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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家庭生活用水不繳納水資源稅

10月16日,據水利部官網消息,财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其中提到,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據了解,此前有10個省份推行試點。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當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家庭生活用水不繳納水資源稅

取用地下水、洗車等特種取用水從高征稅

《辦法》規定,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鹹水等非正常水。

《辦法》中明确,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以及取用地下水兩種情況均從高确定稅額。

有六種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機關為配置或者排程水資源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産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态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辦法》中還提到,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财政預算統籌安排。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有關司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當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限額内農業生産取用水等免征水資源稅

《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标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司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機關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在稅額标準方面,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别稅額。國家統一明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标準,具體适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在稅收優惠方面,對規定限額内的農業生産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據介紹,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範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适用多個稅額标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将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産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辦法》适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标準,授權地方在确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辦法》明确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

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已先後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範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對于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有關司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态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互相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限制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準。

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大陸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随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大陸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沖突日益突出,加之大陸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生态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有關司負責人強調,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要重點把握四個原則: 一是實作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架構穩定的前提下,實作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确定稅額,通過設定差别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展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準差異,合理設定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準,授權地方按規定确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适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将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稅源,适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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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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