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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民法學篇

作者:紅橋檢察

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民法學篇

廣大民法學者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立足大陸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努力建構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

為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

提供理論支撐

▶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應當以民法典的體系為基礎,分别建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的制度體系。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應當以民事權益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關懷為價值。同時,民法學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資料時代,面向市場經濟,面向中國實際需要,進而建構中國民法學知識體系。

▶民法典的平等保護原則是黨的二十大報告重申的“兩個毫不動搖”重要論述的法律反映,要以民法典平等保護原則為核心建立産權保護制度,為市場經濟提供基本的産權保護架構,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權益。

2023年是大陸持續推進民法典貫徹實施的一年。以民法典為基礎,相關民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生态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配套司法解釋。廣大民法學者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立足大陸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努力建構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大陸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關于中國民法學

自主知識體系建構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快建構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建構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民法學界努力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推進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

關于民法學知識體系建構,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的頒布為中國民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提供了依據和準繩,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應當展現本土性、借鑒性、原創性、時代性、科學性、實踐性等特點。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應當以民法典的體系為基礎,分别建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的制度體系。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應當以民事權益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關懷為價值。同時,民法學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資料時代,面向市場經濟,面向中國實際需要,進而建構中國民法學知識體系。

民法典總則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民法典的基礎性地位,有學者指出,民法典在調整對象、價值目标、法律功效、立法技術和立法過程等方面,均展現出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對立法、司法和行政均有建構上和适用上的重要意義。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治理現代化提供了重要标尺,行政機關應當以民法典的有效實施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并抓住政府治理現代化的時代契機。還有學者指出,全面實施民法典有助于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民法典作為私法的基本法,通過建構私權體系完善人權的私法保護機制,通過規範公權的行使強化人權保障。

大陸民法典是數字時代民法典的代表,民法典回應了數字時代的民事法律需求。關于資料财産權利體系的建構,有學者指出,大陸民法典已經确認了資料的民事權益客體屬性,為資料确權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層面的依據;資料确權是資料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資料确權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可激勵資料生産,促進資料流通,強化資料保護;資料立法要在區分資料來源者和資料處理者權利的基礎上,建構資料确權的雙重權益結構,尊重和保護資料來源者的在先權益,确認和保護資料處理者的财産權益,包括持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以及資料财産權遭受侵害或者妨礙時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也有學者指出,資料不同于其他生産要素,大陸法律對個人資料與企業資料的保護水準已經較高,資料确權是以沒有實際意義。資料确權隻能采取權利束解決方式,但這也可能阻礙資料的利用與共享。未來,應當創新資料産權觀念,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關于數字時代的民法典特色,有學者指出,數字時代人格權的客體、行使和保護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大陸民法典将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數字化背景下人格權保護機制的重大完善;民法典積極協調财産權益與人格權益,從注重保護财産權益轉向注重維護數字人格權益;數字時代的侵權法面臨資料侵權、大規模微型侵權等挑戰,民法典積極利用侵權責任法保護資料權益,從注重事後過錯認定轉變為注重事前風險預防,同時還注重賠償救濟功能的多樣化。

關于民法典規範的适用,有學者指出,應當注重民法典規範的參照适用、類推适用、拟制、直接适用、補充适用等法律思考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這些方法有助于填補法律漏洞,推動法律發展,實作民法典的再體系化和與時俱進。有學者指出,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釋應當服從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補充和完善制定法,使之相得益彰,共同完成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立法和司法任務。

關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的平等保護原則是黨的二十大報告重申的“兩個毫不動搖”重要論述的法律反映,要以民法典平等保護原則為核心建立産權保護制度,為市場經濟提供基本的産權保護架構,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權益。有學者指出,大陸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規範具有諸多優點,綠色原則對民法意思自治的限制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有共通之處,借鑒公序解釋和誠信解釋路徑和方法,可以為綠色原則解釋、在實踐中貫徹提供基本思路,進而建立綠色原則的解釋體系;為了貫徹實施綠色原則,要處理好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與未來的《環境法典》的關系,并在環境侵權案件中找到更有效落實綠色原則的訴訟工具。

