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新華社熊林)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馬雲律師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判決,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公司在《糕點、餅幹、蛋糕、燈籠、肉餡餅》和《牛肉幹、熟食、牛肉幹、熟食、食品 肉松"商品注冊在兩個"稻香春大香"上。
根據《商标法》的規定,對注冊商标連續三年停産的,商标局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内更正或者撤銷注冊商标。
2016年10月13日,自然人馬雲以東來順公司注冊的"戴相春、塗"商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提出撤銷東來順公司兩個注冊商标的撤銷申請。
經審查,商标局發現東來順送出的使用證據有效,可以證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間實際使用了"戴祥春和屠"商标,并決定不撤銷該商标。馬雲不接受商标局的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審查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向商标局送出商标使用合同,隻能表明東來順公司與北京大米祥春食品有限公司簽訂了使用"戴湘春圖"商标的許可協定,不能證明該商标确實被使用過。東來順公司送出的其他證據也無法證明"大米祥春與圖"商标在實踐中被使用過,是以決定撤銷"賴斯祥春與圖"商标的注冊。
東來順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商标審查委員會申請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聽說,結合東來順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形成一連串證據,可以證明"戴湘春和塗"商标的實際使用,是以,一審判決:撤銷商标複審委員會的決定,由商标複審委員會作出複核決定。
雖然商标評審委員會服從一審判決,未上訴,但一審原告馬雲向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在補充商标許可注冊、轉讓、續展、使用辨別及相關公司曆史沿革的基礎上,認為東來順公司作為商标注冊人,雖然沒有提供"大米祥春、塗"商标在規定期限内實際使用的直接證據, 東萊順公司提供了與北京大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大米香春》商标許可協定,北京大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許可費轉讓憑證,在指定期限後,市場上相關商品使用"大米香春及圖"商标證書等證據,結合"大米香春圖"商标1995-2014年内已入選多項馳名商标 北京方面,能夠證明"大米祥春圖"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實際使用的事實,一審判決的結論并不不當,是以,終審判決駁回了馬雲的上訴,"大米祥春圖"商标的注冊最終得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