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非美國居民持有美國資産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然而,美國的稅法複雜且具有特定的規定,對非美居民的稅務規劃提出了挑戰。本文将基于提供的網絡資訊,探讨非美居民在持有美國資産時的稅務規劃思路和要點。
一、稅務居民身份的重要性
美國稅法中,稅務居民身份的确定至關重要。根據“實質存在”測試,在美國居住時間過長的非美居民,可能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進而面臨更複雜的稅務問題。是以,合理規劃居住時間,避免成為美國稅務居民是稅務規劃的第一步。
二、美國資産的持有方式
非美居民可以通過美國海外公司持有美國的地産、有形資産和股份。盡管這不能直接減少收入稅,但可以規避某些稅務風險。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将美國房産轉讓給非美國公司會觸發“外國人投資房地産稅法”(FIRPTA)的相關稅務義務。
三、信托在稅務規劃中的作用
信托作為一種财富管理和傳承的工具,在稅務規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可撤銷信托可以有效地阻斷美國遺産稅的影響,而可撤銷信托則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信托還可以實作财富的稅務遞延,避免因婚姻狀态變化導緻的财産配置設定問題,甚至為後代規避跨代财産轉移稅。
四、外國信托與美國受益人
外國信托(Foreign Trust)架構對于持有美國資産的非美居民具有特殊的稅務考量。當信托獲得美國來源收入時,需要繳納預扣稅。如果信托委托人保留了重要權益,如撤銷權,那麼位于美國的資産可能仍會被視為委托人所持有,進而影響遺産稅的計算。
五、信托的稅務屬性與受益人稅務責任
信托的稅務屬性對于稅務規劃至關重要。美國設立的信托,無論資産位于何處,其收益都需要向美國繳納收入稅,除非信托被認定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對于外國非委托人信托(FNGT),如果受益人是美國稅務居民,那麼他們需要對從信托中獲得的配置設定繳納收入稅。
六、信托與遺産稅及贈與稅
就遺産稅和贈與稅而言,信托是美國信托還是外國信托并不重要,關鍵在于信托的稅務屬性和受益人的身份。如果信托的委托人是非居民外國人(NRA),并且信托被認定為委托人信托,那麼信托隻需針對來源于美國的收入納稅。
七、信托規劃的具體建議
對于非美居民通過設立海外信托讓美國受益人受益的情況,以下是一些具體的稅務規劃建議:
- 不可撤銷信托:将委托人和/或其配偶設為唯一受益人,通過贈與形式将收益轉移給美國受益人,以避免贈與稅和收入稅。
- 可撤銷信托:如果信托是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美國受益人可以直接獲得配置設定,隻需申報,不涉及贈與稅和收入稅。
- 信托轉變:當信托委托人過世,FGT轉變為FNGT時,應考慮将當年所有收入配置設定給美國受益人,避免收益累積問題(UNI)。
- 托管地點轉移:考慮将信托的托管地點轉移至美國,以避免額外的利息負擔。
- 受益人身份變化:如果美國受益人未來可能放棄美國身份,信托受托人可以累積信托收入,待其不再是美國稅務居民後再配置設定。
- 投資政策:考慮将信托資産投資于年金或人壽保險産品,以避免收入稅和遺産稅。
八、總結
非美居民在持有美國資産時,需要綜合考慮稅務居民身份、資産持有方式、信托結構和稅務屬性等多個方面,以實作稅務優化。合理的稅務規劃不僅可以減少稅負,還可以為财富傳承和資産管理提供支援。然而,由于美國稅法的複雜性,建議在進行稅務規劃時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以確定合規并最大化稅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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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易稅通首席經濟師 Mr.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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