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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号令)下月起施行

注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号令)下月起施行

本期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62号令)。這項規定在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會議審議已經通過,從2022年4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注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号令)下月起施行

Q:駕駛證申領和使用出現了什麼變化?

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申領條件的變化:

1.新部令對申請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輕便機車(F)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在18周歲以上,取消了70周歲的限制,也就是将年齡上限删除了。如果您是70周歲以上想要申領駕駛證,隻要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就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Q:駕考新規對于老年人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也就是說不管幾歲,隻要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就可以申請C1、C2、C5、F證了,對吧?

是的,不過拿到駕駛證的老年人也要注意一下,對于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送出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這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老年人駕車出行的安全。

2.對于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對申請低速載貨汽車(C3)、三輪汽車(C4)、普通三輪機車(D)、普通二輪機車(E)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年齡限制條件沒有發生改變,依舊是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這裡需要注意以下,新部令裡面将輪式自行機械車變更為輪式專業機械車,叫法不同了,更加嚴格規範,不過雖然名稱變了,但駕駛證代号依然是M。

Q:這是針對小型車車主的吧,那對大型車呢?

4.新部令對大客車等車型的申領年齡作出了很大調整,原先申領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申領中型客車要求是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這次通通合并在一起,也就是說申請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挂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統一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5.新部令還将過去的牽引車準駕車型分成了兩種,一種是重型牽引挂車(A2),第二種是輕型牽引挂車(C6)準駕車型,持有輕型牽引挂車的允許駕駛總品質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車列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拖挂房車,也就是前車+輕型挂車(拖挂房車)的總品質不得超過4500kg,這樣可以更友善于滿足群衆駕駛房車出遊的需求,也是促進房車旅遊新業态發展。同時,過去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申請大型客車(A1)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這次新部令将大型客車(A1)和重型牽引挂車(A2)合并到一個年齡限制範圍内,調整為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對申領輕型牽引挂車(C6)準駕車型的,年齡要求達到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就可以了。

提醒:

雖然輕型牽引挂車(C6)準駕車型屬于C類證,但是初次申領駕駛證不可以直接申領C6,大家可以通過增加準駕車型來獲得。準駕車型為A2的,是準予駕駛C6準駕車型的,其他的準駕車型如果想要駕駛拖挂房車,就需要去另外增駕了。

小知識

市民朋友在考取了C6駕駛證後,準備開着自己的愛車牽引中置軸挂車的時候要先檢視一下自己的牽引車輛是否具有牽引能力,大家可以看一下登記證書,如果前車的登記證書上“準牽引總品質”這個項目并沒有資料,說明制造廠家制造的這個車型沒有牽引能力,大家千萬不要使用不具備牽引能力的車輛去牽引中置軸挂車,這樣既危險也違法。

6.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A1)、重型牽引挂車(A2)準駕車型的,由原來的年齡要求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調整為在19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這裡我們就能發現,大車的申領駕駛年齡放寬了10年,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群衆的一些駕駛需求。

Q:關于增駕車型的相關要求,新規有沒有做什麼變化?

有的。新規對于增駕車型的限制條件這方面,也有了一些變化。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這一條規定跟老的一樣,沒有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是在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C6)、中型客車(B1)、重型牽引挂車(A2)、大型客車(A1)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下面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1.首先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這次新部令裡面,新增加的C6準駕車型。那麼申請增駕輕型牽引挂車也就是C6準駕車型的,需要已經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才可以增駕;這一條是新增的,因為在過去是沒有C6車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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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增駕中型客車準駕車型(B1)的,需要已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A3)、大型貨車(B2)、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低速載貨汽車(C3)或者三輪汽車(C4)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這項在舊部令裡面對應的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以及三個記分周期沒有滿分記錄,縮短了年限和周期。

3.申請增駕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A2)的,需要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B1)或者大型貨車(B2)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A1)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這項在舊部令裡面對應的是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同樣是縮短了年限和周期。

4.申請增駕大型客車(A1)準駕車型的,需要已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A3)、中型客車(B1)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駕駛大型貨車(B2)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重型牽引挂車(A2)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将原先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求降低了。

5.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

可以發現增加其他準駕車型的時限要求都明顯縮短了,這樣更大程度的友善人民群衆的增駕需求。

注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号令)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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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即将施行的新規定裡,駕駛證考試有沒有做出什麼變化呢?

