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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的法律思想一、人类社会与法二、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作者:小律看法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现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他对法律问题有深刻的思想、渊博的、有专门论述的,被称为"法律社会学",广泛讨论法律,特别是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影响深远。

马克思·韦伯的法律思想一、人类社会与法二、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h1级"pgc-h-右箭头"数据轨道""2">,人类社会和法律</h1>

(1)人类社会

韦伯在研究社会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科学社会主义态度。他試圖用當時山達基對「科學」一詞的狹隘理解來構建他的社會理論:只研究價值的事實,而不研究價值的事實;第二,引入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分析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工具。他认为,人类的行为是有目的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目的都是合理的,只有与他人的目的,只有促进社会的共同利益才是合理的。

(2)人类行为和社会类型

1.人格魅力(Chrismatic Karimaor Karisma)类型的规则。它"基于对一个人的非凡奉献和他所暗示和创造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英雄主义或榜样"。韦伯认为,这种规则,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是非理性的、说不出来的,是社会上最纯粹的人类规则。

2. 传统规则。它基于普遍承认的神圣传统,这种传统一直存在,以及被传统授权执行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韦伯认为,这种规则具有实质性的合理性,但其法律形式尚未合理化,法律的地位不高,仍然属于人类统治的社会。

马克思·韦伯的法律思想一、人类社会与法二、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法律社会。即现代法治社会,由专业法人按照一套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规则进行统治,从而降低或排除了个体因素在规则中的地位,即只有由训练有素的法人来治理,实行一套合乎逻辑的、严格的规则。

韦伯指出,这三种类型都是理想的纯类型,在历史上经常交织在一起,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合法性大发展的时代。

(三) 法律

1. 法律和法律秩序。韦伯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理解法律,他说,法律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社会秩序是特定机构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活动,包括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法律秩序的特点是通过一套专门机构实施武力。

2.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理性的概念,韦伯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法律先知传达了上帝启蒙的法律阶段,即形式非理性的法律;这四类法律,其实就是法律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就是说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非理性到理性、从实质理性到形式理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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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的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的讨论从合法性的一般概念开始。他认为,任何一种政治统治都应该试图给自己贴上"合法"的标签,唤起人们对其统治的"合法性"的信念。這是因為任何真正的統治關係都包含著最起頭的順服慾望,也就是從順服中獲益。

这种法律规则与国家和法律相联系,只有"国家"才能"合法地"行使可能通过命令和允许的方式强加给其他社区的任何胁迫性武力。这种强制力的实施形成了一套"法律秩序"。强制实施强制武力的政治团体被视为这种法律秩序的唯一制定者,因为在现代,它垄断了以强制武力为后盾的这些规则的适用。

马克思·韦伯认为,合法性问题是指制度的应用。一个制度的适用性或接受程度取决于以下因素:a. 基于传统;(b) 基于传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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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的合理性

西方第一个讨论法律合理性的人是马克斯·韦伯。他说,法律是正式的,因为在实质性和程序方面只考虑了具有决定性的一般性事实。这种形式有四个特点:

1. 它由一套正式和有意义的法律规定组成,而不是宗教秩序、道德规范和习俗;

(二)本章程的规定已系统化;

3、构成本规定的法律概念语义清晰,经得起逻辑分析;

4.这些规定可以"合理控制",并且没有神秘的方法和手段。

简言之,马克斯·韦伯所指的形式合理性法,它是由现代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严格,由专门的司法机关适用,是逻辑严谨、人为的、明确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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