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自然人馬某以東來順公司注冊的“稻香春及圖”商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東來順公司的上述兩枚注冊商标。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8日釋出,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自然人馬某的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别在“糕點、餅幹、年糕、元宵、茯苓夾餅”以及“牛肉幹、熟食食品、肉松”商品上注冊的兩枚“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标得以維持。
根據商标法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标,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局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送出的使用證據有效,能夠證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間内對“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了實際使用,是以決定對該商标不予撤銷。馬某不服商标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向商标局送出商标許可使用合同僅能表明東來順公司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稻香春及圖”商标的使用許可協定,不能證明該商标已實際使用。而東來順公司送出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了實際使用,是以作出決定:撤銷“稻香春及圖”商标的注冊。
東來順公司不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申請,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東來順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鍊,可以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進行實際使用,是以,一審判決:撤銷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被訴決定、由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雖然商标評審委員會服從一審判決沒有提起上訴,但一審的原告馬某卻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在補充查明“稻香春及圖”商标注冊、轉讓、續展以及商标許可使用情況、相關公司曆史演變情況的基礎上,認為作為商标注冊人的東來順公司在本案中雖然沒有提供“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内實際使用的直接證據,但是,東來順公司提供的其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多次簽訂的《“稻香春”商标許可使用協定》、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商标許可使用費的轉賬憑證、指定期間之後市場上相關商品上使用“稻香春及圖”商标的公證書等證據,結合“稻香春及圖”商标1995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被評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事實,能夠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标在指定期間内進行了實際的使用,一審判決的認定結論并無不當,是以,終審判決駁回了馬某的上訴,“稻香春及圖”商标的注冊最終得以維持。 (記者熊琳)
原标題: “稻香春”仍歸東來順 “老字号”商标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