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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

作者:王萌

來源:“民國檔案雜志”微信公衆号

原文刊載于《民國檔案》2021年第1期

本文圖檔均由作者供圖

王萌: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

何謂“征發”?在中國古典文獻中有“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征發之士益鮮”(《史記·平準書》)、“重增賦斂,征發如雨”(《漢書·谷永傳》)等說法。這裡的“征發”,指的是政府對民間物資與勞力的征調。日語中的“征發”,本意與中文并無多大差異。在近代日本的對外戰争中,“征發”一詞被頻繁使用。一位參加過侵華戰争的日本老兵這樣描述日軍對中國戰地群眾的“征發”:

原本日本将此次稱為“聖戰”的大戰,不得不承認是“侵略戰争”的原因,在于以“征發”的名義進行“掠奪”,進而為運送物資而殘酷役使被稱為“苦力”的老百姓。軍隊為了吃飯不得不奪取百姓糧食,明顯就是“強盜”……糧食被掠奪去的人們在悲歎之餘,怎能不從心裡痛恨日本兵?喪失了良心而被稱為“東洋鬼子”的盜賊們,搶奪的是群眾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糧。

作為日軍老兵曾經的戰地體驗,“征發”的主體并非日本政府而是普通士兵,征發的對象則是“敵國”群眾的物資或勞力。毫無疑問,“征發”是日本軍國主義在侵華戰争時期犯下的戰争罪行之一。雖然中日公私文獻中廣泛記載了日軍在中國戰地“征發”的現象,然而兩國學界迄今尚未形成讨論“征發”問題的專題研究。這或許因它與大屠殺、細菌戰、化學戰等戰争罪行相較,對中國群眾的危害較輕,故而不被學界重視有關。日軍士兵在中國戰地是如何征發的?其背後又存在怎樣的心理構造?在解答以上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厘清近代以來日本對“征發”的法理認識及其所建構的“征發”模式。

一、近代日本對“征發”的法理認識

近代日本政府與軍部以“征發”的名義,動員并征用本國民間各種資源,服務于其發動的對外戰争。1882年8月,日本政府以太政官名義釋出第43号布告——《征發令》,第一條即規定:“征發令乃戰時或事變之際,陸軍或海軍動員全部或一部所需之軍用物資,向地方人民賦課而行征發之法令,平時演習行軍,本條亦得準用。”戰時日本政府與軍部依照此令,由此得享對國内群眾的“征發”之權。按《征發令》之規定,“征發”的對象,既包括米麥、鹽、醬料、腌菜等食糧,也包括飲水、柴薪、煤炭、人夫、馬匹、車輛、船舶、鐵路、宿舍、廄舍、倉庫,乃至演習所需場地、器材等,可謂極為廣泛。軍部向被“征發”的群眾發出“征發書”,政府則就被“征發”的物資按時價給予群眾對等的補償。同年12月,日本政府出台《征發事務條例》,對“征發”的細節作進一步規範,避免“征發”之權遭到濫用。至1945年日本戰敗,《征發令》一字未改地被承襲下來,成為近代日本對内“征發”的政令依據。日本政府與軍部依據《征發令》對本國群眾的“征發”,在性質上屬于内政活動,與中國傳統意義上的“征發”并無太大的出入。

