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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作者:IPRdaily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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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筆者探讨了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風險顯著上升的新形勢,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桂花 羅思國際進階商标代理人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本文筆者探讨了注冊商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以下稱“商标撤銷”或“撤三”)風險顯著上升的新形勢,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據此強調了收集證據的主要要求,同時向商标注冊人提供了一套證據收集流程。

近年來,中國注冊商标撤銷案件的數量明顯增加,同時注冊商标的全部及部分撤銷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準。

根據相關法規,注冊商标應在注冊之日起三年内實際使用。此後,任何機關或個人都可以基于其初步調查結果,針對注冊商标所涵蓋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向中國商标局(以下簡稱“商标局”)申請撤銷未使用的注冊商标。商标局會通知注冊人提供撤銷申請日之前三年内在中國大陸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标的證據,或是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對于商标局作出的撤三案件決定,當事人可向商标評審部門申請複審,之後還可以針對評審結果向法院提起一審和二審訴訟。

關于商标局階段的撤三案件數量,目前尚無權威資料。本文通過商标評審階段的公開統計資料,概述中國撤三案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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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标評審部門提起的撤三複審申請量(基于官方或權威來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審查注冊登記統計月報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釋出的月報和年報,向商标評審部門送出的撤三複審申請量從2019年的13,413件激增至2023年的21,393件,商标評審部門作出的撤三複審決定的數量從2019年的8,580件增至2023年的16,438件,幾乎翻了一番。

由于并非所有的撤三決定都會被複審至商标評審部門,是以在第一階段送出給商标局的撤三申請(即商标所有人初次接到答辯通知)數量自然高于以上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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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階段的撤銷率及部分撤銷率(基于官方或權威來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年報

國家知識産權局2023年年報将于2024年6月釋出。

國家知識産權局2021年年報未提供撤銷率;2021年的資料來源為商業資料庫飙局。

從2019年到2022年,注冊商标的全部及部分撤銷率保持在較高水準——2019 年分别為50.8%和31.7%,2022年分别為49%和33.8%。

答辯成功率保持在18%以下(2021年除外,概因資料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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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評審部門的撤銷率(包括全撤和部分撤銷)及維持率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

鑒于撤三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而答辯成功率一直較低,是以人們日益關注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并希望制定出有效的應對政策。

實操變化導緻商标撤銷增加

衆所周知,中國的商标注冊簿非常擁擠,截至2023年底,有效商标注冊量達4,610萬件。2021年的新注冊申請量為曆史最高,達到940萬件,2023年仍有720萬件。

在2023年送出的所有注冊申請中,有 48%被商标局駁回,包括33.6%的全部駁回和14.4%的部分駁回。

龐大的商标注冊量使得剩餘的商标資源相當有限,這也敲響了撤三風險高企的警鐘。

中國的有效商标注冊和新注冊申請

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中國的有效商标注冊和新注冊申請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年報

此外,自2018-2019年以來,商标評審部門和法院基本不再接受商标共存協定和同意書,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門擔心大量的商标共存會增加公衆混淆的風險。這一變化限制了申請人的選擇,通常可以洽談受讓在先的引證注冊,或者尋求撤銷引證注冊(如有)。撤三申請是清除在先障礙商标的一種途徑,與商标異議和無效宣告相比,它較為簡易直接(不要求在先商标權或在先使用),且更加經濟。是以,這被認為是導緻注冊商标受到更多攻擊的原因。

中國商标主管部門尚未公布應對以上形勢的舉措,官方對于撤三案件中使用證據的審查标準與以前一樣嚴格,在部分情況下甚至可能更嚴。如何維持注冊,可能持續對權利人帶來困難和挑戰。

答辯失敗的典型情況

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破産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和不可抗力,這些理由都可以通過相關的官方檔案或公共資訊來證明。但這些對大多數注冊人來說并不适用。

根據《中國商标法》及相關的審查和審理指南,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是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别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主管部門在評估使用證據時,将審查五個關鍵要素,即:

▶ 證據是否形成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内;

▶ 使用行為是否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

▶ 使用時是否改變了注冊商标的主體部分和顯著特征;

▶ 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與注冊的商品/服務一緻;以及

▶ 使用是否由注冊人作出或授權(或至少不違背其意願)。

盡管對商标使用的要求較為明确,但撤三案件的抗辯成功率很低,這反映了現實世界中商标使用情景的複雜性以及收集證據的難度。下文提供了一些抗辯失敗的典型例子。

缺乏佐證的自制證據或缺乏内在關聯的零散證據

這是最常見的抗辯失敗。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實踐明顯不同的是,在中國,真實産品/産品包裝/标簽、宣傳冊和标簽的圖檔,以及展示或銷售商品的網頁,基本不足以在撤銷程式中維持注冊商标,因為這些檔案很容易被編輯,其真實性存疑。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簽署的銷售合同、廣告合同以及由其産生的正規發票一般能夠證明商标的有效使用。然而,在提供廣告和銷售檔案時,很多注冊人往往隻送出合同,不提供比對的發票,或者,提供的檔案和資訊是分散的,彼此之間欠缺必要的内在聯系,這些都不能證明存在完整的交易或廣告行為,是以無法維持注冊。

象征性的或無意義的少量使用

在“大橋”商标撤銷案(見(2010)高行終字第294号判決)中,兩審法院一緻認為,一次性的廣告投放或一次性的銷售行為,未達到一定規模,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使用行為屬于“真實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為”。

