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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圍毆反殺案”當事人二審獲刑六年半 審判長釋疑

中新網南昌2月10日電 (記者 李韻涵)10日,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披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的多項細節,該案審判長就網友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答疑。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吳某犯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案二審宣判,以聚衆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宣判後,吳某表示服從判決、認罪認罰。

吳某遭多人毆打,為何定故意傷害罪和聚衆鬥毆罪兩個罪?吳某參與的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行為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吳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為消除誤解,該案審判長就網友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答疑。

據該案審判長介紹,吳某所犯聚衆鬥毆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實施的聚衆鬥毆行為,與2020年5月8日淩晨在安福縣某飯店實施的故意傷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實。吳某在該“2.27”聚衆鬥毆事實中的行為與之前雙方的多次沖突不可割裂視之,綜合事态發展全過程進行分析,其行為出于争霸一方、尋仇報複、尋求刺激等不正當動機,主觀上有主動迎戰、積極侵害的故意,客觀上事先準備工具并持械參與鬥毆,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衆鬥毆罪。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吳某和肖某、曾某、龍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永新縣城及深圳兩地多次實施強奸、強迫賣淫、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惡勢力團夥其他成員的違法犯罪事實已經由相關法院作出了判決。

另查明,吳某系該惡勢力團夥成員,共參與該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中的三起尋釁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兩起聚衆鬥毆事實,因其當時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開審理即在本案中處理。原判據此認定吳某參與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完全符合法律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刑事政策規定。且由于吳某參與的該起聚衆鬥毆事實系惡勢力團夥犯罪,依法應從嚴懲處。

在該案中,“吳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飯店房間并遭到毆打,為何認定為防衛過當?”等問題受到較多關注。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認定本案構成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标準,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審判長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進門後沖突尚未更新,後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毆打吳某,打擊部位和力度未達到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産生嚴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後果。綜上,吳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本案中吳某的行為産生了嚴重後果,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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