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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廠前總監“販毒”案中,為何“聰明藥”變成了毒品?

針對某公司孫姓前總監制毒販毒被判死刑的傳言,有一版據稱來自孫某前同僚的說明在網上流傳:

孫某因為患有抑郁症,找海外代購買了阿德拉這一藥物用以治療,而藥物中的苯丙胺被替換成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被海關檢測出毒品陽性反應,是以孫某被警方以走私毒品的名義逮捕,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既沒有制毒,也沒有販毒,更沒有被判死刑。

目前我們沒有找到對此事件的公開報道或相關的裁判文書,事實真相如何尚待核實。但這段說明中提到的,因為買藥被抓,其實并非孤例,很值得跟大家來聊一聊。

阿德拉治抑郁?買家被賣家坑了

上文提到的阿德拉(Adderall)的有效成分是苯丙胺和右旋苯丙胺,屬于中樞神經興奮劑,它與冰毒(甲基苯丙胺)的分子結構和作用原理都比較相似。

在中國、日本、南韓等國家,阿德拉屬于嚴格禁止的物品,含有苯丙胺的藥物禁止進境;而在英國、美國等國家,阿德拉則屬于需要處方的管制藥物。

這種藥物在一些國家被準許的合法用途主要是控制ADHD患者的注意力缺陷症狀,它的治療作用源于對神經遞質去甲腎上腺素和多巴胺的影響,此外,美國FDA也準許該藥物用于治療發作性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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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治療ADHD的阿德拉藥丸 | 站酷海洛

阿德拉公認的适應症不包括抑郁。雖然目前的确存在将它用于難治性抑郁的案例,但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有效還存在争議。

我們未能檢索到檢驗阿德拉對抑郁症效果的可信度較高的研究。加州大學有一項相關的研究計劃,但該計劃的預計完成日期在2022年的6月[1]。

阿德拉治療抑郁症的效果尚不清楚,另一方面它的副作用也挺大的。

由于會廣泛地激活腎上腺素受體,苯丙胺在大腦以外的地方也會帶來許多副作用,比如心跳加快、高血壓、身體震顫、嚴重齲齒等等。

另外,苯丙胺會産生欣快感、幻覺,反複使用可導緻藥物依賴,此類藥物确實有較大濫用風險。人們可能會以緩解疲勞、提升表現、減肥之類的名義開始使用以苯丙胺為基礎的藥物,并在長時間使用中産生依賴。

大廠前總監“販毒”案中,為何“聰明藥”變成了毒品?

精神藥品管控極為嚴格,别亂用!

苯丙胺在我國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中被列為了第一類精神藥品[2],受到嚴格管制。

精神藥品包括了一系列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具有藥物依賴與濫用風險的物質,在我國,這類藥品的管控嚴格程度與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相當。

大廠前總監“販毒”案中,為何“聰明藥”變成了毒品?

在我國,作為合法藥物的精神藥品在包裝上有相應的綠色标志

根據2016年釋出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醫療機構需要使用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準許後向定點批發企業購買。

另外,醫療機構若要申請使用第一類精神藥品,還得有配套的完善且嚴格的運輸、儲存、管理制度,例如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時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儲存的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等。

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的,

才是藥品

如果是出于治療目的,例如為了治療ADHD,那麼根據醫生處方,在正規醫療機構可以買到相關的精神藥品。

但很多人想要精神藥品不是為了治療某種疾病,而是将其視為“聰明藥”、“減肥藥”,或是治療抑郁症的偏方,這種情況醫生不會開具處方,通過正規管道無法獲得藥物。

有需求,正規途徑拿不到,管控又嚴格,自然就滋生了灰色地帶。

大廠前總監“販毒”案中,為何“聰明藥”變成了毒品?

但同樣的藥物成分,通過合法管道、在醫生指導下使用與從非正規管道擷取,二者帶來的風險非常不同。

非正規管道流通的藥物經常缺乏相應的标簽與說明書資訊,有時甚至根本不知道其中添加了何種成分、含量如何,使用中又缺少醫生的評估和監測,存在很多未知的風險。

像在開頭的這段說明中,就出現了藥物有效成分的苯丙胺被替換為了甲基苯丙胺的情況,用藥的成瘾風險被大大提高了。

除了健康風險,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各處司法機關對非法藥物流通案件的處理态度不一,事實如何認定、适用哪項法律、如何作出法律推理,各個環節都有較大争議。

苯丙胺被替換成甲基苯丙胺?不止一起

在中國檢察網上,以阿德拉為關鍵詞搜尋,會發現有三起涉及走私毒品罪的法律文書[4,5,6],起因均是天津海關查驗快件時發現内容物呈陽性,随後各地警方在3月19日将三位涉事人拘留,并于4月下旬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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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阿德拉搜尋出的三起案件 | 中國檢察網

三位涉事人都是以3300元人民币購買了淨重11.20克的安德拉藥丸,其中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為2.77%,換算一下相當于包裹中含有0.25克的冰毒。

麻煩的是,因為這三位涉事人是海外郵寄包裹的直接收件人,是以有走私毒品的嫌疑。

相比于持有毒品,走私毒品的量刑會更重一些,各地檢察院對這些案件的處理也不太一樣,廣州市的兩起案件檢察院的決定是不起訴,而重慶市檢察院對另一起案件的決定是提起公訴。

如何處理此類精神藥品入境的案件是一個法學問題,且涉及到檢方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于主觀故意走私違禁品,行為人是否出于醫療目的獲得管制藥品等,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

對于治療小兒癫痫的氯巴占案,由于醫生出具了處方,能夠認定氯巴占是用于治療孩子的癫痫,加之量小,是以最終家長沒有被檢方起訴,僅有代購被起訴。

而先前果殼介紹過的網紅減肥藥涉毒事件中,則有人因為大量持有同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安非拉酮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訴[7]。

了解這些案件後,對于我們普通人來說,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要謹遵醫囑,相信醫生的專業判斷。

不要因為好奇或聽信傳言去接觸非正規管道的藥物;如果确實需要藥物用于醫療目的,從非正規管道獲得永遠是優先級最後,需要盡可能避開的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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