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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出兵烏克蘭符合聯合國憲章嗎?有法可依嗎?出師有名嗎?

作者:商說說

在講解俄羅斯出兵烏克蘭是否符合聯合國憲章,是否出師有名,是否有法可依之前,大家先回顧兩次戰争:

1、1962年,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中國解放軍一直打到印度境内印控克什米爾的楚舒勒,離印度首都新德裡就300多公裡。

2、1979年,對越自衛反擊戰:戰場就在越南北部的6個省,中國解放軍在廣西方向,第41軍第121師攻入高平省納隆,統計的攻入實地距離是90多公裡;在雲南方向,第14軍第40師攻打到了黃連山省鋪樓,統計的攻入距離是48公裡。

下面,再看看俄羅斯是否“出師之名”“有法可依”?

首先,聯合國憲章對于使用武力有明确規定,一是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二是行使自衛權,即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俄羅斯方面表示,此次軍事行動的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該憲章允許“自衛”。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采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随時采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

俄羅斯對烏克蘭頓巴斯地區采取特别軍事行動,包括如果擴充到東烏之外的情況,俄羅斯采取軍事行動的法律依據是清楚的,即:經“頓巴斯人民共和國”請求,根據習慣法或聯合國憲章第51條行使集體自衛權,防止烏克蘭種族屠殺行為造成的人道主義災難。

俄羅斯出兵烏克蘭符合聯合國憲章嗎?有法可依嗎?出師有名嗎?

是以,俄羅斯既可以主張西方創造的“人道主義幹預”,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也可以主張“履行條約義務”,應“頓巴斯人民共和國”請求行使集體自衛權,盡管新成立的頓巴斯現在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是以,在俄羅斯方面看來,從形式上講,普京采取的軍事行動是“師出有名”“有法可依”。

之前,22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在全會中對俄羅斯與“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的友好合作互助條約進行了審議。幾乎全部議員投票表決支援準許上述條約。該條約的通過為行使集體自衛權鋪平了道路,在條約架構内,烏克蘭對“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及“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行為就相當于對俄羅斯的行為,俄羅斯有權力進行自衛。

其次,這是俄羅斯幾十年來遭受美國西方欺騙,不滿“美國為首的北約”不守承諾年年東擴威脅俄羅斯國家安全,不滿西方給予其有關安全保障問題的答複後采取的實質行動,是俄在第一階段試探出美國、北約的基本立場後進行的自衛反擊。

俄羅斯出兵烏克蘭符合聯合國憲章嗎?有法可依嗎?出師有名嗎?

再次,俄羅斯的計劃不包括占領烏克蘭,這是明面上對世界展示出的“最大限度的承諾”,表明無意占領烏克蘭領土(表明将來不想也不會侵占);

最後,俄羅斯對烏克蘭形成的曆史圖解

俄羅斯出兵烏克蘭符合聯合國憲章嗎?有法可依嗎?出師有名嗎?

紅色是1654年前的烏克蘭。

黃色是沙俄時期贈給烏克蘭的(1654—1917)。

藍色,是列甯贈給烏克蘭的(1922)。

綠色是斯大林贈送的(1939)(1945)。

紫色是赫魯曉夫贈送的(1954)。

俄羅斯人民不能了解不能接受的是,為何烏克蘭拿地緣鄰居-俄羅斯作為籌碼,作為讨好西方的跳闆和敲門磚。

特别是北約一次又一次東擴,烏克蘭日益成為美國和北約部署進攻性武器的平台。

與此同時,烏克蘭當局對烏克蘭境内親俄羅斯文化者和使用俄語者,進行史無前例的鎮壓,造成400萬人的人道主義災難。

俄羅斯當然希望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通過委曲求全的方式來換取西方對俄羅斯的了解,哪怕不做盟友,不做朋友,隻求不做敵人。

蘇聯也解體了,接過衣缽的俄羅斯也改制了,改成跟西方一般的政治模式。但西方還嫌不夠,西方一次又一次耍弄了俄羅斯。

俄羅斯出兵烏克蘭符合聯合國憲章嗎?有法可依嗎?出師有名嗎?

被逼得無路可退,忍無可忍,怒火攢到今日,終于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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