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新聞編輯室
說起上海的特色小吃
南翔小籠子是響鈴品牌!
小籠子鋤頭被大家吃掉了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上海其實有兩個"古漢字"。
同時持有"南翔"商标:
"豫園南翔"主要餐飲服務
"嘉定南翔"主營速凍商品
20多年來,雙方一直保持和平
直到《嘉定南翔》開播
以"南翔"的名義授權他人開餐館
天平被打破了...

去年,上海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老鎮寺餐廳(集團)有限公司
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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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廟餐廳公司起訴南翔食品公司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
→南翔食品也起訴老城廟宇餐飲公司不正當競争
4月22日,兩起案件被宣判
誰更合理?我看看
浦東法院:"豫原汕頭"勝訴
被告裁定賠償234.2萬元
浦東法院審理此案,原告的老城廟宇公司,即2019年認定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即"嘉定南翔"開展餐飲特許經營業務,其中"潤澤"小籠子店,加入,将南翔、南翔小籠标志,用于店鋪招聘、店内裝飾、 海報,餐具和其他物品。原告辯稱,此舉侵犯了使用服務商标的專有權。
"被告無權在餐廳區域擁有南翔的商标,是以我們認為他的突出使用構成侵權,"委托訴訟的原告豫源南翔說。它持有商品類别的南翔商标,我們持有餐飲類别的南翔商标,每個商标都應在各自的法律範圍内使用。"
位于渃頭南翔的豫園是許多前往上海的遊客必看的景點
對此,被告辯稱,該店挂有"南翔"字樣,意在明确為消費者加盟南鄉鎮企業。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主張:"一是南翔是地名,屬于地名合理使用的領域;"
浦東法院審理,一般而言,商标用于識别商品的提供者,并直接在有形商品上标記,而服務商标則基于服務的無形特征,通常附着在與服務相關的招牌、工具和其他物品上。是以,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超越了商标的界限。
在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商标構成相同、與"南翔""南翔小籠"标志相似的辨別,在使用餐飲服務、服務工具等有形物品時,以及餐飲加盟投資,超出必要範圍,标明自己的商品來源,并産生識别服務來源的效果。被告明知原告服務商标知名度高,仍跨越權利界限,導緻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标專用權的侵犯。
同時,法院認為,以服務名稱獲得的商譽與注冊商标所承載的商譽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反不正當競争法》不再在《商标法》保護的領域重新發揮作用。同時,原來,被告享有的商标長期共存的權利,先後被評為"老中國人"等榮譽,"南翔"品牌的商譽也促成了相應的市場格局和法律秩序的形成和公衆的認可和接受。是以,考慮到兩個主體的形成和發展曆史,即"南翔"商标的共存狀态,不宜将被告的行為認定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責令被告停止侵權,發表消除影響的聲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34.2萬元用于維權。
楊浦院:拒絕南翔食品公司
所有索賠
楊浦法院也對南翔的商标糾紛一審落了錘子。本案中,南翔食品公司(又名嘉定南翔)以不正當競争為由提起訴訟,辯稱豫園南翔汕頭店等四家關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特征和商品名稱,并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不正當競争,共同賠償300萬元。上海楊浦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法官表示:"因為本案原告和被告都與南翔或南翔籠子有一定的曆史淵源,在本案中,因為原被告人是老中國人,在本案中,法院仍會考慮雙方的共存。"
法院認為,判斷被告豫源南翔汕頭店是否從事不正當競争,取決于其經營活動是否超出其先前的經營範圍和方式。
位于田子坊食品城的南翔小籠子店是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直接或技術合作經營的餐飲店
鑒于涉案的南翔汕頭店是從事餐飲服務的,不超越南翔汕頭店早已形成業務領域的界限。其場所提供的"南翔"相關菜肴在餐廳以現成的方式提供,而不是以冷凍食品的形式提供,是以不會超過南翔汕頭長期形成的使用區域的界限。此外,上述經營主體有權在其店内使用服務商标,上述在即售餐具上對使用"南翔"相關詞語,不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服務商标,在相關的南翔汕頭店面相關環境中,消費者不會誤以為上述餐具與主要從事冷凍食品業務的原告及其經營有具體聯系, 進而引起混淆。
南翔汕頭店與"南翔小籠子"之間存在一定的曆史關系,是以其"籠子繼承人""上海項小籠的來源和代表"等宣傳其與南翔小籠的關系并不構成虛假資訊;
是以,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不正當競争的主張不成立,其主張四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是以上述判決是依法作出的。
兩個老式的糾紛
結束了
希望雙方解決争端
繼續在各自商标權範圍内的權利
共同維護"南翔"這個老名字
消費者心目中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