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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的哪些条款,可以自行约定?

作者:hws的vlog
公司章程中的哪些条款,可以自行约定?

#普法行动#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治理非常重要,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是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很多人在设立公司时,喜欢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通用章程范本,或者委托一些公司代理机构代为拟定章程及设立公司。工商局提供这类章程范本,主要是出于便民目的,投资人拿到章程范本后,应该添加具体化、个性化的规定,以增强章程的可操作性,确保公司稳健运营,避免纠纷。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章程本身的内容会成为裁判机关认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如果章程用的是通用版本,对于许多情形的处理缺乏约定,此时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认定,导致纠纷的解决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在成立公司时,有必要了解章程的哪些条款可以自行约定,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以下部分允许设立人自行约定。

1.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由哪些部门决议,担保的金额是否有限制,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六条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认缴出资额的缴纳要求(是否分期,如何分期,缴纳期限),由章程进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股东的“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的“认缴出资”,法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办理,但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办理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法定是“15日前通知”,但章程可以约定其它时间。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股东的表决权,法定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

第四十二条 ;但是,。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由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以由章程约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0.董事的任职期限,法定每届不超3年,但具体可以由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1.董事会议方式及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经理职权,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执行董事职权,可以由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定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章程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6.公司股权的转让条件、要求,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7.股东资格是否允许继承,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章程可以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十五条

18.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四条 。

19.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五条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0.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哪些人员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由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时,除了要受公司法的限制,同时也要受章程的限制(章程可以对这些人员的股权转让,设置额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4.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5.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来分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27.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或者“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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