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以色列當地時間3月25日以來,群眾63萬人走向街頭抗議。
引起以色列群眾走向街頭的,是内坦尼亞胡全力想推的司法改革計劃。
該項司法改革計劃主要包含幾方面内容:法官任免、司法審查與議會否決權、政府部門法律顧問、司法審查行政決策的合理性。
此幾項,是以色列群眾走向街頭,真正“可怕”的4個原因。
02
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社會秩序的維持、公民權利保障、國家穩定安全,都離不開司法制度有效運作。
而内坦尼亞胡想推的司法改革,到底有哪些可怕變化?
一起來看看改革方案前後的對比。
第一、法官任免機制改革
之前法官任免機制與方案:
以色列法官選拔委員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含三名最高法院法官、兩名律師協會成員、兩名議員和兩名政府部長;
任免普通法官,需要9人中的多數同意,即過半數多數,5位即可;
任免最高法院法官,則需要絕對多數,即過三分之二多數,7人同意方可。
可以看出,原來的委員會中,法官與律師成員占5位的多數。
拟推行改革方案:
拟将該委員會成員增加至11人,司法部長自然成為委員會主席,再加兩名政府部長、三名議會專業委員會主席、三名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部長指定的兩名公共代表(其中一人為律師)。
新的改革方案,明顯增加了政府的權重。因為委員會主席往往由執政聯盟人員出任;且司法部長還能指定公共代表。
如此一來,政府在未來法官選拔委員會的席位至少可以到7人,完全改變了原來由法官與律協代表占多數的局面。
如果改革方案通過,政府就可以事實上掌控法官的任免。即便沒有委員會中專業法官或律協代表的支援,政府官員可以任意法選擇自己中意的法官。
第二、司法審查權與議會否決權
之前:以色列的最高法院,對于議會立法具有審查權。最高法可以否決議會立法。
改革計劃:
限制最高法院對于議會立法的審查權;
明确禁止最高法院審查具有憲法功能的13部基本法修訂;
普通立法的合法性審查,需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參與、80%的法官支援方可否決議會法案;
議會有權推翻最高法院作出的合法性判決,且隻需要簡單多數即可;
如此一來,最高法院對立法機構的司法審查,基本就成了空談。
第三、政府部門法律顧問
之前:政府部門法律顧問來自獨立機構;
改革計劃:賦予司法部監管其人員進行指派,選拔機構觀點對政府及各部門首長沒有限制力。
第四、司法審查行政決策的合理性
之前:司法可以對行政決策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改革方案:禁止法院審查政府決策争議、聽證會的正當理由等。
結語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新的司法改革如通過,執政聯盟的行政與立法權力将明顯擴大,而司法機構的制衡權力則大幅減弱。
對于實行議會制的以色列來說,制衡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唯一:司法機構,将再難以限制政府行為。
行政權力的無限擴張,對群眾從來不是好消息。
内塔尼亞胡及其極右翼和宗教政黨盟友,極力推行其司法改革,很多群眾認為:
内塔尼亞胡一直深陷貪腐調查之累。改革的唯一目的是廢除司法機構職能,使其自己避免牢獄之災。
反對司法改革的國防部長被解職。一旦改革完成,以色列政府強硬派将更加為所欲為。
這無疑會對外交、區域安全和涉巴勒斯坦問題,産生更加激烈的動蕩。
“以色列之春”抗議行動,能否給以色列帶來明媚的春天,不得而知。
火藥桶般的國度與鄰國的和平共處,似乎成了永恒的世界難題。
司法改革于群眾權利的影響,您如何看?
#頭條創作挑戰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