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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互毆究竟差別在哪?法院怎麼認定?

作者:郭元江律師

一、前言

2019年12月的一天,年逾六旬的唐某在大街上随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歲的學生黃某身上,唐某拒絕道歉後,雙方既動口又動手,導緻唐某輕傷、黃某輕微傷。去年8月,公訴機關以黃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正當防衛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案例,當時還是引起了一定熱議的。大家都在讨論正當防衛和互毆到底有什麼差別,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為正當防衛的。今天,筆者就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正當防衛和互毆,到底差别在哪。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構成正當防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是以,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确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适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而互相鬥毆,特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可見認定互毆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

三、正當防衛與互毆的互相轉化

正當防衛轉化成互毆的典型便是“追擊”問題。在不法侵害者停止或退出侵害轉身逃跑後,防衛人繼續對對方進行毆打,此種情形下,防衛人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防衛方變為對另一方的加害。這種情形就極有可能被法院判為防衛過當乃至互毆。

而互毆轉化成正當防衛的典型便是“約群架”行為。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此時仍認定互毆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毆後,另一方繼續對對方進行毆打,此種情形下,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互毆變為一方對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加害人實施了防衛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生活中一個常見的誤區是,“互相動手便是互毆”。并非所有的互相動手都是“互毆”;并非因互相動手受到傷害、或受傷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虧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有時候,參與“互毆”的一方很可能是在正當防衛等種種稀奇古怪的情形,給法官帶來壓力。

結合以上的文字,相信大家也能認識到,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一直都是難以把握的事情。防衛人在受到外界的不法侵害時,即使是自我保護的正常反擊,在疼痛和恐懼、憤怒之類情緒的刺激下也難免轉變成想打爆對面的防衛過當乃至互毆行為。人畢竟是情感動物,你不能要求一個普通人在面對不法侵害威脅的時候,還要冷靜思考什麼時候才能出手,什麼時候必須停手,這是強人所難。也正因如此,實踐中較難成立标準的正當防衛,畢竟打着打着就上頭了,目的從保護自己變成了打倒對面,那正當防衛被曲解成互毆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作者: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郭元江、譚凱文,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