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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向恒大樓盤主張3.6億優先受償,對購房者有何影響?

作者:疑難案件執行
上海建工向恒大樓盤主張3.6億優先受償,對購房者有何影響?

2月10日,上市公司上海建工(600170)釋出《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

公告披露了上海建工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團有限公司起訴淮安恒悅置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3.5億。

淮安恒悅置業有限公司為恒大集團下屬公司,股東恒大地産集團南京置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香港公司添英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開發項目為盱眙恒大溫泉小鎮項目。

上海建工一建集團于2021年12月23日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35310.48 萬元,逾期支付違約金839.71 萬元和延遲付款違約金。

并要求對盱眙恒大溫泉小鎮首期 A-4~A-6 項目建設工程、盱眙恒 2 大溫泉小鎮東門主入口形象大門主體工程,盱眙恒大溫泉小鎮臨時樣闆房主體工程的拍賣或折價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同時上海建工一建集團申請訴中查封了上述工程,該查封對于盱眙恒大溫泉小鎮首期 A-4~A-6 項目的業主影響較大。

上海建工向恒大樓盤主張3.6億優先受償,對購房者有何影響?

何為是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807條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同時民法典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6條、第37條規定承包人(包括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根據民法典807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主要是防止工程爛尾,保障農民工工資,但現實生活中,在建工程被查封往往會牽涉到前期預售購房者的利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購房者支付款項請求傳遞房屋是否有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就處置濟南彩石山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請示的答複([2014]執他字第23、24号)中予以明确答複:

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法釋[2002]16号)第二條“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應當了解為既不得對抗買受人在房屋建成情況下的房屋傳遞請求權,也不得對抗買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況下的購房款返還請求權。

但購房者支付部分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剩餘款項非按揭且未支付,能否阻卻查封和執行?

需要滿足條件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夠阻止法院查封執行,但剩餘50%的款項餘款不應當支付給開發商,根據合同約定支付日期應當傳遞法院。

如果支付款項達不到50%,你的房産有可能會被拍賣,除非把剩餘購房款全部傳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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