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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2月31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釋出《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法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解釋》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進一步嚴密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據。

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何莉說,《解釋》展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定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遊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鍊條保護力度;通過規定銷售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作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據。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标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何莉提到,司法實踐中,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遊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産品的品質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制。據此,《解釋》明确規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确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适用,《解釋》還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标準作出明确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據介紹,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餘件,判決人數5.2萬餘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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