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窮人娶不上媳婦,如何延續香火?他們的方法有違倫理
封建社會又是吃人的社會,女性處于弱勢地位,一直備受欺淩,女性所受的壓迫不計其數,其中以典妻最為典型。

什麼是典妻?
中國社會是典型的宗法制社會,宗法社會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思想深深地禁锢着人們的思想。因為要傳宗接代,因為要為家族延續香火,人們把後代尤其是男孩看的無比重要。
當要延續香火的願望與妻子不能生育的實際相結合時,人們便冥思苦想地要找到新的解決辦法,“典妻”就是其中的一種辦法。
女性在當時社會無地位可言,“隻有在家庭裡,她才是一種職能、工具而非主體,她才是女、母、婦、媳,而非女性。”是以,女性被當作一種生殖工具、一種生育職能而存在。
20世紀30年代,作家柔石曾寫過一篇題為《為奴隸的母親》的小說,其中情節已為人們所熟知了:
一個貧寒之家的女人,為了生計,抛下自己的兒子,被丈夫典給了有錢的秀才,為秀才家傳宗接代。女人如約給秀才生下了一個兒子,卻不能享受母愛、親情;三年期滿,被趕出秀才家門,等待她的卻是更加破敗的家,更加頹廢的丈夫,和她剛一見面就死去的兒子春寶。
作者以凄婉的筆調,從“春寶娘”的角度,寫盡了人間的悲傷。
典妻的曆史
典妻,民間也有的叫“拉邊套”、“租肚皮”等等,是一種無視婦女人權的社會惡習。
民國時期出版的《全國風俗大觀》記述:“貧苦之家蓄妻不得溫飽,可以租之于人,共訂合同,半載或一年、三年,以本夫之需索,定時期之長短。期滿則退回。”
典妻的習俗在宋元時代就已流行,人們跑當鋪典當貨物,宋男子在經濟拮據時可把妻子典給另一個男子,有規定期限,收取一定的典當金。租方男子也是經濟拮據人家,無銀兩娶妻,就臨時租借來生個兒子防老。
典妻雙方當事人,被典之妻原主和典主,必須訂立典婚書,雙方簽字畫押生效。典婚書一式兩份,原夫和典夫各一份,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價、子女撫養、歸屬等。
典妻需媒人做證,媒人名字必須簽在典婚書上,以備日後查詢。典妻所生子女跟從典夫之姓,歸典夫家所有,典子擁有典夫的财産繼承權,亦可列入典夫家譜。
此項制度從誕生起,曆經漢、唐、宋、元、明、清,直至民國時期沒落。
典妻有違倫理
典妻乃是以人為物,論價典租。租金的多寡,根據女人的年齡、容貌、生育能力及租時的長短決定。
典妻作為一種社會惡習,與中國傳統道德相違背,是以,封建朝廷與法律嚴禁租妻,如《明律·戶婚·婚姻》規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為妻妾,杖八十。
清代順治初年也沿用《明律》對此屢發禁令,但禁律的限制力似乎有限。
典妻現象在清代達到“全盛”,遍及全國各地,名稱和形式各有所異。直到近代,典妻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未絕迹。徐珂編的《清稗類鈔·風俗》中記載:“浙江甯、紹、台各屬,常有典妻之風。以妻典與人,期以十年五年,滿期則納資取贖。”
建國後被廢除
我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區,特别是浙江一帶。後來蔓延到北方,曾在遼甯、甘肅一些地方出現,遼甯稱為“搭夥”,甘肅叫作“僦妻”,福建俗稱“穙妻”,山西稱作“挂帳”。典妻現象,直到民國才開始轉衰。
新中國成立後,婦女解放,男女平等,實行一夫一妻制,典妻、納妾等舊社會惡習,如同垃圾,統統掃進了曆史的垃圾箱。
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典婚惡習也随之滅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