然而,近代日本發動的對外戰争,無一不在他國領土上進行,要将對國内群眾的“征發”之權施之于敵國群眾,日本政府與軍部就必須為之裹上國際法的外衣。1863年林肯政府于南北戰争期間頒行的《陸戰條則》,明确規定美國軍隊對敵地群眾的财産擁有征用之權,并對這一權利加以限制,例如被征用的私人财産隻能用于軍事需要;在征用群眾物資時,軍官還必須提供票據證明,以使物資所有者能夠獲得補償;在“征發”中嚴格禁止掠奪;軍官或士兵均不允許于敵地利用其地位或權力牟取私利等。《陸戰條則》出台後,歐洲各國紛紛仿效,以之訓令軍隊。19世紀後期,《陸戰條則》被各種共同宣言與國際公約吸收并加以改進,成為國際公認的戰時國際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日本對《陸戰條則》的動向相當關注。1874年,在俄國沙皇亞曆山大二世的召集下,17國使節于布魯塞爾草拟《各國關于陸戰條則的宣言》,列席的日本軍官山澤靜吾特意将與會時所作的記錄寄予陸軍少輔大山岩。1880年,萬國公法協會于英國劍橋召開,列國修改宣言的情況亦為大山岩所關注。大山岩對《陸戰條則》的重視,反映了當時日本軍部對戰時國際公法的關切。日本軍部于1889年制定的《野外要務令草案》,吸收了大量《陸戰條則》的内容,其中關于軍隊敵地“征發”的規則,則較之《陸戰條則》更為細化。在草案中,日本軍部認為雖然“征發”乃戰地軍隊維持給養最常用之辦法,但仍屬戰時環境下不得已而為之,軍官須對“征發”持謹慎的态度。1891年8月,《野外要務令》正式頒布,在綱領中還特别添加了軍官應教導士兵維護軍隊名譽,不得濫行“征發”的相關内容。

日本軍部對戰時國際公法的吸收,并未止步于《野外要務令》。1891年,在大山岩的推薦下,國際法專家有賀長雄出任陸軍大學講師,專門講授“戰時國際公法”課程。1894年7月,中日甲午戰争爆發後不久,日本軍部出版了有賀編寫的《萬國戰時公法:陸戰條則》。有賀長雄于書序中稱,該著“所述皆有憑據,多記近世陸戰之執行個體。其雖為法律之書,卻并非偏于法律,乃專門緻力于戰地之實用”。他于書中以一章篇幅專門讨論軍隊于戰地的“征發”問題,強調“征發”對于日軍“極為必要”,“兵貴神速,一一運送軍需到底難以實作。士兵自行攜帶給養,則大有妨礙其自由行動之弊。故一旦開戰,征發乃主要滿足需給之手段”。但另一方面,他也指出《野外要務令》關于戰地“征發”的論述,在現實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野外要務令》僅僅提到軍官下達征發令之職權所在,并未明确“征發”的具體方法。有賀對“征發”的認識,僅停留于法規條文層面,甲午戰争則為日軍提供了實踐的機會。

王萌: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

然而,戰地的複雜還是遠超日本軍部的預想。日軍在中國東北、山東地區的“征發”,遇到諸多與《陸戰條則》《野外要務令》不符的情況。若按歐美諸國的“征發”慣例,對敵地群眾的“征發”主要依賴當地官吏進行,因為他們大多熟悉當地民戶貧富狀況。然而現實中,日軍尚未侵入,當地清朝官吏即已遁去,“我軍若株守此等之慣例,到底無法進行任何征發,實乃遺憾至極”。在第二軍司令官大山岩等人的要求下,有賀長雄出任日軍法律顧問,他根據中國東北戰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在清國領土實施征發辦法》,經日軍司令部審議後,由大山岩以《第二軍征發規則》的名義向全軍釋出。該規則共計十條,其中第一、五、六條内容分别如下:

但凡征發,除按《野外要務令》規定進行之外,并非軍人、軍屬單獨可用。然此并不妨礙以自由交易擷取物品,但決不可脅迫取之。

雖可對敵地住民課以搬運、建造、向導及其他勞役,但不得役使其從事與戰鬥直接相關之作業。

征發時應盡可能以當地貨币支付,使補償金額與被征發物品實值相當,然此無需得到被征發群眾之同意。若缺乏當地貨币,可以一兩兌換一圓四十錢之比率支付日本貨币。

這一規則進一步擴大了日軍于戰地“征發”的權利,意味着即使在物資所有者不在場的情況下,日軍仍可對之行使“征發”之權,而戰地的群眾作為日軍所需的勞力,亦可成為“征發”的對象。甲午戰争期間,日軍于山東“征發”了大量運輸辎重的牛車與車夫,為突襲威海衛提供了充足的後援保障。日軍特意宣傳這次“征發”的成功,乃“采用了最進步的文明主義……此實我征清軍于方今戰時公法上,綻放赫赫光輝之所在也”。

