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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割韭菜被判半年,普法的道理不妨講深講透

作者:環球網

來源:澎湃新聞

3次“偷割韭菜”,僅獲利8元,卻被判刑6個月罰1000元,這個判決讓網友吵起來了。

據“靈川法院法治傳播平台”的消息,近日,廣東桂林靈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盜竊案,男子毛某某3次到一公路旁的韭菜地裡,用割禾刀盜割田地裡的韭菜,再拿到靈川縣縣城售賣,獲利8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元。毛某某還到另一名被害人的豆地裡偷摘了青豆去賣。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财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邊是隻賣了8塊錢的偷割的韭菜,一邊是長達半年的刑期,案值之輕和刑期之長,形成了反差,甚至有網友用了“竊鈎者誅”來表達質疑,如果8塊錢的涉案金額要判半年,那麼那些動辄A錢、受賄幾千萬、上億元的官員,是不是要判出天文數字的刑期?這樣的橫向比較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那麼,偷8塊錢的韭菜到底要不要被判刑呢?

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财物的行為。幾項構成名額中的任何一項,都可以讓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不單純以案值作為入罪依據。按相關司法解釋,一般将1000元到3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同時,司法解釋也規定,“兩年三次以上的盜竊”構成“多次盜竊”,不考慮案值一樣可以達到盜竊罪的起刑點。

是以,從毛某某三次盜割韭菜的次數的角度來說,已達到了盜竊罪的起刑點。但是,單獨以“盜竊次數多”來刑事處罰這麼“輕”的偷盜,似乎公衆還是有疑惑的地方。

刑法本身也應該有謙抑精神,普通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應該有所差別,刑事法律應該主要用于打擊那些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普通違法不宜直接動用刑罰,避免讓人産生法律“苛酷”的誤解。

《刑法》第13條也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本身也是刑法謙抑原則的展現。對于涉案金額些微的違法,哪怕達到“多次盜竊”的标準,是不是應該進行刑事處罰?其實,在農村這樣的偷摘偷采行為還是比較常見的,是不是都要納入刑事打擊的範圍?還有人在新聞底下評論說“勿以惡小而為之”,但是,刑法“謙抑性”原則就意味着“惡小”不構成刑事犯罪。

這個判決,是靈川縣人民法院主動公布案情的,也是希望以案釋法,達到普法的目的。是以,對“偷割韭菜要判半年”背後的法理,不妨闡釋得充分一些,也應該直面公衆的質疑,司法裁判本身就要面對公衆審視的目光。法院以“多次盜竊”作為定罪依據,更需要解釋:這一看來社會危害并不大的偷盜行為,為什麼構成了犯罪?

普法要達到讓公衆心悅誠服的目的,還得把道講深講透,避免讓人産生法律苛刻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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