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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面單上您的資訊“裸奔”!代表:隐私面單實施數年,為何還是遮遮掩掩?

快遞面單上您的資訊“裸奔”!代表:隐私面單實施數年,為何還是遮遮掩掩?

随着網際網路經濟快速發展,便捷的網絡購物已成為廣大消費者越來越重要的管道。然而,在享受快遞服務帶來便利的同時,使用者也深深困擾于個人資訊洩露的問題:在快遞實名制全面普及的今天,一張小小的快遞面單上,使用者資訊一應俱全,使得快遞面單成為使用者資訊洩露的重災區,為網絡詐騙等電信違法活動提供了可能。

今年兩會期間,市人大代表金可可送出了一份關于“隐私面單”的建議。在他看來,快遞企業應該盡快推行隐私面單,落實個人敏感資訊保護法定義務,為每一份附在快遞包裹上“奔走”的個人資訊套上一件“防護服”。

“隐私面單”服務非預設

什麼是“隐私面單”?不少使用者體驗過這樣的快遞服務,即在快遞面單上用“星号數字”或“笑臉數字”來代替中間幾位手機号碼和使用者名字,以此保護使用者個人隐私資訊。

早在2017年,部分快遞企業和快遞平台就嘗試推出“隐私面單”:有的“隐私面單”将收件人手機号碼中間4位以星号代替;有的“隐私面單”不僅不顯示手機号碼,還隐去了具體位址。但幾年過去了,“隐私面單”的普及率并不高,使用者收寄的包裹電子面單上,仍普遍完整顯示收件人姓名、電話和詳細位址。金可可調研發現,市面上12家主流快遞企業中,僅有少數幾家快遞企業為客戶提供面單隐私化處理的服務。

“隐私面單”應用情況到底如何?記者也做了一番調查。在天山路上一家快鳥驿站擺放快遞的貨架上,記者看到40多件快遞包裹,僅有5件隐去了個人手機号的中間4位。據驿站從業人員介紹,在他實際接收的快遞中,“隐私面單”很少出現。

事實上,不少快遞企業仍在實行“隐私面單”,但服務方式各有不同。以天貓超市為代表的企業為使用者提供“隐私便利貼”,使用者需自己動手将貼紙貼在想要隐藏的資訊上。少數快遞公司将“隐去手機号中間幾位”和“隻顯示姓不顯示名”列為預設選項。但多數快遞公司的“隐私面單”服務不是預設服務,使用者如有需要,要在寄件時自主選擇這項服務。

比如,中通面單上使用者資訊預設不隐藏。記者進入中通的微信快遞小程式,選擇預約寄件,點選頁面下方的“增值服務”選項,看到了“安全号碼”按鈕。客服表示,打開“安全号碼”後,列印出的面單使用者部分資訊就會用“*”替代。

快遞面單上您的資訊“裸奔”!代表:隐私面單實施數年,為何還是遮遮掩掩?

使用者需要在增值服務勾選“安全号碼”,才能享受隐私面單服務。

韻達快遞同樣需要使用者自主選擇“隐私面單”服務。記者打開韻達快遞小程式寄件頁面,點開“增值服務”一欄,下面有隐私面單、代收貨款、簽單傳回等選項,使用者要主動勾選,而頁面預設的是不選擇隐私面單服務。

在淘寶、抖音等直播平台,記者下單購物時,多數都沒有“隐私面單”選項,隻能寄希望于發貨者是否選擇“隐私面單”服務。

快遞面單上您的資訊“裸奔”!代表:隐私面單實施數年,為何還是遮遮掩掩?

增值服務裡的“隐私面單”不是預設的,需要您主動勾選。

記者還采訪了多位消費者,多數消費者表示,之是以不選擇“隐私面單”服務,并不是不在意資訊洩露,而是找不到選擇服務的入口,或者根本沒聽說過這項服務。

增加個人資訊洩露風險

面對資訊“裸奔”的快遞件,多數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并不強。記者發現,一張小小的快遞面單上,從姓名到聯系方式再到住址,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資訊“一覽無遺”,有些使用者在收到快遞後會把面單撕下銷毀,不在意的使用者就會随意丢棄。特别是疫情期間,使用者在收到快遞後,出于謹慎原因,大多都對附有面單的外包裝丢至室外,進而讓别有用心之人有機可乘。

快遞面單隐私化處理措施的缺位,極大增加了個人敏感資訊的洩露風險。據媒體報道,已有相當數量不法分子利用快遞面單搜集個人資訊進行多種類型的違法犯罪活動。特别是疫情期間,一大批老人學會了通過電商平台來購買生活用品,而這一群體也是最容易被電信詐騙的對象。

快遞企業為何在“隐私面單”設定上遮遮掩掩?在金可可看來,快遞企業将面單隐私化處理的選項預設關閉,僅在使用者主動選擇時,才提供該項服務。如此一來,企業就将面單隐私化處理的義務部分轉嫁給使用者。

“隐私面單會使派件效率下降。”金可可表示,快遞企業如推行隐私面單,快遞員需使用特定的掃碼槍掃描相應條碼,才能擷取個人資訊。相較于未推行隐私面單服務時,一定程度上影響物流效率,是以也會影響快遞員收入。

隐私面單的使用,還關系到企業的成本。全國人大代表柴閃閃也曾調研過這個問題。他發現,貼有隐私面單的快遞在投遞時,快遞員會多一道系統内檢視聯系人電話的工序,進而影響投遞效率。在快遞量暴增的情況下,投遞效率降低,勢必要增加人員配備,進而增加企業成本。

快遞企業應履行加密義務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應妥善保管使用者資訊等電子資料,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使用者資訊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法》第51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的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加密、去辨別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快遞面單含有個人敏感資訊,應适用上述規定。”金可可認為,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對使用者資訊進行必要的加密、隐私化處理,以避免洩露風險,屬于法定義務,快遞企業應主動履行。“當然,我們也要考慮到企業成本的承受能力。”金可可建議,一方面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盡快出台方案,要求快遞企業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避免個人敏感資訊洩露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要加快研究并提供相關技術方案,盡力消除隐私面單對物流效率的影響。

代表們還建議,加強對個人資訊保護的宣傳,強化公衆的個人資訊安全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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