1899年7月,海牙萬國和平會議通過了具有國際公法性質的《海牙第二公約》(即《關于陸戰例規的條約》),第五十二條詳列了關于“征發”的各種細則。該約規定“征發”的對象是物資,而勞力則是課役的對象,這一點在該約日文版中被清晰地表述。次年11月,日本政府準許《海牙第二公約》,這意味着日本軍隊于他國領土上進行的“征發”行為,隻要符合該條約的規定,就具備“戰時國際公法”的效力。

日俄戰争期間,日軍在北韓與中國東北地區施行大規模的“征發”。在中國東北,鑒于“在當地的征發伊始必将出現濫用權力之事。因野戰部隊情形急迫且以戰勝之餘勢,多少又使之更為嚴重”,當地日軍制定了《在清國征發規定方案》。該方案雖以《海牙第二公約》為法理依據,但一些條款也展現了當地部隊的實際需要。如第五條規定,“在征發時,我軍應速将軍用手票直接傳遞于被征發者”。将“軍用手票”(即“軍票”——筆者注)代替日币或銀兩用于“征發”,顯然利用了戰時國際法中關于“征發”貨币的模糊界定。軍票雖然有利于當地部隊大量攜帶,然而現實中的推行并不成功,由于日軍所持的軍票與日币等值,日币本系金本位貨币,在投機商人的操縱下軍票與銀兩在兌換上出現混亂,作為“征發貨币”的軍票很快因信用失墜而失去流通力。

1907年10月,海牙第二次萬國和平會議通過《海牙第四公約》,該約對《海牙第二公約》略有修改,于第五十二條“征發”規則中“現品之供給,務宜酬以現金”之後,添加“否則宜出收據,且所應付之款,宜速傳遞之”一語。1910年1月26日,日本政府準許該約生效。直至1941年太平洋戰争爆發,《海牙第四公約》作為日本于戰地實施“征發”的法理依據,成為日本制定各種戰地征發規則的母本。

二、日本建構的戰地“征發”模式

基于對戰時國際法的認識與了解,日本政府與軍部又是如何建構出一套适于普通士兵于戰地可操作的“征發”模式的?我們通過考察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不同時期出版的“戰地軍用中日會話”讀本中日軍士兵與中國百姓關于“征發”的對話場景(見下表),或可發現一些線索。

王萌: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

場景一可能參考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出兵山東時的情況,兵民之間圍繞“征發”的對話,具有鮮明的華北民間口語特色。但與會話場景和平友善的氣氛相反,在中方文獻中日軍在山東的“征發”可謂極其野蠻,“(日軍)所到之處,強占民房,将老幼盡興逐出;搜捕雞鴨豬牛,以供食料,抓獲驢騾,以充代步;門窗拆為燒柴,禾黍刈為喂馬……代價不出分文,行動俨同盜匪”。場景二參考的應是北伐戰争期間日本第二次出兵山東時在當地的“征發”情況。場景二還涉及日軍對“苦力”的雇傭,确證日軍将當地勞力作為“征發”對象的事實。場景三顯然是抗日戰争全面爆發之後,日軍在華北與華中戰地施行“征發”的情形。《中文速成》作為滿足盧溝橋事變以來日軍于戰地實際需要而編寫的簡易中文教材,其中關于“征發”的對話生動地呈現了日軍士兵急切索求糧秣的形象。在這三個讀本所描寫的“征發”場景中,作為“征發”者的日軍士兵都會合理、平等地補償被“征發”中國群眾在物資(勞力)上的損失,展現了日本政府與軍部所宣揚的“征發”的公平性與合法性。中國群眾則表現得極度順從與配合,完全是一副“良民”的形象。可以看到,“征發”者與被“征發”者的因應,建構了日本基于其法理認識而形成的戰地“征發”模式。

然而這一模式在實踐中還會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如何界定“征發”與掠奪的問題。正如日本制定的一系列“征發”規則中所強調的,若士兵濫用“征發”之權,必将敗壞日軍的“軍風軍紀”。全面抗戰爆發後不久,日本軍部就對“征發”與掠奪之間的關系加以清晰的界分:

