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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近10萬元加盟"小縣肝串香",至今未開标牌被要求拆除,關閉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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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的烹饪方法,加上幹菜的辛辣味,讓串香從川渝地區火勢過河南北,也讓很多想創業的人從商機上走出來。

下面李某的案例,關于小縣肝串香市場潛力的重要性,想加入,卻不小心被"坑"了。

B. 對案件的審查

李某被某口公司"上标新縣肝串串香"項目招商引爆,想加入合作。

經協商,某口公司與李某于2018年10月6日簽署《合作協定》,約定向某口公司支付合作費用5.98萬元,品牌特許權使用費2萬元,保證金1萬元,兩年管理費4000元,某口公司将"簽約新小縣肝串香"品牌合作經營權,許可李某一定使用權, 并為李律師提供商業技術、商業秘密、業務教育訓練、業務指導、技術支援等服務。

花了近10萬元加盟"小縣肝串香",至今未開标牌被要求拆除,關閉整改

協定簽訂後,李某向一家口業公司支付了9.38萬元的合同金額,并積極準備開店。但在準備開業的過程中,工商部門告知李某,李某使用了"新小縣肝串香"商标因侵權被投訴侵權,要求李某取下招牌,關閉整改。

李某核實發現,某口公司就"新小縣肝串香"上簽無商标權,現在該店已無法開門,損失慘重,是以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李說

某口公司簽訂合同授權我們"新小縣肝串香"商标地位無效,某口公司涉嫌虛假授權甚至欺詐,并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給我們造成嚴重損失。

我們要求終止合作協定,口中公司接收原材料的退貨、相關費用的退貨和損失賠償。

被告辯稱

我們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我們不犯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協定是合法有效的,應繼續履行。"簽約新小縣肝串香"并未侵犯他人商标權,李某繼續使用該商标不會産生任何影響。

法院判決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與被告一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定》,被告一口公司退還原告李某合作經營費5.98萬元,品牌使用費2萬元,押金1萬元,年管理費4000元,材料124855元, 賠償經濟損失23813元,退還原材料并承擔相應的運費。

被告一口公司拒絕上訴,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決定理由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特點是特許人允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經營方式進行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從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定》内容來看,被告授權原告在約定的"關于簽署新小縣肝串香"标志的範圍内經營,原告有權對企業技術、商業秘密、業務教育訓練、業務指導、技術支援等情況進行指導, 原告有權使用"在簽約時簽訂新小縣肝串"的品牌,有責任幫助維護被告的品牌形象,上述合同條款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是以該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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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有義務真實、準确、全面地披露資訊,特許人在促銷活動中不得從事欺騙、誤導行為,也不得在被特許人活動過程中公布被特許人活動利潤的内容。

本案中,根據合同協定和《商标使用授權書》的規定,被告授權原告的商标為"在新小縣肝串上簽名",經核實後,上述"新小縣肝串簽名"被告不具有商标權,其授權商标根據查詢号26788496商标是"在小縣肝鋼管廠簽約的"上字元串",并且商标已失效。被告還确認,原告曾被工商部告知不要使用該标志開店,因為他沒有獲得"新小縣肝串香簽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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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被告沒有如實、準确地披露其特許資源的情況,導緻原告無法正常經營,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在本案中要求駁回《合作協定》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應該得到支援。

由于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在于被告,原告現在要求被告收到退回的原材料,承擔相應的運輸費用,并退還原材料,退還合作經營費、品牌使用費、保證金、年度管理費,并結合原件,被告履行涉案合同, 原告的上述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援。

被告的違約導緻雙方同意"新簽約小縣肝串香"品牌不能使用,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開店費用和廣告費用,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援。

資料來源: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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