有的。新部令對考試内容和合格标準作出了調整,下面來給大家一一講解。

1.變更增加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要求。對已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小型汽車(C1)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取消了理論考試也就是我們的計算機考試。

2.變更增加機車駕駛證考試要求。已持有輕便機車(F)準駕車型駕駛證的,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機車(D)、普通二輪機車(E)準駕車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輪機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普通三輪機車準駕車型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同樣是取消了理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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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的考試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車(A1)、城市公共汽車(A3)、中型客車(B1)、大型貨車(B2)、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證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也就是C6駕駛證的,需要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也就是說不需要參加理論考試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4.變更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汽車的考試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車(A1)、重型牽引挂車(A2)、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準駕車型條件,申請變更的,應當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5.變更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要求。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A1)、重型牽引挂車(A2)、城市公共汽車(A3)、中型客車(B1)、大型貨車(B2)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這一條變化就比較大,原先外籍換證,如果群衆選擇大車型駕駛資格,僅僅需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現在增加了科目二的考試,就是提高了要求,不過這也是本着對人民群衆生命安全負責的态度。

補充知識:

現行的部令對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取得該機動車駕駛證時要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連續居留三個月,那麼換領C1、C2證時才可以隻考科目一,好多群衆因為不懂相關政策經常出境入境,導緻不滿足連續三個月的政策要求。

新部令也是考慮到這方面的群衆而作出了調整。現在的新部令要求: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申請條件,且取得該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一年内累計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就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A1)、重型牽引挂車(A2)、中型客車(B1)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兩年以上。

Q:考試的具體内容有所改變嗎?

有的,結合部局推出的“放管服”便民服務舉措,此次新部令的實施,針對考試内容和項目進行了優化:

1.大型客車A1、重型牽引挂車A2、城市公共汽車A3、中型客車B1、大型貨車考試B2車型科目二由以前的16項變成14項,取消了原科目二“通過連續障礙”和“起伏路行駛”項目。

2.規定了輕型牽引車C6的科目二考試内容:輕型牽引挂車考試樁考、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3.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新增内容:新增傷員急救知識。

4.對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駕駛證的,科目二考試取消“坡道停車和起步”這一項。科目三考試預約間隔時間由取得學習駕駛證明30日調整為20日。

5.對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的,科目三考試預約間隔時間由取得學習駕駛證明40日調整為30日。

6.對于初次申領或者持有機車類駕駛證增駕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間隔時間保持不變,仍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40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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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新部令對大型車科目三的考試裡程也是進行了調整。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裡程不少于10公裡,其中初次申領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白天考試裡程不少于5公裡,夜間考試裡程不少于3公裡。這裡面考試裡程由原先的總裡程20公裡減少到10公裡,白天行駛裡程由不少于10公裡減少到不少于5公裡,夜間考試裡程由不少于5公裡減少到不少于3公裡,總的來說就是考試裡程減少了,考試難度降低了,群衆們考取駕駛資格更便利了。

提醒:

如果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障人士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挂車駕駛證期間,已認證部分科目考試後,居住地發生變更了,是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但是申請變更考試地不得超過三次。

實習期限制方面的變化

1

現行的部令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那麼在實習期内是有嚴格的上路要求的,給車主的出行也是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為了解決群衆反映的實習期限制過多這個問題,新部令改進了實習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車類或者機車類駕駛證的12個月為實習期,增駕每種車型不再單設實習期,解決群衆反映實習期限制過多的難題。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機車類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2

打個比方,如果你原先取得C1證,後來增駕了A、B類駕駛證,因為同屬于汽車類型,那麼新增駕的A、B類準駕車型就沒有12個月的實習期了。同理,如果你原先取得的是機車的E證,後來增駕D證,因為同屬于機車類型,那麼新增加的機車D準駕車型也是沒有實習期的。

如果原先你是取得的汽車類駕駛證增駕機車駕駛證或者原先取得的是機車駕駛證增駕汽車類駕駛證的,那麼新取得的駕駛資格還是有12個月的實習期的。

3

好消息:

之前139号令裡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内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這條規定在新的162号令中被取消了,也就是沒有延長實習期這一條了。

同時,在現行的部令裡提到的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以及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現行部令裡是要求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最高準駕車型的,但是新部令中這一條也是予以删除的,也就是不會被降級了。

4

滿分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

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其中這30天的學習,現場學習和網絡學習不得少于10天,剩餘天數需自主學習完成,學習完成後參加理論考試。兩次計12分的需要參加科目一和考科目三。三次記滿12分的需要參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

大家可以看到,這次對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對于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的要求更嚴格了。對一個記分周期内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内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

5

新增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1.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2.有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4.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6

除了新增的4條,還有以下情況同樣是不可以申請駕駛證的:

1.有器質性心髒病、癫痫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5.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6.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8.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 |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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