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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韋伯的法律思想一、人類社會與法二、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作者:小律看法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是現代西方著名的社會學家,他對法律問題有深刻的思想、淵博的、有專門論述的,被稱為"法律社會學",廣泛讨論法律,特别是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問題,影響深遠。

馬克思·韋伯的法律思想一、人類社會與法二、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 h1級"pgc-h-右箭頭"資料軌道""2">,人類社會和法律</h1>

(1)人類社會

韋伯在研究社會方面有兩個特點:一是科學社會主義态度。他試圖用當時山達基對「科學」一詞的狹隘了解來構建他的社會理論:隻研究價值的事實,而不研究價值的事實;第二,引入合法性和合理性作為分析人類行為和社會秩序的工具。他認為,人類的行為是有目的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目的都是合理的,隻有與他人的目的,隻有促進社會的共同利益才是合理的。

(2)人類行為和社會類型

1.人格魅力(Chrismatic Karimaor Karisma)類型的規則。它"基于對一個人的非凡奉獻和他所暗示和創造的制度的神聖性,或英雄主義或榜樣"。韋伯認為,這種規則,無論是實質上還是形式上,都是非理性的、說不出來的,是社會上最純粹的人類規則。

2. 傳統規則。它基于普遍承認的神聖傳統,這種傳統一直存在,以及被傳統授權執行權威的統治者的合法性。韋伯認為,這種規則具有實質性的合理性,但其法律形式尚未合理化,法律的地位不高,仍然屬于人類統治的社會。

馬克思·韋伯的法律思想一、人類社會與法二、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3. 法律社會。即現代法治社會,由專業法人按照一套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規則進行統治,進而降低或排除了個體因素在規則中的地位,即隻有由訓練有素的法人來治理,實行一套合乎邏輯的、嚴格的規則。

韋伯指出,這三種類型都是理想的純類型,在曆史上經常交織在一起,但現代社會是一個合法性大發展的時代。

(三) 法律

1. 法律和法律秩序。韋伯從社會秩序的角度了解法律,他說,法律隻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社會秩序是特定機構制定和執行規則的活動,包括立法、執法、行政和司法活動。法律秩序的特點是通過一套專門機構實施武力。

2. 法律的曆史類型。根據理性的概念,韋伯将法律的發展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法律先知傳達了上帝啟蒙的法律階段,即形式非理性的法律;這四類法律,其實就是法律發展的四個曆史階段,就是說法律的發展經曆了一個從非理性到理性、從實質理性到形式理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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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的合法性

馬克斯·韋伯的讨論從合法性的一般概念開始。他認為,任何一種政治統治都應該試圖給自己貼上"合法"的标簽,喚起人們對其統治的"合法性"的信念。這是因為任何真正的統治關係都包含著最起頭的順服慾望,也就是從順服中獲益。

這種法律規則與國家和法律相聯系,隻有"國家"才能"合法地"行使可能通過指令和允許的方式強加給其他社群的任何脅迫性武力。這種強制力的實施形成了一套"法律秩序"。強制實施強制武力的政治團體被視為這種法律秩序的唯一制定者,因為在現代,它壟斷了以強制武力為後盾的這些規則的适用。

馬克思·韋伯認為,合法性問題是指制度的應用。一個制度的适用性或接受程度取決于以下因素:a. 基于傳統;(b) 基于傳統;(c)

馬克思·韋伯的法律思想一、人類社會與法二、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2)法律的合理性

西方第一個讨論法律合理性的人是馬克斯·韋伯。他說,法律是正式的,因為在實質性和程式方面隻考慮了具有決定性的一般性事實。這種形式有四個特點:

1. 它由一套正式和有意義的法律規定組成,而不是宗教秩序、道德規範和習俗;

(二)本章程的規定已系統化;

3、構成本規定的法律概念語義清晰,經得起邏輯分析;

4.這些規定可以"合理控制",并且沒有神秘的方法和手段。

簡言之,馬克斯·韋伯所指的形式合理性法,它是由現代立法機關制定的,程式嚴格,由專門的司法機關适用,是邏輯嚴謹、人為的、明确的、以規則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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