所謂掠奪,乃乘戰地居民恐懼我軍威力而無從抵抗或避難時奪取他們的财産以充私欲之行徑。此外,還包括奪取戰場上戰死、戰傷者的衣服及其他财物之行為。原本所謂的征發,被賦予了權限,本意即在于軍隊須對居民提供的必要物資支付補償。因居民悉數避難,在無法給予補償支付的情況下,以私欲為目的而實行的搶奪、竊取,則完全與此本意不同。如此奪取居民财物的所謂掠奪,乃是藉由征發名義,臨陣而充私欲,必須深以為戒。

第二,“征發”所使用的貨币問題。如上所述,因日俄戰争時期日軍已有将軍票用于“征發”的先例,抗戰全面爆發後不久,日本軍部特别為軍票再度成為“征發”貨币進行了法理上的鋪墊,“對于征發,應盡可能的支付現金(法币)。然而,若在困難的情況下,使用軍票也不為國際法所禁止”。1937年11月,從杭州灣登陸的柳川兵團開始大量使用軍票,将其“作為現地調辦軍需物資而臨時發行的征發證券”。随着戰争的持久化,1938年9月23日日本内閣決議将軍票作為“現地一般通貨”,軍票事實上成為華中淪陷區内日軍“征發”物資與勞力的标準貨币。對于軍票作為戰時貨币的“征發”性,當時的日本經濟學者不無為之粉飾:“為了使軍票充分發揮軍票的功能,就有必要使之普遍流通與價值保持高度穩定,這就需要使軍票‘通貨’化。概言之,軍票并非因其征發性而發行之,而是因其具有替代通貨的便利性而被使用,是以應被視為一種臨時通貨——政府紙币。”與軍票相似,華北“中國聯合準備銀行”所發行的“聯銀券”,與華中汪僞“中央儲備銀行”所發行的“中儲券”,也都具有“征發”性,它們與軍票共同成為日本掠奪中國淪陷區内群眾物資的貨币武器。

三、戰地“征發”的實相

1937年7月全面抗戰爆發。随着大量日軍湧入中國戰場,前線士兵所攜帶的糧秣很快就被消耗殆盡,然而來自兵站的補給卻難以維續。所謂“兵站”,是日軍補充必要後勤物資的基地。日軍對兵站建設的忽視,正如曾為日軍士兵的曆史學者藤原彰所指出的,“日軍置于作戰計劃第一位的是實作作戰目的,補給運輸、給養、衛生等軍隊生存所必須的條件,因作戰優先主義而被輕視乃至無視……日本的作戰完全沒有對補給重要性的認識,這原本系軍隊輕視士兵的生命與人權的緣故”。

為了“現地自活”,日軍士兵不得不依賴對當地群眾的“征發”。在中日戰場上,“征發”與戰事如影随形,成為普通士兵的日常活動。日軍的“征發”,往往以“搶掠”“掠奪”“強征”等稱呼被廣泛記載于中方各類文獻之中,多側重于記述群眾對“征發”的敵意與反抗,而關于“征發”的法理構造及運作的模式鮮有涉及。另一方面,戰時日本政府的公文檔案與軍部的各類作戰文書關于戰地“征發”的書寫,基本按照日本軍政當局所設計的模式,無法從中了解日軍戰地“征發”的實相。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征發”主體的日軍官兵,在他們的戰地私記中卻記述了相當豐富的關于“征發”的親身體驗。對這些私記的解讀與梳理,可以作為我們了解日軍于中國戰地“征發”實相的有效途徑。

華中派遣軍齊藤聯隊辎重兵砂塚熊太郎詳細記載了日軍于太倉、鹽城“征發”的場景:

在太倉,因為軍令不徹底,有人外出征發。軍官發現某個士兵拉來了一頭大牛,就問道:“這頭牛是從哪裡拉來的?”士兵回答道:“這是在某個農家小屋裡系着的,用50錢買來的。”軍官呵斥道:“即使在戰地,也不可能一頭牛才50錢。”……(鹽城郊外)今天一天我都是在征發中度過的。火柴2000盒、點心類、皮蛋、腌魚等,要用三台兩輪拖車來拉。鹽、砂糖、火腿四支、鱿魚、墨魚等,就船能裝得下的,都裝上了。