關于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有學者指出,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是實施好民法典的關鍵,實施民法典必須直面“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時代挑戰,在科學配置“人案比”的基礎上,親近民法的民事訴訟立法、司法和理論轉向是正确實施民法典的時代要求;也有學者指出,勞動法與民法以勞動者保護為主題的分工合作,法律适用上應當對勞動争議案件适度補充适用民法規範,對民事雇用或準從屬性勞務作為無名合同參照适用最相類似的勞動法規範;還有學者指出,民法典與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銜接适用需要厘清隐私權保護與個人資訊保護的根本差別;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的頒布對商法和經濟法司法也産生了重要的影響。

民法典物權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物權變動,有學者指出,從解釋論角度出發讨論大陸民事立法是否認可債權合同與物權合同的區分,屬于民法問題中的解釋選擇問題,讨論者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必須尊重法典、尊重曆史。大陸改革開放後多年間的實踐和法律規定沒有區分過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也一直采納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民法典中的區分原則要求的是區分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分原則是大陸本土法律經驗的總結,并非借鑒域外法物權理論的結果。

關于物權的保護,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第237條規定的恢複原狀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獨立的物權請求權。該條規定的恢複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形式,能夠發揮保護物權人的獨特作用。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對物權的有效保護。

關于農村土地法治,有學者指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可以解讀為,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既確定農民不因進城落戶而喪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進城落戶的農民能夠借助市場機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權益。圍繞民法典,未來應當健全以“‘三權’分置”為中心的農村土地産權結構,并對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予以類型化處理,構造有償退出和有償流轉的行為規範。

關于擔保物權,學術界廣泛關注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新規則和動産擔保等具有強烈實踐意義的問題,對擔保相關規則進行了精細化的解釋和建構。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第406條改變了原物權法第191條的立場,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并承認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産被多次轉讓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财産的所有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第395條是關于抵押财産範圍的規定,凡符合物權客體要求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财産,均為可抵押的财産,但并非所有可抵押的财産均有對應的抵押登記機制。

民法典合同編

相關問題研究

在民法典的立法規劃中,合同編通則既要發揮合同法總則的作用,又要發揮債法總則的作用。正确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既關系大陸市場經濟能否健康有序發展,又關系大陸民法學理論體系能否自洽建構。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合同編通則解釋》),衆多制度設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編通則重大疑難問題的關切和回應。

《合同編通則解釋》引起了民法學界廣泛關注。有學者指出,司法解釋中多條内容與合同行為效力制度有關,司法解釋在既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區分”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邁出了新的步伐,展現了區分強制性規定的最新司法共識,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區分合同無效與其他瑕疵,區分違法、背俗無效與違反類型強制無效,合同的準許生效規則也應類型化地考察;有學者指出,司法解釋中有關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定的關系、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後果、債權多重轉讓中善意債務人的保護以及讓與通知的形式要求這幾項規則的重大創新具有高度實踐意義,但在連環撤銷問題和一般性債權多重轉讓規則上未來仍需明确。

關于抵銷的效力,有學者指出,民法典實際上否定了時效屆滿的債權可以作為主動債權抵銷,但不妨礙其作為被動債權抵銷;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第568條應解釋為抵銷不具有溯及力,面向将來發生效力,法定抵銷溯及力僅适用于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構成同時履行抗辯關系的場合。

關于違約責任,民法學界對強制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問題展開了讨論。有學者指出,修理、重作、更換均為強制履行的表現形式,在可以适用強制履行規則、守約方決定請求違約方強制履行的情況下,不宜優先适用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除非強制履行所需費用與标的物的貶值相比完全不成比例。有學者指出,機會利益的損失必須是真正和實質的,而非臆猜性的,裁判者應當嚴格把握機會利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進而避免訴訟浪潮。有學者指出,在違約金酌減過程中應遵循不酌減為原則、酌減為例外的基本立場,結合具體的交易形态,準确把握過分高于損失的含義,而不能以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這一事實判斷直接推演出酌減這一内含價值抉擇的法律後果。

