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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特種作業操作證,這些知識你了解嗎?

作者:鄄城縣融媒體中心

提問 QuestionQ1:假設某危化品企業某個裝置的一個班組涉及氧化、加氫、烷基化等多個危化品安全作業的。那麼該班組的班長是取其中一個工藝作業操作證還是取全部相關工藝作業操作證?A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号,2013年總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總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條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訓練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涉及多個特種作業的裝置班長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訓練并考核合格,取得本崗位所涉及的所有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提問 QuestionQ2:本人2009年領證低壓電工操作證,2010年領取高壓電工操作證,兩證均已在10年以上,現在還是需要每3年複審一次,能否享有“複審可以延長至每6年一次”的政策?A2: 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号,2013年總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總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内,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具體申請流程請咨詢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問 QuestionQ3:目前在我公司内,外協作業機關持有行政審批局核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焊接),請問持該證是否可以在公司内從事焊接作業?A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裝置焊接作業人員所取得證書适用于從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和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内專用機動車輛的焊接工作。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人員所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含《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如您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需要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号,2013年總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總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提問 QuestionQ4:焊割工具(焊槍、氣割槍)的質檢員(質檢過程中要點火),質檢操作(需要點火檢測開關、檢測氣密性等)是否屬于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需不需要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特種作業操作證?A4: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号,2013年總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總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焊割工具(焊槍、氣割槍)的質檢員(質檢過程中要點火),質檢操作(需要點火檢測開關、檢測氣密性等)不屬于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提問 QuestionQ5:機關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産裝置,生産裝置為無機鹽制造,控制儀表設定DCS和PLC系統,自動化系統安裝、維修、維護人員取得了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内操使用系統的人員,外操巡檢人員是否需要取得化工自動化控制表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A5:作業崗位是否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是否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如果均不涉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有關條款和本地區本企業有關要求,可不取得。提問 QuestionQ6:請問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除了驗證及複審外,每年是否應開展再教育訓練工作,再教育訓練學時及大綱請問哪裡可以找到,以及相關規範、要求是什麼?A6: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教育訓練相關問題請參考《生産經營機關安全教育訓練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訓練大綱和考核标準(試行)》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附件内容。提問 QuestionQ7:新辦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明體證書丢失了,是否需要補辦證書?A7: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子證書與實體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行列印的電子證書不會影響您的正常生産生活使用。提問 QuestionQ8:我公司計劃購買一台制冷機,請問如何界定大中型空調與制冷裝置?以及是否需要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證?A8:目前行業中确實沒有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裝置的法規和标準界定,應急管理部已經開展了《特種作業目錄》修訂征求意見,根據咨詢相關專家意見,确定了一個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裝置的界定标準,請待《特種作業目錄》正式釋出。提問 QuestionQ9:本人特種作業操作證臨近複審期限,是否可以跨市複審?A9: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産教育訓練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魯應急發〔2023〕6号),第三十一條,三項崗位驗證人員原則上應當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參加考試;确需跨市申請考試的,應當向考試地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或考試機構報備。提問 QuestionQ10:建築施工行業人員到電廠開展鍋爐檢修等涉及高處作業的工作,是否需要重新考取特種作業高處作業證?或者有什麼其他要求?A10:按照《特種作業目錄》規定,高處作業分為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其中,登高架設作業主要包括:在高處從事腳手架和跨越架架設或拆除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主要包括:建築物内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裝置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裝置設施拆除作業。如您是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需要按相關規定申請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提問 QuestionQ11:我司要求施工機關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現施勞工員隻持有住建部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請問“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是否互認?A11:根據《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産經營機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确定。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适用于各生産經營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隻能用于建築行業。提問 QuestionQ12:給高空特種作業人員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能不能列入安全生産經費?A12:人身意外保險不應列入安全生産費用。

來源:山東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