士兵通過一次“征發”擷取的物資數量之多,在步兵第三十四聯隊小長井鑒重少佐的日記中也有詳細的記載。小長井不吝筆墨地記載了士兵們“征發”的“收獲”:

稻葉曹長一隊今日也去征發了。征發到了牛7頭、雞40多隻。這在日本國内到底是無法做到之事……所謂征發,是怎樣的詞彙啊。可以說征發就是提供軍事物資。牛、豬、雞、蔬菜、米等,征發一次光牛就達7頭、雞達47隻,豬達5頭。即使花錢,一頭也需一百二十、三十日元的牛,一次就征來了2、3頭,我們則直接對之用飼料喂養。還有砂糖十俵,大米則是南京産的米,征發來的物品已足夠我師團食用。真乃可憐的國民也。

日軍在華北戰地的“征發”與在華中的情況相似。在華北派遣軍獨立山炮第一聯隊士兵廣野武看來,他的戰友們以“征發”之名行掠奪之實:“戰友們将中國人家中能到手的東西都拿了出來。毛皮衣服、銀食器、絹布匹。雖然馬上就要開赴戰場了,為什麼還要拿這些東西?真令人生氣。”戰犯古海忠之則描述了戰争後期在華北糧食緊缺的情況下,五十九師團在山東省範縣作戰中軍官、士兵共同“征發”糧食的情形:“中國人民輕易不肯将糧食交給侵略者。于是日軍軍官驅趕士兵從馬廄中的馬糞裡,到房屋的基石下,到處搜尋糧食,甚至掘開新墳,将頭鑽進水井裡的橫穴中,哪怕是一把糧食也全部搶走。未及逃走的婦女被捉住,到了夜晚,遭到士兵的輪奸。”

攻打南京的第十三師團山田支隊的士兵們,在日記中留下了大量“征發”的記述,十分詳緻地呈現出日軍行軍中“征發”的常态。士兵們的“征發”非常頻繁,“由于征發兵馬糧秣是必須先行解決的問題,故而上午、下午戰友們都必須去征發”。“征發”是為部隊所允許的行為,“由于沒有來自軍隊的給養,聯隊的指令則是盡可能地通過征發去擷取食糧”。日軍的“征發”還引發士兵對群眾的各種暴行,“途中對城鎮的征發,實際上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進行中的。各村子的火災也是如此,對人的殺傷也是如此”。從日記中也可看到,在占領南京約一周後,日軍上層方開始限制士兵的自由“征發”,士兵們大規模的“征發”活動才告一段落。

日軍上層對普通士兵的“征發”的限制,并非出于對中國群眾的同情。以華中派遣軍主力第十軍為例,1937年11月,随軍憲兵向該軍法務部報告了大量登陸以來士兵因“征發”引發的戰争犯罪行為,法務部由此向該軍司令官提出應整肅軍紀,避免引起國際問題的建議。12月初,華中派遣軍參謀部意識到因過度“征發”導緻軍紀混亂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要求各部隊對“乘混亂之際,敢行掠奪暴行而将罪名歸之于日軍者”進行嚴懲。攻陷南京後不久,華中派遣軍上層“鑒于上海及其附近在國際上的複雜性”,要求各部隊避免士兵的“失态”,“尤要注意不得有些許危害我軍全盤利益之行為”。

從1937年11月至1938年2月期間,第十軍法務部檢舉了大量因士兵“征發”引起的戰争犯罪行為。從一些判例中可以發現士兵于華中各地“征發”的實相。例如,有士兵三人“于露營中擅自離開營地,前往約一裡外的金山衛城東門鄉,進入當地因逃避戰禍而無人居住的數戶民家中物色煙酒。由于無法到手這些物品,就憤然将該鄉原棉米谷商人陸肖雲等三人所有的瓦房燒毀”。又有預備役陸軍炮兵四人,“為了征發蔬菜,乘前往中國人村落之際,帶劍闖入數戶中國民家,或進行身體檢查,或搜尋書桌抽屜,合計掠奪金錢二百六十四元及襯衫等衣物”。從判例中可發現,“征發”引起的最主要犯罪是掠奪罪,士兵往往乘戶主不在盜取其家中的錢财或貴重物品,而這正好被便衣憲兵發現。但被日軍軍事法庭控訴犯下掠奪罪的士兵,大多隻受到了懲役一年的處罰。