關于買賣合同中的個性化定價問題,有學者指出,如果個性化定價行為侵害了合同實質自由,則需要通過公法與私法上的算法解釋權、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的關聯,賦予當事人擺脫合同拘束的權利;私法須引入公法的規制目的,通過強制締約進一步賦予當事人締結更有利合同的權利。

關于保理合同,有學者指出,民法典上的保理交易規則是功能主義與形式主義相結合的産物,在保理交易中涉及與擔保功能相關的糾紛應适用或類推适用民法典擔保物權分編的相關規則。

關于不當得利,有學者指出,民法典不當得利制度的返還規則極其抽象,亟須借助國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大陸的司法傳統等因素進行續造。有學者指出,不當得利無法原狀返還時,就必須計算其價額,在受益人高價處分、利用、加工受損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獲益會大于損失,是以應當将獲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設定。有學者指出,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一般預防功能應着眼于當事人尚未實施違法悖俗行為之時,在此基礎上形成合理規則。

民法典人格權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人格權編實施的重大意義,有學者指出,民法典設定獨立的人格權編,是基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所作出的重大創新,是民法典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集中展現,對建構中國民法學的自主知識體系具有标志性意義。通過對人格尊嚴、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發展和人格權利保護的全面肯認,以及在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針對科技革新挑戰的法律回應,人格權編有效地應對了主體客體化的風險,展現了中國在新時代堅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全新探索,為中國式現代化的實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并為世界法律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

關于一般人格權,有學者指出,一般人格權概念是法律以高度概括的方式賦予自然人享有的具有權益集合性特點的人格權,是關于人的存在價值及尊嚴的權利,法官在對一般人格權進行承認和保護時,必須嚴格依據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所規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價值基礎進行利益衡量,确定某種人格利益是否納入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并且對此在裁判中進行充分的說理論證。

關于人格利益合理使用,有學者指出,民法典第99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人格權保護與言論自由、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等公共利益的維護劃分邊界,性質為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一般條款,其适用客體的範圍包括姓名、名稱、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隐私和個人資訊等精神性人格利益。對“合理使用”的判斷應遵循特别規定優先原則、必要原則和比例原則。

關于個人資訊權益,有學者指出,個人資訊權益保護的核心利益是精神利益,從積極方面看是個人對個人資訊處理的自主利益,從消極方面看則是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個人資訊被非法處理而導緻人身财産權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嚴、個人自由受到損害的利益。個人可以許可他人對其個人資訊進行商業化利用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當個人資訊權益被侵害時,個人有權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人格權請求權,并有權向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的個人資訊權益。

關于個人信用,有學者指出,在民法典的體系架構内,個人信用權屬于名譽權的經濟利益部分。個人信用權的侵權認定應優先适用個人資訊保護法,然後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譽權的要件規定。

關于回應權,有學者指出,在自媒體時代,随着網絡話語權的極度下沉,網絡等媒體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實資訊,有必要通過在法律上确認回應權等方式予以防範。回應權制度具有自我保護、預防損害發生、及時化解糾紛、保障公衆擷取真實資訊等功能。回應權在性質上屬于人格權請求權,是民法典第995條關于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請求權的具體化。回應權行使的基本原則是平等保護人格權、在釋出資訊之處作出回應。大陸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确規定回應權,但可以通過相關條款解釋出民法典已經認可了該項制度。回應權涉及媒體的表達自由,其具體規則的建構、調整和擴充要實作基本權利之間的合理比例關系。

民法典繼承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遺贈,有學者指出,遺贈在大陸民法典和學理上為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将财産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的死因法律行為,從民法典第230條規定可以看出大陸采取的是“間接取得”模式,即遺囑生效後的法律效力僅僅是使得受遺贈人取得了對于遺産的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直接取得了受遺贈物的所有權。

關于生前贈與在繼承中的效力問題,有學者指出,贈與人在傳遞标的物之前死亡,其繼承人應當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其任意撤銷權在附有負擔的贈與、為履行自然債務而為的贈與等情形下應當受到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相關問題研究

關于婚姻家庭編的法律适用,有學者指出,在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則時,應當以體系化視野來觀察和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則:在内在體系方面,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則應當全面貫徹民法典的人格尊嚴等價值;在外在體系方面,婚姻家庭編的适用應當保持與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以及人格權編等各編關系的協調,不能與民法典其他各編互相隔離。

