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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研究

作者:李律依法
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研究
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研究

預付式消費在當今并非稀奇。可以說,預付式消費因其獨有的優勢開創了消費市場的新模式。

不過随着時代的發展,市場的趨利性以及屢屢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多有發生,關于消費者單方向的預付式消費能否受到完全的保障成為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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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這有關于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也成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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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付式消費

最重要的是一點便是,預付式消費具有預付性的性質,它包括使消費者受損害最大的經營者卷款消失問題和經營者主體變更問題。

預付式消費發展到今天,已經滲透到了生産生活中的各行各業,例如服務業、餐飲業等等,由此也涉及到大量的行政監管機構。

既然有監管機構,那麼法律法規的程序也要跟上。地方不同,法律規定也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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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針對預付卡的規定内容較為簡單,操作性也不強,主要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困難。之後便是多為“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甚至“通知”,權威性仍有待商榷不說,針對性不強,同時難以滿足預付費交易的發展需求。

之是以會産生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預付式消費具有預付性的性質,其中包括使消費者受損害最大的經營者卷款消失問題和經營者主體變更。

比如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産,為了套現而實行欺詐行為,将預收取的資金挪作他用而虧損,緻使店鋪關閉不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由此造成的後果就是消費者雖然付了款并且持有預付卡,但是無法實作消費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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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和相對人所訂立的消費契約之标的,如以給付特定的商品和服務為内容,且消費者已經對于相對人未來應為之給付,部分或者完全付清價款時,消費者已經沒有任何不履行契約的可能。

另外便是,若分店關閉或者拒絕履約,消費者能否在其他加盟店或者總店進行消費或者尋求賠償?

連鎖企業一般在門頭與裝修設計、管理方式、品牌名稱、商标等方面都要求保持一緻,消費者難以确認這個購買預付卡的加盟店是總店的分店還是一個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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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諸如此狀況,造就的其中結果便會有消費者退卡難,甚至轉卡難,這個時候一旦經營者選擇拒絕辦理轉卡業務或者在轉卡時要求消費者支付高昂的手續費,可以說,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那麼明明是預付式消費想要刺激消費,到底損毀了消費者怎樣的權利?

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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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最先行動的北京、江蘇亦或是上海,其中的規定便是消費者在購買單用途卡時有權了解單用途卡和經營者的真實情況。隻不過都規定的非常籠統,并沒有規定将經營者的實際經營情況告知消費者。

這樣一來就會顯得非常不合理,因為預付式消費的特殊性,消費者一旦辦卡後,在後續的預付式消費過程中,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資訊以及随時間、經營者經營狀況或其他因素變化的資訊。

如果出現後續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上漲、折扣力度減小、服務内容的變化等,都隻能依賴于經營者的信用來決定是否消費者能夠及時被準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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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的對發夾和售卡企業進行檢查。

但這個條文隻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職責和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的配合檢查義務,卻缺乏商務主管部門如何切實有效行使檢查職責和與預付式消費經營者如何履行配合檢查義務的具體規定,是以難以有效規制目前實踐中的預付式消費亂象。

除去此之外,監管部門的沖突,對經營者的處罰偏輕,退卡退費難仍舊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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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歸根結底還得是因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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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才是根本

産生沖突的利益并對其進行權衡,進而盡可能少的犧牲雙方利益并最終獲得最大的利益。

由于雙方資訊不對稱導緻的消費者利益受損。是以大陸在處理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時必須對消費者的利益予以嚴肅考慮,把握好預付式交易期限的合理性,以及確定經營者和消費者補償做到等價。

另外,雖然看似是便利于消費者的消費,但是經營者才掌握了主導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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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這預付制消費已經存在當下消費市場當中,對于新時代的商品經濟創造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角色,兩者在市場活動中是互相依存,也互相對立的。在消費活動中,兩者不隻是存在利益追求形式上的差異,而且還存在着“天然”的利益沖突。

不過同樣地,也因為預付制消費在消費市場廣為流行的緣故,發售預付卡成為經營者最喜歡的消費方式,有利于企業規模的擴大。

但是自然地,部分經營者過分依賴發售預付卡,一下子獲得大量資金就盲目擴張或者挪為他用,很容易發生經營者經營不善導緻資金鍊斷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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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此時經營者店門一關跑路,消費者的預付款就打了水漂。

那麼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并且完善相關關系便是關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中貫徹“結果均衡、實質正義”原則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與經營者在“機會均等、形式正義”原則下形成的利益,進而使得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互相平衡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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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是以應當在考慮到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進而給予特别保護,另外,

不僅要認識到配置設定差距裡包含的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更要認識到其中還包含着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在此展現出法律與經濟學相比更具有人文關懷性,進而實作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方法》第十九條明确規定了經營者觸犯法律規範,行政主體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并且應當在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中有所展現,那麼建立“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

通過設定科學的名額和計算方法,建立一個反映經營者信用程度的資料庫,即經營者的守信名單和失信名單,并且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宣傳欄等不同途徑進行公示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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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便友善進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用狀況有更加直覺的認識,以達到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平衡。

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點便是必須明确預付式消費交易的監管主體。并且由于大陸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範圍并沒有全方位覆寫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各個階段,缺乏具體内容,比如缺乏遏制消費者繳納的預付金的存管風險的具體規定。

是以明确監管的具體内容、統一監管的具體标準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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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細化經營者的處罰制度也是必須。

在以往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的基礎上,增加依法調查後可以當機經營者賬戶的輔助措施。另外需要對違法經營者個人進行信用懲戒,明确預付式消費失信懲戒對象的認定依據、标準和程式。

如果違法主體為自然人,不僅該自然人需要受到懲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綜合分析參與人的參與與受益程度,相關參與人也應納入失信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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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還得是對預付款發行總額進行限制。

《關于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中第二章規定不記名商業預付卡能發放的最大面值不得大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有所擴大,可以達到5000元。

因為不同經營者規模大小差異很大,是以可以規定經營者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商務部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經營者預收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登記在冊的注冊資本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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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得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的一部分,可能會阻礙經營者的擴張發展,同時也會損害後面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如果是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的倍數,又會因為太大而導緻超出經營者目前的實際經營水準,是以一倍是剛剛好的。

完善資訊公示制度來落實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要完善多元退出機制防止經營者随時“跑路”。

通過細化經營者處罰制度和地位繼承制度來保證消費者可在經營者主體發生變更或者合适情形下退卡、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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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緩和社會沖突、支撐經濟增長、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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