王萌: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

随着戰争進入相持階段,日軍注意到過度“征發”對治安維持與“宣撫”工作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在日本軍部編寫的戰地憲兵《勤務教程》中,就指出“(掠奪等)不僅紊亂軍紀,而且煽動事變地群眾的抗日意識,妨礙治安工作,為敵對宣傳所利用,危害我軍出兵的真義,進而對我國的對外政策造成不利影響,其弊害甚大”。駐屯于廣州新塘的伍長村田和志郎,在其日記中記載了“征發”小隊與當地“宣撫”工作者之間的“默契”:“如果嚴禁征發的話,那好像有點恐怖了。因這個城鎮是步兵第56聯隊的警備區而投入了宣撫之力,故而部隊下達了不許征發一物的指令。哪怕征發一個橘子也不許。”然而這種“默契”輕易就會被士兵打破,村田日記中也記載了士兵們随意闖入“嚴令禁止征發”的廣州英租界,“依然如同前日,若無其事地征發不止”的現象。

進入治安“鞏固”時期的日軍士兵,在“征發”中更注意“巧取”。駐屯于衢州“治安區”的第一一六師團士兵松本博,在日記中詳緻地記載了他的“征發”技巧:

我們抓來了悲慘呼叫的豬,将之投入船室中。鴨子、鵝也被輕松制服後塞了進去。征發的風景實在令人愉快。補償就是給中國人食鹽。一隻豬給價值五日元的鹽,雞、鴨則給五十錢。竟然如此便宜。國内的豬肉商、雞肉商如果羨慕的話,就來中國!……前天給予苦力的工資也是鹽。這些鹽都是從街上商家逃亡後無人的商店中取來的。這使我不禁感到有趣。他們都認為這是日軍特意從銅陵運來的。這就是所謂的“用别人的兜裆布來當相撲”。

在日軍官兵們的記憶中,豫湘桂戰役期間的“征發”最為艱難。日軍華南軍第一〇四師團圍攻柳州,在武宣一帶,因當地農作物很少,該師團的“征發”往往無果而返。令日軍恐懼的是,“征發”中的士兵一旦落單,“就會被附近山野中潛伏的住民發現而殺掉,成為野狗的食物。在領地自衛意識強烈的廣西内地,離開了隊伍的人,無論敵友,等待他們的都是犬死的命運”。由于長距離的饑餓行軍,日軍在豫湘桂戰場上的“征發”已毫無顧忌:

士兵們胡亂闖入家宅,将所有食物全部分享。水、酒之中混入毒藥本不為奇,然而士兵們對此毫不介意,輕松地将之填入肚子。有個詞叫做“強盜”。我們的行為完全如同組織黨徒出沒,殺人掠奪的強盜一般。部隊離開後的村鎮,一切食物都被吃光,大部分酒都被喝完,豬、雞等家畜不見蹤影。難以啟齒的是,隻剩下“士兵的糞便”。沒有比此更能感到戰場的悲哀了。

值得注意的是以“征發”名義對中國勞力的掠索。通信兵久保村正治親睹了第十一軍在進攻湖南之前,對漢口群眾的大規模“征發”行動:

突然,光天化日下在漢口的主幹道中山路上開始了對人的征發。征發者是中國人警察,被征發的是中國男性。可以看到凄慘的光景,強壯的男子從路邊被強行抓上卡車,運往他方。男人身後的老婆孩子大聲哭喊着追趕,被官憲強行拉開……隻要是街角邊站着的稍有力氣的男子,就自然會被日軍帶走。被征發的苦力達到數萬人之多。

