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自然人馬某的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來順公司)分别在“糕點、餅幹、年糕、元宵、茯苓夾餅”以及“牛肉幹、熟食食品、肉松”商品上注冊的兩枚“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标(以下簡稱“稻香春及圖”商标)得以維持。

案件由來
根據《商标法》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标,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标。
2016年10月13日,自然人馬某以東來順公司注冊的“稻香春及圖”商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以下簡稱商标局)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東來順公司的上述兩枚注冊商标。
商标局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送出的使用證據有效,能夠證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間(以下簡稱指定期間)内對“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了實際使用,是以決定對該商标不予撤銷。馬某不服商标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向商标局送出商标許可使用合同僅能表明東來順公司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稻香春及圖”商标的使用許可協定,不能證明該商标已實際使用;而東來順公司送出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了實際使用,是以作出決定:撤銷“稻香春及圖”商标的注冊。
東來順公司不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申請,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情況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東來順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鍊,可以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實際使用,是以,一審判決:撤銷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被訴決定、由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雖然商标評審委員會服從一審判決沒有提起上訴,但一審的原告馬某卻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在補充查明“稻香春及圖”商标注冊、轉讓、續展以及商标許可使用情況、相關公司曆史演變情況的基礎上,認為作為商标注冊人的東來順公司在本案中雖然沒有提供“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内實際使用的直接證據,但是,東來順公司提供的其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多次簽訂的《“稻香春”商标許可使用協定》、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商标許可使用費的轉賬憑證、指定期間之後市場上相關商品上使用“稻香春及圖”商标的公證書等證據,結合“稻香春及圖”商标1995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被評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事實,能夠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内進行了實際的使用,一審判決的認定結論并無不當,是以,終審判決駁回了馬某的上訴,“稻香春及圖”商标的注冊最終得以維持。
案件詳解
稻香春的“前世今生”
仔細翻閱本案二審判決可以發現,“稻香春及圖”商标自1985年申請注冊以來,注冊人及其所歸屬的經營主體因曆史原因多次發生變化,原來的東來順飲食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均隸屬于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後東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東安集團公司,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稻香春食品公司也更名為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2000年,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複,北京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東安集團公司的基礎上組建成立。2003年,王府井東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的東來順公司。2004年,東來順公司針對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的請示同意其改制方案,北京稻香春食品公司進行改制,名稱變更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此之後,東來順公司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分别與2004年、2006年、2010年多次簽訂《“稻香春”商标許可使用協定》,許可改制後的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延續曆史繼續使用本案複審商标。
回顧複審商标自注冊以來其注冊人、使用人的曆史演變情況可知,東來順公司将複審商标許可給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是有其特定的曆史背景的,也完全是出于善意的,不存在為了維持商标注冊而事後僞造商标許可使用協定的可能。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馬某提出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注冊申請前,也基本上按照許可合同的約定,支付了“稻香春及圖”商标的許可使用費。是以法院認為,在通常情況下作為理性的市場經營者,除非存在特定目的,否則不會将其通過支付相當金額的商标許可使用費而獲得的商标使用權束之高閣。
如何了解商标撤銷的“三年之限”?
《商标法》設立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制度,是為了鼓勵和督促商标注冊人使用其商标、發揮商标在市場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該制度既不是對商标注冊人不使用行為的處罰,也并非為商标注冊人設定了使用的義務,隻是為了在商标注冊人連續三年不使用導緻注冊商标的作用長期沒有發揮時,使該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領域,友善他人注冊,激活商标資源的一種措施。同時,商标法本身也明确規定,即使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标,也可以采取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的方式,督促該注冊商标投入實際使用;撤銷商标的注冊并不是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唯一法律後果。這恰恰展現出了法律設立連續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以,在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複審行政案件中,必須全面、準确地把握涉案複審商标的實際狀況,以其是否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發揮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别作用為根本依據,并最終選擇确定所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
對于注冊時間較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曾被認定為老字号的企業的核心商标,更是要從有利于鼓勵正當競争、有利于劃清商業标志之間的邊界、有利于遏制惡意搶注他人知名商業标志及“傍名牌”行為、有利于為知名品牌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和諧寬松的法律環境的商标法的基本宗旨出發,全面審查複審商标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曆史因素、目前狀況、未來發展等方面的客觀實際,綜合認定複審商标是否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
同時,本案二審判決進一步指出,在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的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展現商标法鼓勵誠實信用、不欺不詐的價值追求,注意防止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被不當利用,防止他人在獲得注冊商标使用許可後,對商标注冊人的注冊商标惡意地提出撤銷申請,無論這種撤銷申請是由注冊商标被許可人自行提起的,還是他人提起的。
如何認定商标實際使用?
本案中,“稻香春及圖”商标在1995年、1999年、2001年、2005年、2011年、2014年多次被評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标,而2002年起實施的《北京市著名商标認定和保護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認定北京市著名商标應當送出使用該商标的商品在國内的銷售區域及其銷售量、經市級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确認的使用該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名額及品質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廣告釋出情況等證據。根據前述北京市著名商标認定結果可知,“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之前的很長時間裡都進行了大量的實際使用并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且該時間包括了2004年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改制以來的較長一段時間,這從一個側面證明了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東來順公司的授權許可,對“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
同時,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發現,對“稻香春及圖”商标提出撤銷申請的馬某,也曾于2016年12月7日申請注冊“稻香春”商标,但是因為東來順公司的“稻香春及圖”商标和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另外兩枚“稻香春”商标阻擋,是以,被商标局駁回。馬某就此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在複審過程中馬某明确表示,馬某将其自己申請注冊的“稻香春”商标申請轉讓給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該轉讓申請于2018年4月26日撤回)。商标評審委員會沒有支援馬某的請求,最終還是駁回了馬某的“稻香春及圖”商标的注冊申請。
綜上所述,雖然東來順公司并未送出“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間内“稻香春及圖”商标實際使用的直接證據,但指定期間之前和之後“稻香春及圖”商标實際使用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鍊條,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實際的使用。二審法院也正是綜合考慮本案的全部在案證據,認為“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的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不應撤銷其注冊,進而作出了二審判決。
當然,本案的審理也為“老字号”們提了一個醒兒,無論是自己使用商标,還是許可他人使用,都一定要留存好商标使用的證據。
相關法條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标: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注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标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标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标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标、注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許,可以延長三個月。”
編輯: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