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一直流傳着這樣一段話:"上班路上買食物的傷害都算是工傷",這讓很多人誤以為:隻要上下班的路上受傷的人都算作工傷。事實上,并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傷害都被認為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比如在上班途中,由于在路上走路滑倒了,或者自己的自行車撞上了護欄等,都不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那麼,确定您上下班途中與工作有關的傷害的條件是什麼呢?您如何要求雙重賠償?有了這些問題,讓我們開始今天在Pfa的小演講廳!

一、"上下班途中"确定工傷必須滿足四個前提條件
《律師聲明》中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想要被認定為工傷,以下四個條件,必須同時,不可缺少:
第一個條件:必須是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
第二個條件:必須在合理的通勤時間,上下班途中;
第三個條件:必須是我不負責或負有次要責任,不是主要或全部責任;
第四條件:必須因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首先,必須是勞動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或者合同關系等勞動關系,即使其他三個條件都具備了,也不是工傷。其次,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沒有受傷,即使您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您也不符合要求。第三,如果我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我不能被視為工傷。第四,傷害必須由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或火車事故引起。
《遲到和提前離境》關于是否遲到、提前離境影響"上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相關問題,多數法院認為:即使勞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遲到或提前離境的情況,也涉及違反機關内部相關規章制度, 不影響社會部門對受害者"上班途中"身份的認定。但是,具體需要結合本案,如從業人員遲到、早班時間和通勤路線等因素,做出綜合判斷是合理的,郭律師認為,這類問題不能一般性讨論。
例如:例如,行走時因路面滑、或騎自行車撞到護欄等情況,不能視為工傷。原因是: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是我的責任,是以,不屬于工傷認定的範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不屬于其主要責任的,視為工傷。
二、"上班途中"四項法律規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在上下班途中",應當支援人民法院:
(一)在合理時間内,在工作地點與居住地、居住地、宿舍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按照工作地點與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活動,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四)在合理時間内按照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
三、"上班途中"發生工傷後如何要求雙重賠償
"雙倍補償"接下來揭示答案,雙倍補償是從哪裡來的。當勞動者發生符合上述規定的交通事故時,他不僅可以向侵權人要求"交通事故賠償",還可以向用人機關要求"工傷賠償",這在法律上被稱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待遇的競争"。近年來,各地的法院也傾向于"支援醫療費用以外的項目進行雙重賠償"。
由于"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互不沖突,并行不一。工因交通事故方造成的侵權行為而構成工傷的,仍有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除醫療費用外,勞動者有權向用人機關主張工傷保險責任。畢竟,無過失責任原則适用于工傷保險,隻要發生工傷,用人機關就有義務作出賠償。
四、總結
綜上所述,建議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上班途中"工傷,再懂得一個法律專業技能,即"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可以兩者兼而有之。有時經常會出現當事人無力賠償、賠償金額不足的情況,如果用人機關已經為勞工支付了相關的工傷保險費用,即使勞工得到雙倍賠償,也不會損害機關的權益。是以,我希望在掌握了雙重補償的原則之後,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地應用它,我們可以自由選擇讓任何一方補償或雙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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