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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挪威挖大坑!突然取消中國130億合同,緻船廠負債20億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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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大船海工與挪威系卓爾公司簽署了一份總值130億人民币的訂單,合同包括了八座深水半潛式鑽井平台的承建。這是中國船舶工業史上最大的單筆訂單,同時也創下了全球最大的鑽井平台訂單的記錄。然而,數年後,卓爾公司出人意料地取消了六座鑽井平台的訂單,僅保留“系卓爾1号”和“系卓爾2号”的合同。這一決定對大船海工來說猶如晴天霹靂,同時也引起了全行業的震驚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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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卓爾公司挖下的深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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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船海工是中國最重要的海洋工程裝備制造商之一,同時也是全球最有實力的海上鑽井平台建造商之一。而卓爾公司則是一家總部位于挪威的國際性石油服務公司,專注于海上鑽井平台的租賃和營運業務。2013年,全球石油需求增長和油價上漲的背景下,卓爾公司與大船海工達成了一項“分期付款+租賃”的合作模式,以分期支付建造八座鑽井平台的費用,并在傳遞後将其租賃。這一合作模式使卓爾公司能夠擷取新的鑽井平台,同時又能夠根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租賃期限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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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4年下半年,國際油價急劇下跌,從每桶100多美元跌至每桶30多美元。這一市場變化對海上鑽井平台市場産生了巨大沖擊。卓爾公司卻宣布取消六座鑽井平台的訂單,聲稱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卓爾公司将油價下跌、市場萎縮和環境管制等因素都歸為“不可抗力”,并以此為理由解除合同,要求大船海工退還已付的部分款項。這一決定不僅對大船海工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影響了其聲譽和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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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船海工堅決拒絕了卓爾公司的取消請求,表示将依據合同條款和國際慣例,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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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大船海工的困境和破産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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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爾公司的取消訂單給大船海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卓爾公司拒絕支付剩餘的款項,要求退還已付的部分款項,使大船海工無法收回投入的資金,導緻其現金流緊張和資産負債率上升。同時,大船海工也無法按時償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本息,違約風險加大,信用評級下降。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總資産為267.5億元人民币,總負債為222.9億元人民币,資産負債率高達83.3%。短期借款為76.5億元人民币,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動負債為38.7億元人民币,長期借款為64.9億元人民币,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僅為6.8億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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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船海工面臨着巨額的存貨積壓和折舊損失。由于訂單取消,建造中或已建成的鑽井平台滞留在碼頭或幹船塢中,占用大量場地和裝置資源。市場需求低迷和競争激烈,導緻這些鑽井平台難以找到新的買家或租戶,價值不斷下降。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存貨總額為152.7億元人民币,包括已完工待傳遞的鑽井平台和未完工的鑽井平台。與之伴随而來的是巨額的訴訟費用和賠償風險。與卓爾公司的法律糾紛和仲裁程式消耗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增加了訴訟和律師費用。法律和仲裁結果不确定,大船海工面臨着無法獲得合理賠償或承擔部分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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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困境下,大船海工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其中包括申請破産重整。2019年11月,大船海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出了破産重整申請,請求法院對其進行破産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2020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産重整申請,并指定上海市金融法院為審判法院。2020年2月,上海市金融法院正式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産重整案件,并指定上海市國資委下屬的上海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為重整管理人。通過破産重整,大船海工希望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監督下,通過調整債務、出售資産、引入投資和優化管理等方式,恢複償債和盈利能力,盡可能地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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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整方案得到債權人和法院的準許并成功執行,大船海工将能夠擺脫破産危機,繼續經營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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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大船海工的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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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申請了破産重整,大船海工并沒有放棄與卓爾公司的法律鬥争和維權行動。雙方的法律糾紛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和仲裁機構。自2018年4月以來,雙方在新加坡、中國、挪威、英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展開了多輪訴訟或仲裁。其中,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案最為重要。仲裁庭認定卓爾公司取消訂單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構成違約,并應向大船海工支付剩餘款項和賠償。同時,仲裁庭認定大船海工在建造和傳遞鑽井平台過程中并未違約,有權保留已建成或正在建造中的鑽井平台,并向卓爾公司追讨應得款項和賠償。根據仲裁結果,卓爾公司應向大船海工支付約70.8億元人民币,并允許大船海工保留部分鑽井平台并繼續租賃其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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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維權的同時,大船海工積極進行自身的轉型更新,拓展其他類型和領域的海洋工程裝備制造和服務業務,以适應市場需求變化。大船海工還加強了技術創新和研發能力,通過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申請專利和認證,開發新技術和産品,提高了産品和服務的品質和效率。這些措施不僅增加了收入和利潤,還提高了市場競争力和品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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