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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損害十)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損害十)

  本條是關于“不必要的檢查”即“過度檢查”問題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前,大陸醫療侵權領域僅對醫療事故進行了不甚嚴格的立法規則,并無針對過度檢查行為的規制,對于過度檢查侵權的救濟隻得依照原《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進行。原《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這一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新型”醫療侵權行為正式納入大陸侵權責任法體系中。原《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這一規定為過度檢查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27條亦延續了這一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損害十)

本條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度檢查的規定。

過度檢查或者不必要檢查,是指違反診療規範,進行了不屬于相關病例應當檢查的醫療檢查。确定過度檢查的标準是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診療規範。按照診療規範,某種病狀應當進行哪些檢查,超出了應當檢查範圍的,就是過度檢查。

不過,在實踐中對過度檢查很難确定,一方面因為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的檢查差不多都能找到依據,另一方面因為确定是否屬于過度檢查都是由醫學、醫療專家進行鑒定,結論通常比較傾向于保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過度檢查的損害後果是,使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醫療費用開支,使患者受到财産損害。本條隻規定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過度檢查的義務,沒有規定違反該義務的責任。對此,應當适用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違反不得過度檢查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依照該規定對患者承擔财産損害賠償責任。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損害十)

馬某某訴四平市婦嬰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馬某某到四平市婦嬰醫院就診。馬某某認為:醫生得知其有合作醫療後極力建議住院治療,入院後不到36小時做了七項檢測和兩項輔助治療,還有一次醫師會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病曆做假、超标準檢查、未按規定使用抗生素以及不遵循職業醫師診療流程、亂收費等問題,遂向法院訴請判決四平市婦嬰醫院返還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關于四平市婦嬰醫院添加輔助治療馬某某未能舉證證明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援。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馬某某認為其在四平市婦嬰醫院的各項檢查存在過度檢查及過度治療,并産生了不合理的收費。其查閱的有關醫療管理規範及醫學理論論文的意見不足以證明四平市婦嬰醫院在實施診療行為時存在過錯。馬某某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受到損害以及四平市婦嬰醫院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故對其要求四平市婦嬰醫院退還相關費用并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醫療機構不得過度檢查的義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不僅需要合乎法律規範地開展診療活動,還需要對症下藥,針對患者的病情作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診斷方案。這就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對患者進行過度檢查。《侵權責任法》第63條對此作出了警示性規定,民法典第1227條沿襲了這一做法。本案中,未有權威的鑒定結論或者充分的證據證明四平市婦嬰醫院實施了過度檢查,應當認定四平市婦嬰醫院進行了合理的診療。對此種做法應當予以認可。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侵權責任法》第63條還是民法典第1227條,均未明确實施義務過度檢查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就引發了疑問:若經過鑒定,四平市婦嬰醫院對患者進行了過度檢查,其将承擔何種責任?我們認為,一方面,基于四平市婦嬰醫院與患者的醫療服務合同,四平市婦嬰醫院須退還不合理的醫療費用;另一方面,如過度檢查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該醫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六章的規定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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