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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马尔克斯等作家都“弃法从文”?|《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

作者:商务印书馆
为什么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马尔克斯等作家都“弃法从文”?|《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
为什么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马尔克斯等作家都“弃法从文”?|《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

“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方法论起点是要坚持文学作品的文学性,而不是将其作为案例事实对待。波斯纳在当代的法律理论中通常都被视作“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反对者和怀疑者,波斯纳式的“法律与文学”是用完全非文学的形式(真实的案例材料)来处理文学作品的。透过加缪的《局外人》这个文本,可以透析“局外人”这个文学形象的真实意蕴和波斯纳式“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谬误。相对于“法律与文学”,波斯纳就是一个加缪意义的“局外人”。

据说世界上弃法从文的文学天才多得出奇,一位精研外国文学史的朋友给我开了一个长长的名单,委实令人吃惊:歌德,曾获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返回故乡法兰克福做律师,后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文学创作上;巴尔扎克早年在巴黎法科学校学习法律,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当文书,毕业前后曾当过律师助手,后来投身文学事业;海涅获得哥本哈根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20岁就开始文学创作;托尔斯泰早年在喀山大学法律系,三年后退学回乡,后来到到高加索服役,开始文学创作;卡夫卡1910年入布拉格大学,初学文学,后迫于父命,改学法律,获法学博士学位,大学时期开始文学创作;普鲁斯特最初顺从父母意志,进入法学院注册就读,后来转到巴黎大学学习文学;马尔克斯早年入哥伦比亚大学研读法律,后因醉心于文学中断了学业……

大概这些大文豪,原来禀赋异于常人,而法律的思维方式却是与自由的想象水火不相容的。于是他们终于不堪荼毒,回归本真。然而为什么这么多大文豪最初都从法学院逃出而不是别的非文学学院?法学是大文学家们最高比例的第一选择(甚至高于文学),也许说明法学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同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法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意义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正义。也许在文学天才们看来,法律的格式化思维和循规蹈矩的运作,注定使得它不可能在人间真正兑现人的具体尊严和社会正义(至少,那不是他们所想要的那种兑现),反倒是更多呈现人类在寻求终极之路上的苦难,于是他们就转过身去,向那另一条更为丰盛瑰丽的路走去,因为那里才能看到他们心中期许的灵光。

世界上多有弃法从文的大文豪,却几乎没有弃经济从文的大文豪。也许波斯纳是对的,在现代社会,法律与经济较之法律与文学,确实具有更多表面的同构性。法律人不能证明法律与文学具有更多表面的同构性,但是无论法律人、文学人还是经济人,都可以不费力地证明:经济学是文学的天敌,它同文学几乎不可能具有任何意义的同构性。弃文学从法律转而又从经济的波斯纳,已经将“法律与文学”煮成了一道变了味的菜,通过引入经济学和理性人的中介,他已经成功地将“法律与文学”变成了他所想要的“经济学与文学”。透过《局外人》这个文本和波斯纳的荒唐解读,可以看到,相对于“法律与文学”,波斯纳就是一个加缪意义的不折不扣的“局外人”。如果加缪还在世,他既不会喜欢也不会反对波斯纳的阐释,他只会觉得:那和他不相干。

轰轰烈烈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还在中国继续,在不同载体的媒介中,到处都充斥着法律人对各类文学文本的解读,人们在质疑:如果张爱玲懂点法律,她笔下的主人公也许就不会屡遭蹭蹬落到晚景凄凉;如果金庸懂点法律,他写的故事就不会最后乱成一团众人一起出场打得难解难分;如果卡夫卡相信法律,守在法律之门外的农夫就可以穿过官僚主义的城堡去找自己要见的人;如果梁祝生在今天,他们的悲剧根本都不会成为悲剧,因为婚姻法不会允许那么早的婚姻……这些解读无一例外地都熟练运用波斯纳式的案例分析法,因为那原是法律人最驾轻就熟的方法,也像波斯纳法官一样加上文学式抒情段落的点缀,偶尔还吟诵诗句,因为只有那样才能圆满“法律与文学”的标题。它们在向文学家们呐喊:你们的主人公太不理性,如果他们懂得理性,他们根本就不会经受苦难,他们都像平常人一样幸福。

