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
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治理非常重要,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都具有限制力,是調整公司内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
很多人在設立公司時,喜歡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通用章程範本,或者委托一些公司代理機構代為拟定章程及設立公司。工商局提供這類章程範本,主要是出于便民目的,投資人拿到章程範本後,應該添加具體化、個性化的規定,以增強章程的可操作性,確定公司穩健營運,避免糾紛。否則,一旦發生糾紛,章程本身的内容會成為裁判機關認定各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如果章程用的是通用版本,對于許多情形的處理缺乏約定,此時法官隻能根據法律規定,對個案情況進行具體認定,導緻糾紛的解決存在不确定性。
是以,在成立公司時,有必要了解章程的哪些條款可以自行約定,并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度定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以下簡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的以下部分允許設立人自行約定。
1.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法》
第十二條 。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準許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準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時,由哪些部門決議,擔保的金額是否有限制,可以由章程進行規定。
第十六條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認繳出資額的繳納要求(是否分期,如何分期,繳納期限),由章程進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股東的“分紅”、公司新增資本時的“認繳出資”,法定是按“實繳出資比例”辦理,但章程可以約定不按“實繳出資比例”辦理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法定是“15日前通知”,但章程可以約定其它時間。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7.股東的表決權,法定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章程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
第四十二條 ;但是,。
8.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由章程規定
第四十三條 。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辦法,可以由章程約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10.董事的任職期限,法定每屆不超3年,但具體可以由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11.董事會議方式及表決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12.經理職權,可以由章程進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拟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13.執行董事職權,可以由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1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法定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15.監事的職權和議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由章程規定。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6.公司股權的轉讓條件、要求,可以由章程進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确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17.股東資格是否允許繼承,可以由章程進行規定(章程可以禁止股東資格的繼承)。
第七十五條
18.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産或對外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零四條 。
19.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一百零五條 。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20.進階管理人員,包括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哪些人員屬于公司的“進階管理人員”)。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緻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2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由章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2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由章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23.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時,除了要受公司法的限制,同時也要受章程的限制(章程可以對這些人員的股權轉讓,設定額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内,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4.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要将财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财務會計報告。
25.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按持股比例來分紅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配置設定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配置設定利潤的,股東必須将違反規定配置設定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配置設定利潤。
26.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事務所的聘用、解聘,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27.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或者“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注:本文觀點僅供參考。
作者簡介: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專業方向民商事糾紛(股權糾紛、公司法糾紛、房産糾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刑事辯護、婚姻家事糾紛。如有咨詢或建議,請直接在評論區留言或私信留言,我們會盡快回複。
感謝您的閱讀,您的收藏、關注、點贊是我們繼續寫作的動力。
企業管理涉及的法律關系衆多,其營運過程中法律風險頻發,容易引發各種糾紛,但許多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系統地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即便是面對常見問題,也隻是見招拆招,疲于應對。
其實,一些多發的法律風險和糾紛,現在都已有完備防範方案或解決辦法,可以通過建立專業化的法務團隊,或者咨詢有實務經驗的外部律師團隊解決。
黃律師團隊是一個精益求精的團隊,常年鑽研企業管理、人事管理相關的疑難法律問題,經驗豐富,專業細緻,可以為您的企業管理實作管理規範化,并且在糾紛解決中,做到防患未然,息訟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