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證據的突破!
查明A錢犯罪的案情,抓住那些対被告人定罪、量刑起決定性作用的事實,運用證據予以證明。
包括:
①被告人身份②職務③犯罪時間④地點⑤手段⑥數額⑦結果⑧髒款髒物的去向⑨是否共同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10)作用(11)以及認罪态度(12)是否有自首(13)坦白(14)立功的情節。
案件中呈現:①間接證據多于直接證據,②傳來證據多于原始證據,③書證多于物證。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從下面兩個方面把握:
1、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必須确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鍊,求證結論具有排他性。
例,一案件,收集的各種證據包括:産品真實價目表,雙方讨價還價經過,套取現金手段,核銷平帳單據,髒款去向的證據。
卷内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确鑿地認定了該人A錢的罪行。
2、對被告人拒不供認,拒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且有沖突的案件,不宜認定。
對存疑證據,在确實無法排除疑點的情況下,不應勉強采信,這是防止造成冤、假、錯案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