日軍“征發”的對象并不限于壯年男子。在湖南衡山地區,日軍部隊還“征發”年輕女子,她們被迫穿上男裝,充作随軍慰安婦,一路忍受日軍的蹂躏。而在華南地區,“因當地群眾具有強烈的抗日意識,根本沒有與日軍合作的想法。征發的苦力,就多為中年婦女。幾乎沒有青年男子,即使有男性,也都是五、六十歲的老人”。在普通士兵看來,日軍對勞力的“征發”實為必要,“這并非是有商有量的征用。而是粗暴的捕捉。若沒有苦力,行李就必須由士兵自己搬運,對他們而言也是死路一條。當時就是這種你死我活的狀況”。

四、士兵“征發”的心理構造

“征發”作為一種戰争末端的現象,同時也是一種戰争思維。要把握“征發”的性質,就有必要了解作為“征發”主體的日軍普通士兵的心理構造。

作為對士兵非法“征發”的反思,日軍華中派遣軍法務部将由“征發”引起掠奪罪的原因歸結為士兵“放縱物欲、受好奇心驅使所犯……其根本之動機,乃因存在戰争中即便有如此違法行為也不易被發現的淺薄想法”。《勤務教程》中即指出,“士兵掠奪的行為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欲望而越過‘過度征發’的界限,漸漸成為了滿足物欲的計劃犯罪、智力犯罪”。在日軍上層看來,過度的“征發”是因為士兵追求物欲,而并非“征發”這種行為本身存在什麼問題。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普通士兵在其私記中往往不厭其煩地描述他們“征發”時的心境,這種對“征發”的自白與内心剖析,構成了他們的戰地體驗,也從側面反映了士兵與戰地環境的某種聯系。“征發”帶給士兵擷取敵方物資的興奮感,他們尤其期待對大城市的“征發”,“按所設想的,戰争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資。但另一方面,如果攻下敵人的主要城市,就可以獲得軍隊近十日的生活物資,這在價值上是何其巨大。有人稱之為‘蔣介石的贈與’。士兵們還真是善于制造術語!”在豫湘桂戰役中,步兵第二二七聯隊中尉藤崎武男率領的中隊在攻入鄭州後做的頭一件事就是“征發”,“征發”是對士兵的“獎勵”,“誰都在半公開地進行中,誰也不會抱有罪惡感”。長沙淪陷後,日軍對城内商鋪大肆“征發”,當士兵吉岡義一看到商品與家具被随意丟置,連片商業區遭到掠奪時,不禁感歎:“‘占領後才兩日就被皇軍掠奪成這樣嗎?’雖然我們自身也會征發,但對此一幕隻能感到茫然。”正如士兵阪本楠彥所自陳的,“征發”不過是對士兵于戰地虛度青春的一種“補償”,“正是因為可從作戰中的胡作非為獲得樂趣,才能忍受數年來無法複員的命運”。

在私記中,士兵将“征發”視為一種擷取樂趣的日常“習慣”。第四十九聯隊士兵矢澤新五在日記中描述了1938年6、7月間他于湖北大冶鄉間“征發”的每日生活:

每天,吃過早餐後,就隻有擦手槍,無事可做。也有在散步的時候順便去征發蔬菜、肉品的情況。穿着一件白色襯衫、肩上挂着一隻手槍,以所謂“征發型”裝束去附近的田裡拿甘蔗、韭菜、蘿蔔……雖然已經不需要搜尋豬、雞等,但以運動為目的,征發如同每日功課一般充滿樂趣。

