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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我是杭州的一名律師,工傷保險規定,在上班途中,非我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責任法對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駕駛員承擔侵權責任。這時,勞工們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給司機的事故賠償,然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如果能贍養可以得到雙倍賠償。目前,很多省份支援雙重賠償,但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應該扣除,主要原因是侵權責任法和工傷保險規定是主張權利的依據不同,賠償是依法的,但醫療費用實際上隻産生了一個。以下是檢索到的相同案例: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17)1598号(2017年)餘文13部末: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審理規定》第8條第3款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傷害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勞動者或其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繳納工傷保險待遇。對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是以,立法精神明确承認,因第三方造成工傷的勞工除醫療費用外,還有權獲得雙倍賠償。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16)桂08人民末第1092号:根據《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受害者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雙重賠償的權利不被剝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4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人身傷害賠償審判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在獲得民事賠償後獲得工傷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傷害的被害人,在從交通事故侵權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仍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是以,上訴人聲稱上訴人已從交通事故侵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且被申請人不應再獲得工傷保險金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17) 05 Min Final 3093:胡三武因泉州市園林管理局的灑水器與其他車輛相撞,在工作時間被甩出灑水器後被壓死當場死亡。事故由交警部門确定,泉州市花園管理局屬于灑水車和另一輛事故車輛司機,對事故承擔同樣責任。是以,泉州市花園管理局對胡三武死亡的侵權責任應與交通事故中另一車輛承擔同等的侵權責任。2016年9月23日,胡三武的工傷死亡被确定為因工死亡,胡三武工傷工傷死亡,可以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但由于泉州市花園管理局沒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胡三武的工傷保險費, 胡三武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泉州市花園管理局承擔。園林管理部門因胡三武在工作中死亡,向林愛珠、胡玲玲一次性支付62.39萬元的撫恤金,自2016年9月至林愛珠去世止,每月向林愛珠支付親屬撫恤金660元。泉州市花園管理局對林愛珠、胡子遠、胡玲玲不宜提出雙重賠償要求,缺乏依據,不支援。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20) 川09人民末379号:石洪縣玉宗飯店認為,崔明格爾的一次性傷殘福利、一次性傷工就業福利、一次性工傷醫療福利應當從第三方侵權中扣除,按照《第八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紀要(民事部分)》第10條的精神, 如果用人機關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方侵權造成人身傷害并構成傷害,且侵權人已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機關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外支付醫療費用。用人機關提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責任範圍内向第三方追償醫療費用。是以,石洪縣玉宗大酒店的說法無法成立。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16)E11人民末令第334号: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在工作中受傷的勞工或其親屬在領取民事賠償後是否也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2006)第12号精神)規定,被第三人在工作中受傷的勞動者或其近親可以: 從第三人取得民事賠償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勞動者被第三人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尚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取得民事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勞動者以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傷的勞動者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但是,從第三人處獲得的醫療費用應從工傷保險的治療中扣除。是以,本案中王某船的親屬可以因第三方侵權導緻勞工死亡而在工傷保險的醫療費用和侵權賠償中,洛田縣永飛化工有限公司上訴采用工傷和侵權責任競争是一種"補充"制度,上訴人一直對侵權關系得到了第三方的相應賠償, 按照當時的工傷和法律條款甚至勞動關系,上訴人不需要賠償,法院不支援該訴訟。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15)常中民常春藤03751号:周樹南已就交通事故向清遠市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已作出(2013)新法第365号民事判決,周樹南要求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救濟金等。工傷因第三方侵權造成的,勞動者在獲得第三方支付的損害賠償後,仍有權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保險基金不得支付與醫療費用有關的實際費用, 護理費用、營養費、交通費、醫院食品補貼、××裝置支助費、第三方支付的喪葬費。裕華公司未為徐建軍購買工傷保險,周樹南要求由宇華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周樹南在(2013年)新法中,第一句話人民365民事判決要求喪葬費27842元一直得到支援,周樹南要求的喪葬補助金是(2013)新法第365号要求的喪葬費用的影印件, 而且由于喪葬補助金已經得到補償,本案并不支援周樹楠的喪葬補助金請求。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和受撫養親屬撫恤金不重複部分,裕華公司仍應依法繳納。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21)1243号:鄭普鋼市政有限公司不反對劉念應擔任本機關職工,從事清潔工作。雙方的争議在于劉某的受傷是否因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而造成,其受傷是否構成傷害,鄭蒲崗市政公司是否應承擔工傷責任和賠償金額。劉念英受傷的事實,得到了他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有效判決的證明。至于劉某的傷害是否應受《工傷保險條例》的限制,是否構成工傷,雙方已認證勞動仲裁、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有效的行政判決确認劉念英的傷害屬于工傷,用人機關為鄭浦港市公司, 是以鄭浦港市政公司對适用法律的上訴等意見不屬于民事案件的範圍,劉念英現主張,鄭浦港市政公司對工傷的責任是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至于鄭浦港市政公司上訴,劉念英獲得的賠償和侵權賠償項目存在重複,因為劉念應根據不同的基本法律關系主張鄭浦港市政公司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劉念應有權要求鄭坪香港市政公司支付除醫療費用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20) Yu 01 min final No. 5096;關于徐廷梅交通事故中已經支付的賠償金是否應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的問題。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的待遇互相競争時,一方面可以根據侵權法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另一方面可以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要求支付保險金,因為兩種索賠的依據不同,歸屬原則和權利保護範圍不同, 不是排他性的。無過失責任原則适用于工傷保險,隻要發生工傷,勞動者就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使勞動者獲得雙倍賠償,也不損害機關或侵權人的權益(醫療費用除外)。徐廷梅的傷勢被認定為傷,雷納公司作為勞動機關,應承擔用工責任,并支付徐廷梅的工傷保險待遇。雷納認為,許廷梅收到的賠償金應該扣除,沒有法律依據,本次上訴的理由無法确定。

2021年,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工傷,打勞工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2020) 浙江01人民黨務第963号: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受傷勞工首先向第三方索賠,且賠償金額低于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機關申請支付差額。"一審法院對護理費、輔助器具和醫院食品補貼的待遇符合《條例》的規定,海富的上訴主張,支付相關資金是重複賠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會接受。海富公司主張,因朱正明在交通事故中因缺勤工作費用被賠償而停工停薪,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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