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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投至快遞箱最高罰3萬,為快遞行業亮明底線

快遞員将物品放到快遞箱或快遞站的“預設操作”,變相剝奪了使用者的選擇權,也降低了使用者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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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瑜(媒體人) 編輯 馬小龍 校對 吳興發

擅自投至快遞箱最高罰3萬,為快遞行業亮明底線

▲快遞如今為何“快卻不遞”?新京報資料圖。

據央廣網消息,近日,國家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向機關、個人征求意見。草案明确,未經使用者同意以代為确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3萬元。

客觀來說,将快遞放置于快遞箱确實是一種行業創新,對于無法即時簽收的使用者來說,此舉也提供了不少便利。但要認識到的是,這種便利是雙向的,相比于送貨上門,此舉也“友善”了快遞員,為其節省了時間成本。是以,現實中,一些快遞員往往“未經使用者同意”,便直接将快遞放到快遞箱。

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一個被忽視的問題是,不少使用者還是偏好送貨上門,畢竟這友善很多,尤其是對于一些大件或重物而言。但快遞員放到快遞箱或快遞站的“預設操作”,就變相剝奪了使用者的選擇權,自然也降低了使用者體驗。

由此産生的沖突與糾紛,可謂比比皆是。就在去年12月,浙江一位女子購買了大米和餐具後,卻遭遇兩次不送貨上門,投訴之後反被快遞員辱罵,最後鬧到報警的地步。是以,明确對擅自将快遞投至快遞箱的行為進行處罰,相當程度上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過去在這方面缺乏明确規範,相關糾紛處理要麼是使用者與快遞員私下協商,要麼是快遞企業内部解決。現如今國家層面提出統一的罰則,頂格可罰3萬元,相信這可以對快遞員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限制作用,相關沖突也有了清晰的解決辦法。

同時,這也明确了快遞行業的基本規則:送貨上門才是基本的服務标準,也才是應該被“預設”的;放快遞箱隻能是使用者自由選擇的服務增項,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都應當被充分尊重。

當然,也有分析指出,快遞員之是以紛紛“預設”投放快遞箱,也是快遞量增長、人手不足所緻,快遞員為了盡可能地賺取更多的計件收入,于是選擇了這種“偷懶”的辦法。

但其解決之道當是加大快遞行業的人力供給,改善快遞員工的收入待遇,甚至是明确标準之後的快遞收費浮動,而非不明不白地讓消費者權益受損。更何況,這也相當于單方面改變了運輸合同條款,違背了契約精神。

要看到,目前我國的快遞量已十分驚人。國家郵政局快遞大資料平台實時監測資料顯示,2021年我國快遞業務量已達1000億件,平均每天就有近3億件快遞。

考慮到擅自投放快遞箱有蔓延之勢,在日均近3億件的體量之下,類似沖突可能也是個不小的數字。在此形勢下,也當拓展監督管道,強化處理機制,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服務糾紛。

隻有處理即時、處罰到位,讓每一起投訴都能得到制度性回報,才能遏止“快遞箱一扔”這種潛規則的蔓延,讓快遞行業回到使用者體驗優先的發展軌道上來,提升消費者整體的滿意度。而這無疑也是國家層面對此專門建章立制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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