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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大型國企極易造成損失追責,必須合同标準化

作者:槐城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團隊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王業子

政府機關、大型國企極易造成損失追責,必須合同标準化

王業子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政府服務 國資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

有不少小企業喜歡與機關、事業機關、大型企業做生意,優點是這些機關除了賬期外,付款能力基本沒問題。但相對而言這些機關在交易中,難免會自然而然地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小企業接受一些苛刻的條件。

比如,對自身逾期付款的行為拒絕設定違約條款。

這種情況下,如果機關、事業機關、大型企業逾期付款,小企業應當如何追償清欠呢?

政府機關、大型國企極易造成損失追責,必須合同标準化

1

未付貨款

逾期利息惹争議

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5日,雪松公司與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分别就上海軌道交通14号線20标工程、上海軌道交通15号線21标工程鋼材買賣事宜,簽署了3份買賣合同。

3份買賣合同均約定,貨到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工地現場經驗收合格,每月計量結算,報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稽核,雙方以确認書(或結算單)形式進行數量和金額的彙總核實,在結算當月的月底前由雙方簽字蓋章确認。

供貨完畢後,雙方對曆次供貨和付款進行核實彙總,辦理最終結算。

雙方結算完成後60日内,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向雪松公司支付當期結算貨款的95%,180日内支付剩餘5%貨款。

在合同執行中因一方的過錯而給對方造成的額外銀行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關于上海軌道交通14号線20标工程的貨款,雪松公司與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分六期進行結算,共計3,954,897.72元,雪松公司分别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發票。

關于上海軌道交通15号線21标工程的貨款,雪松公司與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分五期進行結算,共計5,204,034.08元,雪松公司也分别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發票。

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和承兌彙票分六次向雪松公司付款,共計6,652,768.11元。

2021年5月19日,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向雪松公司及案外人雪松供應鍊集團出具《還款計劃》,确認了其尚欠上述兩公司貨款共6,588,493.81元,也就是一半多的貨款。

催讨多次未果,雪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及總公司中鐵上海公司,向其支付尚未支付的貨款4,658,931.79元,逾期利息515,769.49元以及其他費用。

另外特别查明,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作為大型企業,雪松公司為小微企業。

2

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

應當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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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圖檔,找律師問一下)

庭審中,原被告就欠付的本金和其他費用無異議,但對于是否應該支付逾期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計算标準産生了争議。

雪松公司主張,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15條的規定,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未做約定的,一律按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是以,雪松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系以拖欠每期貨款金額,自每期應付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而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主張,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逾期利息,故無需向雪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認為,雪松公司與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雪松公司已按約定履行了傳遞貨物的義務,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應按約定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因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并未如約支付貨款,故雪松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

本案争議焦點為,逾期利息的計算标準。

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于2020年9月1日實施。

根據該條例,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作為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作為中小微企業的貨款,應按該條例的上述規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同時,法院注意到,在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簽訂涉案買賣合同時,即2020年5月25日以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尚未實施,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在該條例實施前的逾期付款行為,不适用該條例的相關規定。

因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标準,酌情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4倍,計算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損失。

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持續發生,其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後持續進行的違約行為,應按該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按日萬分之五的标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

槐城律師建議

逾期利息日萬分之五即年18.25%,遠超過目前普遍主張的LPR的利息标準,正确适應《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助于保障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針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适用,槐城律師結合上述案例及實務經驗,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政府機關、大型國企極易造成損失追責,必須合同标準化

1、《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适用的前提是,付款方為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收款方為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交易類型僅限采購貨物、工程、服務。

如果交易雙方和合同類型不符合上述情形,則不能适用。

2、建議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在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時,一定要有個标準化的動作,确認供應商是否屬于中小微企業。

這也是上述案例中,法院為什麼特意庭審調查,買方是否屬于中小微企業的原因。

3、建議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在與中小微企業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并且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否則一旦發生争議,中小微企業可以以日萬分之五的标準主張逾期利息,那政府機關、事業機關、大型國企損失可不是一星半點,造成重大國有資産損失,将會被違規責任追究,數額巨大的不排除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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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法規: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來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雪松公司與中鐵上海公司、中鐵上海軌道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滬0113民初13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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