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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羲定律下的帝國财稅陷阱

作者:鏡鑒青年
黃宗羲定律下的帝國财稅陷阱

作者:我方特邀作者蘇燦

明中後期開始,東北女真建州三衛的勢力不斷拓展,逐漸邊緣化了明廷的東北衛所。終于,努爾哈赤在1616年建立八旗制并建立汗國,不久又以“七大恨”為由正式起兵反明。隔年,薩爾浒之戰爆發,滿洲八旗擊敗楊鎬指揮的明、朝與葉赫聯軍,對北方明軍精銳造成了毀滅性打擊。

滿洲八旗攜餘威先後接攻占遼東重鎮沈陽、遼陽、撫順等城池,明帝國的遼東防線土崩瓦解,虛弱的軍政體制一敗塗地,帝國都城暴露在了北方鐵騎之下。于是,已經醞釀許久的饷銀加派開始迅速貫徹,随後并為“三饷”推行。但這一舉動恰恰背離了早年間“一條鞭法”稅制改革彌補的軀殼,這一舉措雜糅着自上而下的混亂,使得原本就已虛弱不堪的财稅體制迅速惡化,促成了明帝國的瓦解。晚明财稅改制成為黃宗羲筆下的“積累莫返之害”。這一切到底有怎樣的因果呢?

黃宗羲定律下的帝國财稅陷阱

遼東戰事吃緊,邊關饷銀拖欠,關内民變四起……情勢已經萬分火急,此時的萬曆朝經過三大征已經國庫虧空,内帑略有盈餘,但“帝靳不肯發”。無奈之下,明廷朝臣隻得轉向張太師的遺産——一條鞭法及折算白銀。當然,此時有着曆史大背景的背書。

明初,太祖曾專旨劃定财稅制度,發行“大明寶鈔”并禁止民間用銀交易。這一制度意圖将整個帝國徹底扁平化,排斥掉宋元以來發達商品經濟對政權的威脅。這樣的制度設定下,終明一代的征稅水準始終徘徊在過低狀态(“三十而取一”左右),以至于難以為官僚系統的運作提供基本公共産品。但這一設定越來越難以滿足帝國運作的需要,加上十六世紀中後期以來美洲白銀的大量輸入,原本無以為繼的帝國财稅體制迫切需要轉軌。

黃宗羲定律下的帝國财稅陷阱

從海外流入的白銀, 首先在南部的廣東等地區用作貨币,此後在1423年傳到長江下遊地區,并成為法定納稅貨币。其他省的稅收自1465年起也以白銀的形式上交國庫。于是,自宣宗朝開始的折銀稅改直到嘉靖朝時,在桂萼的大力推行下才納入正軌,試點推行。神宗時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沖突也随之尖銳。于是張居正強力确立“一條鞭法“,從此“役歸于地”,自唐朝兩稅法至今,中國财稅體制終于基本完成轉型,從反複錯雜的人丁稅和雇役體系中脫身,抑制了官僚盈利經紀體系而增加了稅收。

此法一經推行,成效顯著,“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并且“計畝征收“,“役歸于地”,使得勞動者的負擔得以減輕。但是,此時的帝國随即便陷入了“黃宗羲陷阱”:各種名目的稅賦經并稅改革得以整編簡化,但名目繁多的稅種又很快重制,以緻賦稅持續攀升,甚至比改革前的稅制更為腐朽混亂。

而“三饷”的攤派,便是這一陷阱黑洞的反噬開始。根源似乎是帝王的吝啬,從來“以天下奉一人”,完全不顧及百姓之社稷與祖宗之江山。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并非僅僅附着在明帝國,似乎各個大一統帝國都因無法有效處理好央地關系、協調君臣關系而陷入這一帝國維持統治的死循環。

黃宗羲定律下的帝國财稅陷阱

但靜下心來分析,三饷攤派之下不過每畝‘九厘’銀,按明末的糧價折算,尚不足十斤稻谷,這在明末的畝産量中所占的比例可說是微乎其微。即使面對關外遼東和陝北流民的威脅,也隻是先後“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複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而諸如黃宗羲等人認為的急劇爆發的财稅擡升,其實是很值得商榷的。但“雜稅叢生—并稅式改革—雜稅叢生”的周期性财稅制度波動卻顯而易見。當清朝中晚期内外交困時,也無可避免地滑入“黃宗羲陷阱”,厘金的攤派也絲毫不比“三饷”遜色。

統而言之,這是大一統中華帝國躲不掉的陷阱,以集權政治統攝下的封閉體制,自上而下掌控經濟,最後往往會掉入各方勢力的利益角逐,“原則上不讓步,實施上不堅持”的帝國制度邏輯漏洞也就形成了“正式與非正式”體制間的微妙關系,而堅持君主專權的集權帝國注定無法跳脫,隻能循環周期式的跌入“黃宗羲陷阱”。

參考資料:《明史·食貨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十六世紀明代之财政與稅收》《從“黃宗羲定律到帝國的邏輯:中國國家治理邏輯的曆史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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