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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城說法|父母出資購房産權登記在我和兒子名下,丈夫有份嗎?

本文内容節選自孫洪林律師與孫鳴民律師共同編寫的普法書籍——《圍城内外說法律——婚姻家庭财産糾紛疑難解析》

案情描述

那種沒有愛為前提,僅僅是為了湊活過日子形成的婚姻關系裡,往往很容易出現因為缺乏情感的支援,中途無法繼續下去的情況。更有甚者還會因為婚姻讓兩人的關系變得仿佛如仇人一般。徐玲與丈夫鄒易的情況雖不至此,但因為丈夫鄒易婚前婚後表現的落差,讓徐玲對鄒易也感到了深深的失望與厭惡。

徐玲與鄒藝是通過親戚介紹相親認識的。雖然徐玲一開始并不太認可這位相親對象,可無奈迫于父母無時無刻的催婚和自己年齡的壓力,徐玲内心動搖選擇了相處試試,沒多久就與鄒易成為了男女朋友。戀愛期間,鄒易算是表現不錯,正因如此相處還不到一年他們便結婚了。婚後的第一年,一切似乎都很正常。然而在鄒易換了工作,選擇與朋友創業後,夫妻間的沖突就逐漸開始産生了。那時的鄒易常以工作為由很晚回家甚至不回,而且一到家就找理由吵架,發洩情緒,甚至對小孩也是。除此之外,徐玲還從别人那裡得知鄒易外邊有人,總之種種因素讓徐玲覺得是時候結束這段婚姻了。

圍城說法|父母出資購房産權登記在我和兒子名下,丈夫有份嗎?

隻是雖然徐玲想協定離婚,但鄒易不同意。拒絕的原因并非他對家庭還心有不舍,而是對于家裡的房子鄒易還心有不甘。鄒易惦記的房子其實是徐玲的父母在徐玲結婚後出錢給她買的,老倆口想着與其把錢存在銀行,不如買套房子留給女兒。徐玲父母給女兒買好房子後,産權證上就寫了徐玲和徐玲兒子兩人的名字。可如今鄒易提出這套房子是徐玲父母在他們兩人婚後買的,産權證上雖沒有他,但實際上就是徐玲父母贈與他們一家三口的,是以這套房子一半是兒子的,另一半是他和徐玲兩人的。鄒易還讓徐玲選擇,如果徐玲選擇要房子,那麼徐玲就需要以這套房子市場價的四分之一給他錢;如果徐玲不要房子,則房子歸他和兒子,自己給徐玲房價的四分之一。此外鄒易還說法律有規定,隻要是夫妻兩個人結婚後得到的财産,包括房子等所有的就都屬于夫妻兩人的。

對此,徐玲想請教律師,這套房子所有的錢都是自己父母出的,并且他們手裡還有銀行轉賬等憑證,難道真的就如丈夫說的那樣,房子是在婚後買的他就有份了嗎?

律師評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原則上應為夫妻共同财産。而一方的婚前财産,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由此可見,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圍城說法|父母出資購房産權登記在我和兒子名下,丈夫有份嗎?

徐玲提到的其父母為其婚後購買的房屋,除了徐玲父母有明确的将房屋留給女兒的真實意思表示之外,在所購房屋的産權證上登記的也是女兒徐玲及徐玲兒子的名字,而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是以這套房屋就應按照房屋産權證上所寫的,為徐玲與其兒子兩個人共有,不屬于是徐玲與鄒易的夫妻共同财産。同時對于徐玲老公鄒易所說的,婚後取得的所有财産就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這一觀點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當然,假如徐玲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時,最終房屋産權是登記在了徐玲與鄒易兩人的名下,那麼對于這種情況,盡管房屋的出資人是徐玲的父母,但通常也會被視為是徐玲父母對徐玲與鄒易夫妻雙方的贈與,即向兩個人的贈與。

本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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