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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損害九)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洩露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損害九)

  本條是關于保護患者隐私權和個人資訊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損害九)

  原《侵權責任法》第62條對保護患者隐私權作了規定,《民法典》第1226條在延續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首先,将保護的對象從患者的隐私擴大到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進而與《民法典》人格權編“隐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一章保持一緻;其次,删除“造成患者損害的”這一措辭,規定洩露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立法者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洩露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該行為客觀上必然會給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基于加強對診療活動中自然人隐私和個人資訊的保護,法律應當予以明确規定。是以,在吸納了原《侵權責任法》第62條的基礎上,删除“造成患者損害”這一措辭,以達到正本清源以及減輕患者舉證責任、加強患者權益保護的正向效果。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損害九)

本條是對洩露患者隐私和個人資訊責任的規定。

患者對醫務人員無隐私。在診療過程中,為使醫務人員準确診斷病情,患者會将自己隐私和個人資訊告知患者,記錄患者診療過程形成的病曆資料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和個人資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對患者的隐私、個人資訊和病曆資料不得洩露和公開。洩露患者隐私、個人資訊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曆資料的行為,都是侵害患者隐私權、個人資訊權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侵害患者隐私權和個人資訊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與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請求權發生競合。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患者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第995條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條規定屬于特别法,受害患者依照本條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更為妥當。

四 案例

符某旺等訴東方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符某圓因咳嗽、嘔吐到東方市人民醫院打點滴治療後,又去東方市人民醫院處治療,病情忽然加重,搶救無效後死亡。東方市人民醫院接受采訪時宣稱符某圓的死亡與其生前受到性侵害有關。符某圓的親屬符某旺等認為東方市人民醫院違反了對患者的保密義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東方市人民醫院的醫護人員未經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即向媒體聲稱被害人存在被性侵的嫌疑,已對被害人的隐私及親屬構成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東方市人民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适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54條的規定有誤。二審法院認為,該主張系東方市人民醫院了解錯誤,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其已在所附條文中載明其适用的是《侵權責任法》第62條,隻是在判決文書中漏寫所适用的法條,本院予以糾正。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密義務。基于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會了解到患者的基本資訊,也會掌握患者的病史、病患情況等重要的隐私與個人資訊。對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患者的隐私或者個人資訊。如果違反保密義務,洩露隐私和個人資訊,醫療機構須承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本案中,東方市人民醫院于符某圓就診期間知曉其過往病史以及病患情況,應當盡到高度的保密義務,既包括積極的保密義務,即妥善保管其病曆資料,也包括消極的保密義務,即不得洩露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就公開其相關的隐私和個人資訊。然而,東方市人民醫院未經符某圓同意,就向媒體公開其根據病曆資料所推測的患者隐私,違反了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東方市人民醫院向媒體宣稱死者有受性侵的嫌疑,對死者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侵害死者名譽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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