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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于2018年3月加入一家科技公司。2020年6月9日,王和張在上班途中與第三人張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交警部門确定張某對事故負責後,王某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2020年7月31日,經交警部門調解,王某與張某達成賠償協定:張某賠償王某因失業、營養費等共計4200元。2020年9月18日,确定王的傷勢為傷。2021年1月6日,王律師被認證為殘障人士組第10名。2021年3月19日,王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傷保險金6928元。公司認為,王某的傷勢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已經支付了曠工費的索賠,不應向公司索要停工工資。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即使第三方向王某支付了賠償金,也不能免除用人機關的責任,是以判給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期工資6928元等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回顧
本案争議的焦點:因為侵犯三人構成工傷,缺勤和停工停薪的代價可以得到雙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因工傷事故受傷的勞動者,視為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了勞工的停工和工資期限:"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需要停職治療的,在停職和休假期間,原工資和福利保持不變, 機關按月支付。本案中,停工期工資和缺勤費用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曾經工作過的勞工可以兩者兼得,王某主張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停工期工資,是以仲裁委員會裁定支援王某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