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為何禁止外國商人攜帶妻女入境?
乾隆初年,清朝在廣州、福建、浙江、江蘇四處設立口岸,對外通商,那些前來經商的外國人攜帶女眷招搖過市。這些外籍女子衣着暴露、行為不檢點,常常當街和男人牽手、說笑、甚至親吻,尤其可恨的是,西方習俗處處都展現出“女士優先”的思想。
他們的行為舉止,讓還裹着小腳的中國女人,在思想上不啻于受到了一場暴風雨的沖刷,這讓男尊女卑的清廷情何以堪?
那種熱鬧和震撼場景,英國人亨特在《番鬼在廣州》一書中記載:“到晚上九點半鐘,我們陪婦女們到外面街上去參觀街道。這時,商店都已關門休息了,但是,幾個過路的中國人見了她們,忽喊起來:“番鬼婆!”于是,每一家的大門立時打開,有燈籠照出來,在不到十分鐘的時間,我們已經完全被包圍,于是她們不得不趕緊退卻。”
保守的清朝官員是以視西方女人為洪水猛獸。
另外,缺乏經濟學理論的清朝政府認為,和外國人做生意,隻是有益于外國人,中國并無一利可圖。在和西方人貿易中,西方人不僅可以享用中國生産的茶葉、陶瓷等好東西,中國國庫裡的大量白銀也白白地流出了國門。要杜絕這一點,最好就是關閉通商口岸。
就是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四處口岸關閉了三處,隻剩下廣州一處。在最後一處口岸還沒能關閉前,最好的方法就是,禁絕外國商人帶女眷來中國。家眷不在中國,則這些外國商人就在中國呆不了很久,最終會盡快離開中國。這樣,中國的白銀保住了,中國固有的封建倫理秩序也保住了。
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在乾隆的默許下,中國各地都嚴防西方女眷進入本地居住,并形成了地方定例。
荷蘭商人洛連,在萬裡海疆上追波遂浪,不得不長期忍受與妻子和孩子分别的痛苦。洛連頭腦靈活,人又勤快,生意越做越大,後來,擁有了一艘重達600噸的大型帆船“海馬号”。洛連自從擁有了體積龐大的“海馬号”以後,攜妻兒一起來中國就成為了可能。
洛連的妻子名叫詹妮,是個中國迷,對神秘的東方國度充滿了向往。洛連和詹妮還有兩個聰明活潑的女兒,受父母的影響,她們也常常吵鬧着,要到神話般的中國走一走、看一看。洛連這次攜妻女來華,實在是心存僥幸。
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10月,“海馬号”從荷蘭阿姆斯特丹港口起錨,繞過好望角,在海上颠簸漂流了十個月,終于來到廣州海域。
在逆珠江上溯時,詹妮帶着兩個女兒站在船舷上,遙望着在樯桅林立、彩旗飛揚的珠江兩岸,歡呼雀躍不已。
“海馬号”駛入内河,稽查人員飛報廣州地方政府:“紅毛船一條向廣州駛來,船名‘海馬号’,一等船,貨主及家眷共四人,醫師和牧師五人,船工廚子下人一百零五人,火炮三十門,炮彈六百個。”
有家眷!而且三個家眷都是女的!廣州方面的神經馬上崩緊了。廣州關長李永标、行首(商會會長)嚴濟舟和擔保商人潘振承,趕緊與荷蘭商館秘書約翰,商量阻止方案。同時調動吏胥、關丁、綠勇近百人在黃埔港嚴陣以待。
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7月8日,海馬号”抵達虎門與黃埔之間的獅子洋。詹妮和兩個女兒以為這是來迎接她們的,高興得忘乎是以,她們不斷地向碼頭方向揮舞着中國絲綢圍巾。
然而,當船靠近碼頭,荷蘭商館秘書約翰已早早站在岸上,用荷蘭語大聲喊:“洛連,先不要靠岸,情況有變化,請聽我先和你解釋!”洛連的心,嘎登了一下,他已經預料到自己一直擔心的事發生了。
約翰和他的擔保商人潘振承,劃了一條小船過來,重申女眷不許上岸的規定。洛連的眼眶一下子就紅了,淚水湧了出來,說:“我的妻子和女兒在風浪中漂泊十個月,終于來到了她們向往已久的中國,卻不許她們上岸,太令人失望了!”
潘振承苦笑着說,這是規定,誰也無法改變。洛連急得不行,大叫道:“天啊,這樣我太對不起妻子女兒了。”他還跪在甲闆上,擦着不斷流下的眼淚,說:“潘,請您給廣州官員求情,讓我的妻子女兒上岸進廣州吧。”
詹妮和兩個女兒弄清楚了情況,也跟着哭了起來,和洛連一字兒跪在甲闆上。這種情形,即使是鐵石心腸的人看見了也會落淚。
潘振承撩起衣襟下擺,擦去了腮幫的眼淚,将他們扶起,答應回去給政府彙報。走之前,潘振承要他們做好最壞的心理準備。
當天晚上,下起大雨,電閃雷鳴。洛連等不了請示結果,帶着驚恐不安的妻女冒雨登岸。他通過私人關系,将被淋成了落湯雞的妻女安置在外商聚居的十三行(今文化路至海珠南路一帶)中的瑞豐行。
第二天,洛連帶妻女來到廣州的消息不胫而走,在廣州和其他國家的商人中引起轟動。最終,在關長李永标、行首嚴濟舟、保商潘振錄等人極力斡旋下,廣州當局低調處理了這起糾紛。
廣州當局說:“夷人攜帶番婦同行,例當驅逐,但為表示聖朝懷柔之至意,敕令荷蘭人将家眷帶到澳門居住。”洛連事件,就以此平複。
處理結果呈報到北京,清政府是以将夷人家眷安置到澳門之舉定為成例。乾隆批示說:“嗣後有夷船到澳,先令委員查明有無婦女在船,有則立将婦女先行就澳寓居,方準船隻入口,若藏匿不遵,即報明押令該夷船另往他處貿易,不許進口;尚委員徇隐不報,任其攜帶婦來省,行商故違接待,取悅夷人,除将委員嚴參,行商重處外,定将夷人船貨一并驅回本國,以為違禁令者戒。”
本來,清朝杜絕西方女性來華的禁令隻是停留在“定例”和口頭上,經過洛連一事,限制西方女性來華的條規就此陸續推出,成為了正式法律條文。
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防範外事規條》推出,其中主要内容有:永行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如需在中國逗留過冬,也隻能在澳門居住;外國商人到廣州後,須住于行商指定的商館,并由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國人向外國人告貸,禁止外國商人雇中國女傭;嚴禁外國商人雇人,以及與中國人傳遞資訊;對外國商船到廣州停泊時,酌撥營員彈壓稽查。
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出台了《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出台了《民夷交易章程》;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又出台了《整饬夷商貿易九事》。
在廣州商館生活了二十多年的美國人亨特,在《舊中國雜記》中哀歎道:“從此,我們這些可憐的廣州外國人,都成了身不由己的修道士,就連女人的聲音都是一種奢侈品,廣州的官員是不允許他們的外國同性們享有的。”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