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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通報兩起涉疫情防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典型案例

10月27日上午,甘肅省舉行新聞釋出會,介紹疫情防控最新情況。

甘肅省通報兩起涉疫情防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典型案例

釋出會上甘肅省公安廳副廳長李明通報了兩起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案例:

一、2021年10月18日16時許,甘肅省平涼市警察局崆峒分局發現平涼市區群衆微信群内有一則“平涼某泡馍館發現1例新冠陽性病例......”的資訊在廣泛傳播。經查,李某某在聽到家人關于“平涼某泡馍館”有新冠患者密切接觸者吃過飯的提醒後,遂擅自編撰“平涼某泡馍館發現一例新冠陽性病例......”資訊在家庭微信群内釋出,随後該消息被大量轉發,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目前,李某某因散布疫情謠言擾亂社會秩序,被崆峒公安分局予以治安處罰。

二、2021年10月24日,臨夏州永靖縣陳某某、羅某某兩人系夫妻關系,因不滿兒子被隔離,便辱罵毆打包村幹部張某某。羅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

并提醒廣大人民群衆:目前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應該本着對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負責的态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絕不觸犯法律底線。同時,參與全員核酸檢測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地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核酸檢測作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應做到“應檢必檢”,不漏一人,如因拒不接受核酸檢測等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将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希望廣大群衆積極履行防疫責任和義務,認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項規定,共同築牢健康安全防線。

(攝影:王會軍)

(中國日報甘肅記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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