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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機動車十)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機動車十)

  本條是關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是新增條款,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作出了專門規定。對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原《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未能形成一緻意見,故未作規定。實踐中,搭乘現象大量存在,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采取何種歸責原則,無償性的友情行為是否可以成為減輕損害的事由,需要予以明确。

  本條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此作出了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首次規定了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其法律效果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但自《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開始,删除了“免除”責任的規定,并最終形成本條内容。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機動車十)

 本條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規則的規定。

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的機動車,在運作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的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規則。

适用好意同乘的規則是:

(1)須為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而非有償搭乘;被搭乘的是他人的非營運機動車,而不是營運的機動車。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的損害,須構成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即被搭乘人的責任。

(3)減輕責任。好意同乘是善意的為他人提供友善的行為,是利他行為,即使造成無償搭乘人的損害,被搭乘人也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本條規定,即使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也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4)全部責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緻害無償搭乘人,是機動車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緻,則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一規則規定的内容還不夠全面,好意同乘規則還包括支付部分汽油費或者過路費的賠償規則。如果搭乘人支付了部分汽油費或者過路費的,則屬于一定程度的有償搭乘,被搭乘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應當更大一些。例如,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緻害無償搭乘人,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則支付了部分汽油費或者過路費而達不到買票乘車的數額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70%左右的賠償責任;如果支付的汽油費或者過路費的數額與買票乘車的費用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則屬于機動車一方非法營運,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更多的甚至全部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則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适當參酌。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機動車十)

錢某生、錢某東等訴李某軍、茅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王某萍等人免費搭乘茅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與李某軍駕車相撞,造成兩車及道路設施損壞、王某萍死亡、其他人受傷。李某軍負事故主要責任,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茅某所駕車輛車主系金紀公司。茅某系金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車輛由茅某實際使用。王某萍的丈夫、兒子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李某軍、保險公司、茅某、金紀公司連帶賠償兩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萍等人無償搭乘茅某所駕駛的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應适當減輕茅某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案情,法院認為,對本案中茅某責任的減輕比例以5%為宜,李某軍與茅某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好意同乘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侵權責任法》未作出規定,民法典新設了這一規則。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除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機動車使用人一方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軍負事故主要責任,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可見,茅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而,茅某承擔對王某萍近親屬的賠償責任時,應當适當減輕其賠償數額。本案法院判決減輕茅某5%的賠償責任,不僅能夠繼續弘揚大陸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道德風尚,還将督促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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