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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一教師刺死學院書記被判死緩:故意殺人罪一定都是死刑嗎? 複旦教師殺死學院書記,一念之差兩個本為“成功人士”的人生都毀

作者:周垂坤律師

複旦一教師刺死學院書記被判死緩:故意殺人罪一定都是死刑嗎?

複旦教師殺死學院書記,一念之差兩個本為“成功人士”的人生都毀了!根據報道,姜文華是複旦大學數學科學學院的聘任制青年研究員,其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不順遷怒于學院的黨委書記,竟然對書記起了殺心!

姜文華起殺意之後,事先購買了刀具伺機報複。2021年6月7日下午,姜文華持尖刀到被害人辦公室,持刀刺切王的頸部及軀幹部等處數十刀,緻王當場死亡。目前,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且限制減刑。#複旦一教師殺害學院書記被判死緩##律師來幫忙#

1.  故意殺人罪一般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有兩檔法定刑,通常來說故意殺人罪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情節較輕的,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至三年有期徒刑,上至死刑,這麼大的量刑範圍,一般如何進行衡量呢?

總體來說,對于故意殺人的案件,通常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範圍内量刑。在該範圍内,需要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犯罪情節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加以考慮。

在案件性質方面,主要區分兩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衆安全感的案件,比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另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沖突激化引發的案件。通常來說,前一類案件是嚴懲的重點,後一類案件一般情況下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犯罪情節方面,則主要考慮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後果等。比如,出于“為民除害”的動機殺人的,一般會認為情節較輕;而使用放火等把人活活燒死的故意殺人行為則屬于手段殘忍,情節則較重,因而一般會從重量刑。

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方面,主要考慮的是行為人對于殺人行為的心理态度、再犯可能性等。通常來說,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展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深,而激情殺人、臨時起意的殺人展現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此外,如果行為人有違法犯罪的前科,乃至于屬于暴力犯罪的累犯等,則展現其人身危險性更大,需要從重處罰。

2.  什麼是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

根據刑法規定,“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可以在三年到十年的範圍内進行量刑。不過,在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情節較輕”則沒有明确規定。不過,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這方面的典型案例,其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防衛過當緻人死亡;

(2)  義憤殺人(行為人或近親屬受虐待、侮辱或迫害);

(3)  激情殺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

(4)  受囑托殺人(基于被害人請求幫助其自殺);

(5)  生父母溺殺嬰(生父母無力撫養、憐憫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

3.  為什麼複旦教師殺人案判處行為人死緩?

總體來說,姜文華案件中,各種情節因素較為複雜,既有應當從重處罰的因素,也有從輕處罰的因素。

具體來說,一方面,姜文華事先購買尖刀伺機報複,屬于預謀型故意殺人,且其殺人手段殘忍,最終也導緻一人死亡的後果,是以應當判處死刑。另一方面,姜文華患有複發性抑郁障礙,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此外其還具有自首情節,是以對其适當寬緩處罰,最終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且限制減刑。

    總的來說,在該案件中,姜文華因為工作不順失去理智,既毀了自己的人生,又毀了受害者的人生,實在令人惋惜!

複旦一教師刺死學院書記被判死緩:故意殺人罪一定都是死刑嗎? 複旦教師殺死學院書記,一念之差兩個本為“成功人士”的人生都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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