在“通透”商标撤銷案((2021)京行終1822号判決)中,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認為,僅憑兩次數額較小的交易行為,難以認定訴争商标的真實使用。此外,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援,僅有注冊商标轉讓、授權、許可或強制執行的資訊,并不能證明商标的商業使用。

内部使用或與關聯公司的交易

在“文旅”商标撤銷案((2018)京行終1062号判決)中,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認定,僅在注冊人/授權使用人的内部文具和辦公場所辨別商标的行為,不屬于公開使用。

此外,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在關于“LETTS”商标的撤銷案((2019)京73行初4685号判決)中認為,發生在注冊人與其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難以證明訴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進入了商業流通領域。

商标或商品/服務的不當使用

實際使用時,對注冊商标或核定的商品/服務進行細微更改,通常可以被接受。但是,如果改變了注冊商标的主要顯著特征,或者銷售的産品與核定使用的産品不屬于同一種,則主管部門傾向于撤銷該注冊——相關例子包括,撤銷“NATURONE”商标的判決((2018)京行終3983号)和撤銷“LAMY”商标的判決((2016)京行終4458号)。

使用前的準備活動

正如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在“同一”中文商标撤銷案((2016)京行終5667号)中所指出,産品投入市場前的準備工作(如制作包裝和吊牌),不能證明載有訴争商标的商品在規定的三年期間已實際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但是,也存在例外。如果在相關期間的使用非常有限,但随後立即擴大到一定規模,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維持注冊商标的注冊。

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況外,在撤三案件中,如果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在中國生産的商品全部用于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是可接受的商标使用情況。

線上銷售相關的資料,結合其他佐證,可以證明商标的使用,但一旦發現有虛假的銷售記錄和購買者評論,則在案證據很容易受到質疑。此外,在“玩轉地球”商标撤銷案(<2021>京行終1160号判決)中,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認為,“僅在微信朋友圈展示産品”不構成有效的商标使用,因為微信朋友圈有一定的封閉性,訪客數量也有限。

符合規定的使用政策

上述例子和有裁判表明,中國的商标實踐側重于銷售和廣告檔案,也重視證據鍊的完整性。如果在使用商标時缺乏規劃,查找證據時毫無頭緒,往往會導緻撤三答辯失敗。

提前規劃商标的注冊和使用

由于中國采取申請在先原則,應盡早送出商标注冊申請。在這一階段,就應建立起以下注冊和使用架構:

▶ 申請中采用的商标圖樣應當是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的形式,或者是最經常使用的形式。

▶ 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服務應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業務需求,結合中國最新的審查實踐,量身定制。

▶ 注冊後應在廣告宣傳和商業交易中合法使用注冊商标,每三年将相關使用材料妥善歸檔。

▶ 如果産品由經銷商進行營銷和銷售,須相應地安排授權或許可。

▶ 針對重點商标,監測其注冊滿三年的期限,适時開始使用和歸檔證據,掌控使用程序。

内部設定的證據收集系統

注冊人(或其被許可使用者)可在企業内部建立證據收集流程,要求不同業務部門進行協作。該系統可以基于公司内部現有的工作平台,也可以基于法務、市場營銷、銷售和會計部門互相協作的以下工作流程:

▶ 法律部門發出指令,請求将某一商标的使用證據歸檔至系統中。

▶ 市場營銷部門每年選取一批廣告合同,并配以對應的廣告發票、廣告樣本和産品手冊,成套檔案歸入系統。

▶ 銷售、會計和物流部門每年搜集一批檔案,指向同一筆商品交易的銷售、支付和運輸過程,成套的檔案歸入系統。

▶ 該系統可對證據收集請求做出即時響應,并支援日常的商标使用進展監控。

▶ 證據存檔的具體設定可針對不同商标進行調整,并根據官方要求的變化适時更新。

上述政策是注冊人商标使用管理系統的理想化場景。實際中,複雜的商業營運情況可能會影響該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

比如,單一注冊人如果保有大量的注冊商标,不同商标的使用要求可能會逐漸增加該程式的複雜性,削弱其實用性。

不過,實踐也表明,如果聚焦在重點商标并對系統設定做全盤設計,高效便捷的證據收集是可以實作的。

《<商标法>修訂草案》

設立證據收集體系不僅有助于應對日益增多的撤三案件,長期而言,可能也是維系注冊商标的現實需要。

2023年1月,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布了《<中國商标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修訂草案對商标使用提出了重大調整,強調了權利人在申請和注冊階段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或意圖使用)商标的義務:

▶ 申請人隻能注冊目前正在其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計劃使用的商标。

▶ 注冊之日起每五年,注冊人必須證明其商标的實際使用情況,或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以維持其注冊。

不同于被動答辯的撤三案件,修訂草案要求注冊人主動說明商标使用情況,該修訂草案預期将:

▶ 使商标制度的重心回歸到“商标實際使用”這一基本的注冊目的上;

▶ 清理注冊簿上的“僵屍商标”;

▶ 清除閑置資源;以及

▶ 解決商标在社會中的不标準使用問題。

這些正在發生或可預見的變化反映了中國商标實踐的明顯趨勢,強調了正确使用和證據存檔的重要性,而不使用或不當使用将很可能導緻權利的喪失。

該修訂草案引發了激烈的讨論,公衆提出了不同意見。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審議該修訂草案,預計将在未來幾年内傳遞通過,成為法律。

(原标題:不用則廢:中國對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的撤銷風險不斷上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桂花 羅思國際進階商标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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