦通訊委員會》(1959)和《社會成本問題》(1960)兩篇“宣告”法律經濟學正式誕生的重頭文章。雖然所有文章都曾公開刊發(其中三篇是在科斯去世後發表的),但對于那些希望以系統的方式研究或重新審視科斯關于這一主題的思想的人來說,本文集會帶來更大的便利。

法律經濟學在今天被打上了“經濟帝國主義”的烙印,它從現代價格理論的視角對法律加以分析。與此同時,科斯通過法律經濟學,特别是通過研究法律對他所說的“生産的制度結構”的影響,發現和闡明法律對經濟運作和經濟演變的意義。

序(節選)

一開始,我在1968年春末從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時,從未聽說過羅納德·科斯這個人。我于1966年春作為非英國人在牛津大學法學院研修我的首個法學學位,但無論是在牛津還是在耶魯,我都沒有聽人提過科斯的名字。在我到南加州大學開始教學生涯之後不久,我初次聽說科斯此人。就在同年的夏季,現在已故的邁克爾·利凡也來到南加州大學,他此前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擔任了一年的研究員,在那裡曾與羅納德·科斯共事。

我們第一次真正的交談,讨論的是侵權法中不同的責任理論。讨論僅僅開始一會兒,邁克爾就不斷地提到“科斯”,我當時不知道這是一個名詞,還是一個動詞,或者是一個姓名。但之後滔滔不息的讨論都是關于責任體系如何不得不考慮侵權行為各方當事人之間及其與他方的交易費用。與許多人一樣,我最初的反應是,這所謂的洞見前後邏輯似乎颠倒。交易費用總是以額外因子的身份出現在一個大範疇的等式中,這個東西既不與對正義的傳統法律考量有關,也不與長期占據人們視野的具體判例中的公平有關。在我的法學教育中,根本沒有産生這樣的思考。

我在南加州大學對此問題的無知,很快得到了解決,1972年秋,我來到芝加哥大學,也就是在彼時,我遇到科斯。當時他已經61歲,比我如今還要年輕許多。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他已經少了許多年輕時的執狂。然而,科斯總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始終不懈地捍衛自己的立場。他對我非常和藹,慈愛有加,作為《法律經濟學期刊》的編輯,他在1975年推薦發表了我的文章《不合情理:一個批評性的再評價》。這篇文章标志着我将科斯的交易費用方法加以發展演變的重要一步。我與科斯交往40多年,他從未對自己首創的方法的獨特本質表示過懷疑。

法律與經濟學的融合,到底意味着什麼?

此時此刻,我腦海中浮現出幾個小插曲。20世紀80年代的某個時間,科斯、詹姆斯·布坎南和我與自由基金會的成員舉行了一個小型見面會。那一次,科斯感到非常失望,他認為世人,尤其是理查德·波斯納,誤解并且誤用了他的觀點。科斯希望使用交易費用來厘定法律體系的運作。他沒有看到,他的理論有着巨大的應用意義,通常是隐晦地影響着法官制定法律原則的方式。的确,科斯經常認為,不少律師把他的觀點引用到自己并不認同的方向。他聲稱,他使用交易費用的語言,隻是為了說明侵害法下鄰居間的土地糾紛。

詭異的是,在這一點上,科斯全然錯了。科斯研究成果的影響遠遠超過他原先的設想,而且既然如今名滿天下的“科斯定理”應用到法律和社會行為的方方面面,無遠弗屆,那麼把他的研究成果搬到不同領域和主題上的衆多學者也同樣有權這樣做。事實上,真正有啟發意義的問題是,為什麼沒有其他學者給出第二個定理像“科斯定理”那樣有着廣泛的接受度。我曾得出這樣的結論:自科斯文章發表之後将近60年中,尚且沒有另外一個定理有此影響力,因為沒有哪個定理真正這樣為我們所需要。平心而論,這個定理假設“最大化社會福利的正确方法是最小化交易費用”,因為隻有這樣的政策才可以提高對整個社會而言最大的交易量。作為一名那些想聽科斯親自講述這些主題的讀者,我在2002年獲得了一個機會,與科斯進行了一場長談,這就有了那篇名為“與羅納德·科斯對話”的記錄留給後人。

即便在人生的最後歲月,科斯仍然強烈地以自己的個性為傲。這裡的兩個小插曲可以說明這一事實。

2010年,托馬斯·黑茲利特教授和我張羅了一場向科斯工作緻敬的研讨會。科斯未能到會,但他準備了一段簡短的音頻,預備在會議上播放——這樣做顯然已經不太容易。主要内容是對理查德·波斯納的一篇頗具挑釁性的文章進行評論。波斯納的文章指出,科斯和約翰·梅納德·凱恩斯之間存在所謂的相似之處。波斯納強調,這兩個人的宏大理論都回避了形式化的數學。科斯完全不認同波斯納的觀點,于是就自己和凱恩斯之間的聯系給出了他的說法:“凱恩斯先生和我隻是在戰争(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見過一面。那是一個茶話會。凱恩斯先生坐在那裡,我站在他身旁。他轉過來問我能不能給他倒杯茶,我照辦了。這就是凱恩斯對科斯的影響。”

法律與經濟學的融合,到底意味着什麼?

的确,在這一點上,科斯是對的。他的直覺在于把複雜的聚合量分解成不同的組成部分,看看它們是如何一起運作的。凱恩斯恰恰相反,他總是忽略個體交易,而研究聚合量的宏觀經濟效應。在這方面,我認為科斯化宏觀為微觀的方式,比凱恩斯把微觀積聚成宏觀的方式更為可取。因為後者的方法傾向于忽略聚合體内各部分的沖突,這反過來會使我們忽略與政府管制相關的公共選擇問題,而科斯正确地把這個動态過程看作市場更有效率運作的絆腳石。

我最後一次見到科斯,是在他的老年較高價的電梯大廈與他共進午餐。當時他已經超過101歲,身體顯然已不堪重負。在生命的最後歲月裡,科斯總是小心翼翼地保護其經濟學立場的聲譽和純粹性。但這一次,他有些悶悶不樂。科斯斷言,他的人生是一場學術上的失敗,因為世人基本上誤解了他對經濟系統内交易費用角色的了解,這與他多年前的感歎一緻。衆多學者在應用科斯的理論時,經常張冠李戴,甚至指鹿為馬。對于他的這個悲觀的評價,我并不認同,當我跟他說,他有着巨大的智力優勢——他的姓隻有一個音節——并且把它用到極緻時,他僅報以莞爾一笑。

文:[美]理查德·A. 愛潑斯坦

編輯:袁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