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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第三人(物主起訴)向保管人主張權利,原審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以“被告人任可寄存物必須由寄存人取回,沒有非法

作者:北方以案說法

刑事自訴案件的第三人(物主起訴)向保管人主張權利,原審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以“被告人任可寄存物必須由寄存人取回,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決被告人無罪,這種表述方式明顯荒唐,侵犯财産罪保護的對象是财産的所有權,被告人的主張明顯違法,《民法典》保管合同規定,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保全,保管人有通知寄存人的義務,涉案财産被人民法院執行後,保管人沒有向寄存人返還原物的義務。@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學點法律避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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