这是一场化神奇为腐朽的运动,经由这种奇异的解读,不久的将来,卡夫卡、托斯妥耶夫斯基和加缪都将从一流的哲理小说作家沦为二三流的法庭小说作家和侦探小说作家,他们对法律的贡献远远不及福尔摩斯、斯蒂芬·金和阿加莎·克里斯蒂。司各特、托尔斯泰也会遭遇同样的命运,他们要经受法律人对他们描写细节真实性的评判,从一流的历史小说作家沦为法律的外行。而拉斯克尔尼科夫、默而索、聂赫留朵夫、安娜·卡列尼娜、梁祝等等这些鲜活的文学形象,统统都要被褫其华衮示其本相,他们都是一些冥顽不灵的“非理性”人,他们的喜怒哀乐和欢笑呼号,相对于文明进化的整体叙事,是那样的不和谐和微不足道,只是进化铁律中非理性的徒然挣扎与无奈反抗。

阿马蒂亚·森正在推动当代经济学的革命,如果他革命成功改变经济学的主流思考,也许世界上才有可能出现弃经济从文的大文豪。森认为经济学中压倒一切的理性人假设根本不能概括真实的社会选择,因为个人的选择离不开身份与归属的约束,“个人的行为将必然受到与他人的认同感的影响”,“那种以彻底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来行事的、但始终不能对这些不同的问题给出有区别的答案的人,我们可把他称作是‘理性的白痴’(rational fool)。”千百年来,无数的人们不离不弃地在各种非理性的文学文本中寻找归属,对各种非理性的文学形象达致认同,本身就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本能拒斥和对其虚假性的最好证明。波斯纳想要颠覆这些归属与认同,于是他狡谲地抽去了副标题,创作了基于理性人的“法律与文学”,但是这种偷贩私货的行径来得那样的不坦荡,不如径直写一本《“法律与经济学”反“法律与文学”》或《经济学与文学》更让人激赏。

也许这样对待波斯纳有些太认真了,因为他原来并无心真地去做“法律与文学”。在他眼中,经典文学文本只是用来贯彻实用主义教条的另类“案例”,这些案例有高雅文学作精美包装,肯定卖得更轻省。现在是现代以后,哲学和真理都已死亡,知识只是各种不同的商品,人们根据自己的口味各取所需。但是商品终归不能贴错了标签。

(本文节选自《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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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岚教授是法学界少有的中西法学贯通、知识与思想兼备的女学者。她对当代西方法哲学的研究既注重一手文献的缕析梳理,又善于各种不同思想论争背后的明辨探幽,思维敏锐而细腻,文笔清新而流畅,时有独到的见解。本书的内容涉及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诸多热点问题,能够代表当代法理学中青年学者的学术旨趣及其风格特征。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乃是柯岚近年以西方法哲学流派作为论题悉心耕耘之作,其笔墨跨越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人物,穿通欧陆英美之间隔,理论领域亦不拘泥于一学一脉,而是放眼于诸科之间,索隐钩沉,纵横捭阖,或密或疏,或急或缓,翕张自如,每一篇目均有其独到之处,相信读者可从中领略法哲学前沿思潮之风云际会,感受阿奎那、霍姆斯、拉德布鲁赫、昂格尔、科斯等名家的深邃洞见。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书旨在对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反思式的研讨,作者治学严谨,在大量一手文献的基础上做出了全面的研究,且能批判性地反思西方法哲学中的常见概念。本书能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提供知识的增量。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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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柯岚,湖北孝感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资深主讲人。兼任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红楼梦学会会员。2016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系列节目《铁腕雍正》(17集)、《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12集)、《红楼梦中的法文化》(40集)。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主编《美国建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编译《美国危机》(托马斯·潘恩)。

为什么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马尔克斯等作家都“弃法从文”?|《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反思式的研讨,通过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形式主义的论争凸显当代法哲学中法律与道德、合法性、疑难案件、法律论证等基本问题的发展脉络,并厘清自然法、实证主义、古典自然法、新自然法、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范畴在法哲学中的准确含义。最后概览了法哲学转向“law and …”式法律理论的三个主要流派——批判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批判性地反思了这三个流派方法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书尝试从西方法哲学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形式主义、批判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的庞杂文献中梳理出具有法理学意蕴的问题域,并同我国法理学已有的知识体系衔接起来,试图为我国法理学现有知识体系提供对西方法哲学的批判性反思视界,并同世界司法实践的前沿经验相结合,为国际法、人权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具体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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