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你知道正當防衛的證明模式嗎

作者:探花在京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正當防衛”或許是最能牽動輿論媒體神經的關鍵詞之一。盡管大陸近期認定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中,控方均主動承擔了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但仍然存在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上級檢察機關與下級檢察機關之間觀點沖突,多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這也說明正當防衛的證明難度較高,司法實踐中常有分歧。

能有效兼顧經驗法則與證據規則、指引實體要件之程式推進的“整體主義”證明模式或許是正當防衛證明可能之選擇。這一證明模式遵循從“原子”分析到整體認知的證明邏輯,試圖實作從“開放”之構成要件到“閉合”之裁判結果的推演,從“原子”之證據資訊到“整體”之證明體系的遞進。

一、經驗法則與“概括”的合理運用

如果說“原子主義”證明模式以證據“原子”的分析和推理并由此提取關鍵資訊為基礎,那麼“整體主義”證明模式又是以“原子”分析為基礎,整合所有證據資訊形成整體認知并試圖完成“故事”的建構和叙述,除了遵循證據規則,還需要結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使得“整體認知”更加豐滿,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

在近期一例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中,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如是寫道:“綜合侵害方所持兇器、人數、已經實施的行為以及實施行為的場所等情形,以普通人的認識水準判斷,不法侵害已經達到了嚴重危及張那木拉(原審被告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程度,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正在進行的行兇暴力犯罪。”(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刑終326号刑事判決書)不難發現,“以普通人的認識水準判斷”即意味着根據經驗常識判斷,而經驗法則、邏輯法則也的确在正當防衛的證明過程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案例1:王某與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廳的送餐員,兩人因送外賣産生糾紛,在餐廳廚房外的過道處發生争執。李某用拳頭多次擊打王某頭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廚房内,順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頭部和肩部擊打,造成李某輕傷二級。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注意到,王某曾因腦出血做過手術,左側頭部有10公分頭皮未長頭發。事發當時的現場監控視訊顯示,人高馬大的李某主動攻擊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擊王某的頭部,身材弱小的王某開始時處處躲避并未還手,因頭部多次被擊打而撞至牆壁,被逼退至廚房後順手拿起菜刀反擊。

案例1中,面對李某的侵害,王某進行了防衛,但是否系正當防衛,需要考量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以及防衛是否控制在必要限度,而判斷的标準應當由防衛人出發,結合其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心理狀态。該案中檢察官發現防衛人頭部曾做過手術,而侵害人直接攻擊防衛人頭部甚至是以使其頭部撞擊牆壁。根據經驗常識,曾經受傷的身體部位更害怕遭受擊打,受到攻擊時往往也會下意識地對曾經受傷的部位進行重點保護,王某在曾受傷部位經受擊打的前提下,其對于防衛限度的控制可能有所放寬。是以,即便該案中侵害人僅使用拳頭擊打防衛人,而防衛人使用菜刀進行反擊,其防衛也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即整合證據資訊後參考經驗法則作出的綜合判斷,符合“整體主義”之思路。

當然,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的運用并非恣意,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和方法。對此,英美證據理論中的“概括”(generalization),是可參考的理論。從證據性事實到待證事實,即從特定證據到特定結論,其中每一推論步驟都需要通過參照至少一個“概括”來加以證成。

二、“環環相扣”的證明而非強求“印證”

事實上,即便在英美證據理論中,對于“整體主義”究竟如何建構、如何運用,也尚未達成一緻,隻是在某些展現“整體主義”的具體問題上業已達成共識,例如,某個證據是否采納可能取決于其它事實的證明,即存在“環環相扣”的證明,當一輛汽車在特定的時間通過某個地點,除非有證據證明這輛汽車就是被告的車,否則前述事實對該案沒有證明力。

某個行為或陳述之證據的關聯性依賴于特定的前提事實,一旦事實之間出現脫節就會喪失證明力。需要說明的是,證據資訊之間“環環相扣”,并不等于證據之間的互相印證,一個證據可能包括多個資訊,在這之間也可能是“環環相扣”的,甚至可能是符合“整體主義”之故事完整性的。尤其是在正當防衛的證明過程中,其本質目的在于出罪,是試圖運用反向資訊瓦解入罪的證明體系,并不需要在事實上強求“印證”,否則可能導緻人為地提高正當防衛的證明難度和認定标準。此外,毋需強求“印證”的另一個原因在于,随着時代的發展,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新問題是印證理論所無法解釋的。

案例2:被告人姜方平得知與其有過糾紛的鄭水良當日曾持鐵棍在姜金木家向其父姜良新挑釁後,便前往鄭水良家滋事。因鄭水良不在家,姜方平便傳回,并從路過的葉小飛家的廚房内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後。當姜方平行至該村柳根根門前路上時,鄭水良趕至并持鐵棍打姜方平,姜方平即持菜刀與鄭水良對打,并用菜刀砍傷鄭左手腕關節,姜方平也被随後趕至的鄭水良之女鄭華仙砍傷。

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中,需要區分互毆與正當防衛行為,當事人雙方持有事先準備的工具,并不能簡單地被斷定具有鬥毆或攻擊的故意,而是應當根據相關事實“環環相扣”地證明事先準備工具的意圖。案例2中,法院最終認定:“姜方平在得知原與其父有過糾紛的鄭水良對其父親實施挑釁後,即四處尋找鄭水良并準備菜刀蓄意報複,其事先就存在着鬥毆故意,之後亦積極實施傷害行為。”姜方平在滋事未果後取刀藏于身後,滋事出于主動而藏刀也是其滋事未果後試圖采取進一步行動的準備,兩者存在關聯,這意味着姜方平事先準備工具目的在于鬥毆而非防衛,是以,其行為自然不能被認定為防衛行為。然而事先準備工具除了用于攻擊,也可能用于防衛。 

三、産生合理懷疑的多元化形式

2012年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細化了“證據确實、充分”的認定條件,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表述,實作主客觀要素相結合。然而,“排除合理懷疑”之立法固然已經完成,司法實踐中卻至今缺失“排除合理懷疑”之思維。

在“整體主義”證明模式的語境下,“證據确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即意味着各證據“原子”中包含的正向資訊所組成的證明體系已然形成整體認知,足以入罪,而“合理懷疑”即是證據“原子”中包含的反向資訊,倘若無法排除,即說明案件存有疑問,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作出罪處理。

在被追訴人主張正當防衛的案件中,前已述及,應當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倘若無法證明不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則風險由控方承擔,應當認定正當防衛行為存在。是以,為了提升裁判的可靠性,應當在保障證據(資訊)合法性的前提下,将更多資訊納入裁判者視野,為其判斷提供參考。尤其是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中,資訊源應當不限于法定證據形式。

在正當防衛的證明過程中,主觀性事實證明難度較高,加之證明目的在于形成合理懷疑,可以不拘泥于法定證據形式,納入社會調查報告在内的更多資訊,為裁判者判斷提供參考。這既是應對主觀性事實之證明難度的嘗試,也符合“整體主義”證明模式之進路,即運用多元化的資訊載體在證據的“間隙”之處進行填補,進而形成整體認知或産生合理懷疑。

你知道正當防衛的證明模式嗎
你知道正當防衛的證明模式嗎
你知道正當防衛的證明模式嗎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