關于家庭财産制度的立法思想,有學者指出,大陸傳統家族法與現代婚姻繼承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當性方面皆有共通之處,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為目标,同時兼顧家庭成員的個人自由。家産的對外處分、債務承擔以及對内管理以家庭利益為重。家庭财産之外的特有财産常見于随嫁财産以及父母為子女結婚或購房出資,家産代際傳承的功能決定了其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且不考慮出資時點。家産的解體分割和代際傳承具有同一性,繼承順位、份額等内容皆強調孝文化及成員貢獻度。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有學者指出,在解釋論上應對夫妻共債從嚴認定,生産經營型夫妻共債的正當性基礎雖包括共同受益論,但絕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債判定标準以至于架空具體共債類型。有學者指出,夫妻共同債務應被定性為一種有清償順序的連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首先以夫妻共同财産償還,不足時才能以雙方個人财産償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首先以其個人财産償還,不足時才能以夫妻共同财産中的一半份額償還。

關于夫妻生育糾紛,有學者指出,民法典以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忠誠義務和生父推定規則等制度保護婚姻生育功能,因生育意願受制于個體健康、養育能力和國家政策等影響,婚内生育合意呈動态變化,為保護誠信生育夥伴關系,配偶有義務告知對方與生育有關的重要資訊,故意違反者需賠償配偶是以所受損失。

關于民法典和民間婚俗的關系,有學者指出,民間仍有影響廣泛的習俗婚禮、婚約彩禮等婚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去除了民間婚嫁習俗立法變通條款後,司法審判處理婚俗糾紛應把握尊重家事自主權和遵從統一法之間的尺度,尤其當民間習俗和實定法有沖突時,應甄别善良風俗,引俗入審走出法律适用困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相關問題研究

學術界圍繞侵權責任編進行的研究主題廣泛豐富,兼具現實性、前沿性和原理性。關于責任競合,有學者指出,所謂“責任競合”/“請求權競合”議題的本質是民事救濟規範競争關系的協調問題。就司法者而言,應按法定順序适用具有競争關系之規範;若無明确順序規定,則應依法政策及規範意旨,通過目的解釋與體系解釋等方法确立規範之間的通用順序。就立法者而言,除了排序,還可通過并軌甚至轉向結果進路等方式消減競争沖突。

關于自甘冒險,有學者指出,隻有在特定活動具備文體活動風險的固有性、共同性等根本特性時,才應納入民法典第1176條關于文體活動自甘冒險規則的适用範圍内。

關于養老機構人身損害賠償,有學者指出,養老機構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險人,僅在過錯方未盡照護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司法機關可以從“硬體、軟體、環境、主體”四個次元分析養老機構應當預見和防範的風險,在尊重老年人人格尊嚴的前提下,綜合考量法律規定、國家和行業标準、合同約定以及老年人身心狀況之需求,認定養老機構有無過錯。

關于網絡暴力,有學者指出,在網絡暴力治理的系統工程中,平台的治理是重要的環節。鑒于平台在網絡暴力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不可忽視的角色與作用,應摒棄基于傳統的網絡中立和事後責任而賦予平台消極角色的思路,在合理範圍内讓平台承擔某些事前積極作為義務。對于明顯違法的網絡資訊,平台應主動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

關于醫療權利的民法保護,有學者指出,患者近親屬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法定情形是民法典第1291條第1款後段規定的患者無同意能力、保護性治療兩種,“在醫院一直護理”不應當是患者近親屬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法定情形。

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有學者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所産生的最大挑戰就是引發侵權風險,為此,需要在法律上準确界定侵權客體,即确定侵害何種權利;準确界定侵權主體,即确定誰構成侵權;準确界定侵權責任,即确定如何承擔責任。針對此類侵權适用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并應類推适用“通知規則”。未來條件成熟時,可以通過特别立法有效預防和處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引發的各種侵權風險。

總之,過去的一年是中國民法學繁榮發展的一年,廣大民法學者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展現了新擔當,展示了新作為,作出了新貢獻。

(作者分别為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包丁裕睿)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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