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新华社熊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云律师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公司在《糕点、饼干、蛋糕、灯笼、肉馅饼》和《牛肉干、熟食、牛肉干、熟食、食品 肉松"商品注册在两个"稻香春大香"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产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
2016年10月13日,自然人马云以东来顺公司注册的"戴相春、涂"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东来顺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发现东来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实际使用了"戴祥春和屠"商标,并决定不撤销该商标。马云不接受商标局的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东来顺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合同,只能表明东来顺公司与北京大米祥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使用"戴湘春图"商标的许可协议,不能证明该商标确实被使用过。东来顺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大米祥春与图"商标在实践中被使用过,因此决定撤销"赖斯祥春与图"商标的注册。
东来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听说,结合东来顺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一连串证据,可以证明"戴湘春和涂"商标的实际使用,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由商标复审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
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未上诉,但一审原告马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补充商标许可注册、转让、续展、使用标识及相关公司历史沿革的基础上,认为东来顺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虽然没有提供"大米祥春、涂"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 东莱顺公司提供了与北京大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大米香春》商标许可协议,北京大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转让凭证,在指定期限后,市场上相关商品使用"大米香春及图"商标证书等证据,结合"大米香春图"商标1995-2014年内已入选多项驰名商标 北京方面,能够证明"大米祥春图"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实际使用的事实,一审判决的结论并不不当,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马云的上诉,"大米祥春图"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