士兵将“征發”視為“日常功課”,即使物資并非緊缺的情況下也對之樂此不疲,這些記載真實地反映了他們于戰地環境下的精神空虛與道德淪喪。

在日記或私記中,一些士兵并不否認“征發”這種行為的不義與野蠻。何為“征發”?“自己的村子被占領,豬、雞、米、鹽被征發,房屋和山林都被燒掉,即使是悠哉悠哉的中國人,也會拿起武器而奮戰吧。然而結果是即便戰鬥,比起生命輕于鴻毛的日本兵,他們到底不是對手。”“所謂的日本強盜之說,不是頗有意思的說法?不斷襲入民家,炊米吃雞,将桌子、床具當做燒火的材料。還真是毫不客氣。這就是戰争。殺人放火的強盜可謂比比皆是。”在松本博的日記中記錄了他親自參與“征發”時的心理感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征發隊恰如餓着肚子的年輕人進入面館,一下子蜂擁闖入房子裡。發現有鹽、米、布、豆、鍋、豬一頭……在這個村落中的征發大獲豐收。因為還剩兩個中國人,就讓他們搬運物資。我痛切的感到,戰争不能敗。自己家裡的物資被人搶走,而且還要充當這些物資的搬運工,為了獲得其中微小的一部分物資而低頭。國内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目睹這一幕會如何想?為了活下去能夠順服如此屈辱?能夠如中國人般默然服從隐忍,且表面上親切笑臉相迎?真是可悲的戰敗國的百姓。

對松本而言,“征發”是強者對弱者、勝者對敗者強索物資、強迫勞作的特權,淪陷區内的中國群眾不得不順服地接受被“征發”的命運。通過與其他士兵日記的比較,可以發現松本的感想,是日軍在中國戰地施行“征發”時的普遍心理狀态。

有的士兵也看到了被“征發”中國群眾的凄慘。豫湘桂戰役中士兵們親眼目睹了中國群眾因口糧被掠奪後餓死的慘狀,“隻剩下皮骨的兒童屍骸,數不盡地順湘江而流下”。而在華北村落進行“征發”的士兵,即使對中國群眾存在同情,也很快就被身處戰地的警惕所驅散:

村子裡婦女兒童很少,隻有逃得晚的、驚慌失措的老人與小孩,當我看到沒有食物,在已被燒掉的房屋殘骸中瑟瑟發抖的他們時,流下了眼淚。如果是相反的立場,在日本國内發生這樣的事情又會怎樣呢?我将附近村子中征發到的食物,分給了這些孩子。但是我聽說,中國軍隊會迫使這些婦女兒童送至日軍的宿營地,讓他們從事間諜活動。我在附近執勤警戒時,中隊長就提醒注意不要對他們過于同情。

雖然,士兵“征發”的心理構造因人、地、時而異,然而通過考察一些士兵的日記或私記,仍可從中發現一些共同點:1.士兵們并沒有将“征發”與掠奪特意加以區分;2.士兵們将“征發”視為勝利者的特權,通過“征發”追求興奮感與滿足感;3.士兵在“征發”時并沒有戰時國際法的觀念,也沒有任何将過度“征發”或掠奪視為戰争犯罪的意識。

結 論

“征發”作為近代日本帝國對外戰争中頻繁使用的詞彙,戰後與“宣撫”“肅正”等詞成為了“死語”。将中國傳統的“内政性”詞彙改造成對外戰争中的話語資源,這是近代日本軍國主義建構戰争話語體系的一個特點。

近代日本政府與軍部對戰地“征發”的法理認識,既來自其自身對戰時國際法的了解,也來自戰地日軍的實際需要。在吸收戰時國際法的過程中,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于敵國戰地“征發”的規則,設計了戰地“征發”的模式,這些都巧妙地糅入了其自身的利益訴求,意圖使其在他國領土上的對物資、勞力的掠取行為獲得合法性與合理性。現實中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與日本軍政當局所設想的模式大相徑庭,軍部制定的“征發”規則,“根本無法遵守,甚至很多幹部都不知道它的存在”。日軍如此熱衷“征發”的根源,在于其本國貧弱的物資動員能力無法滿足其持久作戰的需要,“現地自活”也就成為了戰地生存的唯一法則,“幾乎沒有軍幹部會将戰争視為一種經濟行為,根本不考慮生産天天消耗下去的物資以及補給體制,隻認為從對手陣地中擷取即可勝利。所謂‘當地征調’聽起來不錯,不過是公認的掠奪”。

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地的“征發”,無論是否符合戰時國際法,都是其發動侵略戰争的産物。通過考察日本士兵在戰地“征發”的實相并分析其“征發”的心理構造,能夠毫無辯駁地證明“征發”的侵略本質。日軍士兵的“征發”心理與中國共産黨上司的八路軍高度嚴明的紀律意識形成鮮明對照,決定了戰地民心之所向。

作者王萌,系武漢大學曆史學院副教授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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